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投诉书的格式
导语:如何写投诉书的格式?投诉书,是指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以后,消费者请求消费者协会出面调解时向其递交的书面材料。
如何写投诉书的格式
写投诉书应本着真实的原则,如实的反映情况,投诉书格式包括以下几部分: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如何写投诉书的格式
投诉人:xxx,女,地址:xx省xx市xx区xx村,身份证号:1xx10219840xx10023,手机:xxxx38905560。
被投诉人:xx银行xx省xx市xx区xx支行
事实和理由:
本人于20xx年11月26日上午10时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卡号为955880050910xx50xx8)内的金额被盗50100元。卡内的金额分别于20xx年11月25日23:50左右被盗25000元,分别以每笔5000元,分5次盗走。于20xx年11月26日0:10左右被盗25100元,分别以5000元5笔,100元1笔被盗走。共计11笔,金额总计51000.
经过半个多月的追查xx银行才告诉我是因为与这六个人于20xx年12月xx日签订了网银互联协议,而我查询了20xx年至今的网银登录记录,在20xx年的12月xx日并没有登录网银,网银互联协议的签订必须登录网银才能发起,xx银行也说不清楚究竟是怎么回事。
由于xx银行在网银业务管理上存在重大漏洞,造成本人卡内资金重大损失。具体情况陈述如下:
1、不向网银用户发放网银使用说明及安全使用须知;而且网银开通新业务没有告知客户;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一)发卡银行应当向银行卡申请人提供有关银行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现有持卡人亦可索取上述资料。在第五十三条持卡人的权利中写到,(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其选用的银行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与客户签订电子银行服务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电子银行服务协议中,金融机构应向客户充分揭示利用电子银行进行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金融机构已经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客户应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及相关风险的责任承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消费者保护法》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而xx银行不向网银用户发放网银使用说明,致使用户对网银绝大部分功能及其用途、使用方法不了解;网银开通新业务时也没有通知用户新业务的使用说明及使用风险;绝大部分的人使用银行卡只用到其中的和小一部分业务,而很大一部分业务却是不实用的,这些业务的功能、用途、使用方法及其存在的安全隐患绝大部分是被人们所忽略的,即使是银行人员有很大一部分对此也不了解。本人在连超级网银是什么东西都不知道的情况下被签了协议,这样的责任应该由xx银行负责。
2、网银互联业务在签订时没有严格审核;
网银互联也被称为超级网银,具有:统一身份验证、跨行账户管理、跨行资金汇划、跨行资金归集、统一直联平台、统一财务管理流程、统一数据格式等七种产品特色。超级网银通过统一的操作界面,查询管理多家商业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资金余额和交易明细。可直接向各家银行发送交易指令并完成汇款操作。并有强大的资金归集功能,可在母公司结算账户与子公司的结算户之间建立的上划下拨关系。
这样的支付系统概述是用户登录任何一家银行网银,就可操作包括其他银行网银业务在内的大多数业务,不会再因为使用不同银行发行的卡而使业务范围受限。应该是用于自己或者公司查询管理多家商业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资金余额和交易明细,签订这样的协议应该是自己和自己的不同银行的卡之间,或者是母公司结算账户与子公司的结算户之间,而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如果任何人都可以跟你签这样的协议,你的钱不是谁都可以转走吗?签这样的协议应该有银行系统的监督的,为什么原告可以和9个不同的人签订这样的协议而银行没有任何的反应,而且对方明显都不是实名注册,这样子的随便什么人的银行卡均可以与原告签署网银互联协议,xx银行这种做法违反《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对方通过网银互联不用进行身份识别就可以随便的查询与转账,相当于他就是xx银行的用户,而xx银行相当于是委托对方开户银行识别客户身份,《反洗钱法》第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很明显的原告被签署协议的对方均非实名注册,xx银行对网银互联协议的审核过于简单,使得未履行身份识别的客户进入工行系统,这是违反反洗钱法的身份识别制度的,这样的责任理应xx银行承担。
3、网银互联属于服务,受消费者保护法保护,本人网银互联被签9条协议将近一年而未被告知,这是非常严重的失误,谁知道在工行中还埋藏着多少这样的炸弹。在钱被盗当天网银记录中有700多条登录记录,都是其它错误没有登录,而我却没有收到任何的异常消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地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xx银行的网银互联业务是需要手续费的业务,理应属于消费,而原告都没听说过网银互联这个服务,xx银行也未就这项业务给原告任何的说明,而且在被签署9条网银互联协议的时候却未收到任何形式的通知,致使这9条协议存在多达1年的时间而本人却没有任何的危险意识,这个责任应该由xx银行负责吧。
4、本人未登录网银而签署9条网银互联协议,而且网银互联协议操作历史里没有任何签署协议的记录,在互联协议下也没有任何的协议内容;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本人账户在短短20分钟的时间里分11笔转走了50100元,而xx银行却没有任何的反应,违反了上述的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金融机构应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电子银行业务数据,电子银行业务数据的保存期限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原告的网银登录记录显示在这9条协议签署的时候原告并未登录网银,而且网银互联协议查询历史操作记录里没有任何的操作记录,在网银互联账户签约管理下也没有任何的协议内容,这是让本人非常疑惑的问题,而且询问xx银行却解释不清楚。
