哪些人可以作为担保人的主体

2017-06-22

导语:哪些人可以作为担保人的主体?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范文,欢迎大家参考学习!

哪些人可以作为担保人的主体

保证人的主体:

1、自然人

偿债能力有无并不是充当保证人的条件。

2、法人

(1)职能机构

企业法人的职能机构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其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分支机构

A.A.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提供保证;

B.B.法人授权不明时分支机构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C.C.没有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等,分支机构的保证无效,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董事、经理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3、国家机关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2)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1)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原则上不能充当保证人;

(2)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充当保证人。

【相关法律】: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解释》第十四条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解释》第十六条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解释》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释》第十七条第1、2款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解释》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相关内容】:

哪些人可以当贷款担保人?

第一,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第五,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六,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保证人。

另外需要特别注明的是,如果是自然人充当担保人,需要年满18周岁,且享有政治权利及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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