本人将金钱存进xx银行时,就有权期望其银行存款的安全性不会出现问题,而xx银行大力推广网银的使用,并着力宣传其方便、快捷、安全的性能,麻痹了包括本人在内的众多银行储户的警惕心理,使大家盲目地接受。因此,在合理期待的前提下,本人使用网银,表面上是意思自治下的自愿行为,实际上是非自愿地接受了与网银有关的危险。那么,xx银行行在不断地推广网银并使越来越多的包括原告在内的用户使用网银时,其就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这是社会公正内涵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要求,且由xx银行承担更多的责任,无疑在xx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行为中加入了公平、正义的法码,它将促使xx银行把违背社会公正的不良后果考虑进经营决策中,从而才能在客观上实现了公正。
现本人现依照《消费者保护法》希望xx银行赔偿我的损失。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xx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希望xx银行能够答应本人的请求。
请求:
一、xx银行赔偿被盗银行卡内50100元;
二、加强网银互联业务的风险防控,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投诉人:xxx
日期:xxxxxx
如何写投诉书的格式
招投标投诉书
投 诉 人:宁波市****保洁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宁波市**区姜山镇环境卫生管理站
宁波市**区姜山镇公共交易站
投诉事项:请求对被投诉人在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并责令其停止招标、限期改正。
事实与理由:
2010年3月18日,被投认人宁波市**区姜山镇公共交易站(以下简称“姜山交易站”)接受招标人宁波市**区姜山镇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简称“姜山环卫站”)委托发布招标公告,就“姜山镇镇区道路保洁项目(项目编号:js-zb<2010>-006)”进行招标。投诉人宁波市****保洁有限公司作为投标单位已参加本次投标报名并领取姜山交易站发放的《资格预审文件》。在参加投标过程中,投诉人发现姜山环卫站和姜山交易站的本次招标活动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65条规定依法向贵局提出投诉:
一、招标人姜山环卫站缺乏自行招标的能力,应当依法委托招标。
从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来看,本次招标活动姜山环卫站没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而是选择了自行招标。但姜山环卫站作为基层环卫管理组织,可能不具备《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16条规定的“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若招标单位不具备上述招标能力的,应当依法委托招标,否则违反了《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54条第1款的规定,上级行政监督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
二、招标人姜山环卫站的《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单位不合法。
1、法律规定
(一)《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认为确需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编制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区镇乡(街道)财政性投资500万以下50万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操作细则》(鄞政办发<2008>118号)第6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投诉人意见
投诉人认为,姜山环卫站此次招标活动属于强制招标项目,应当向作为行业行政监督主管部门的贵局备案。而姜山环卫站的《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单位为姜山交易站,明显违反了上述两项规定。因此,招标人姜山环卫站的《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单位不合法,依法应予改正。
三、招标人姜山环卫站《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评分标准”中含有不合法内容,妨碍或者限制了投标人之间的公平、公正竞争。
1、法律规定
(一)《招标投标法》第18条第2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25条“招投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以地域、行业、所有制等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二)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
(三)《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第4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四)《**区镇乡(街道)财政性投资500万以下50万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操作细则》(鄞政办发<2008>118号)第8条第3款“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针对个别投标人特点设置针对性的条款;不得以地域、行业、所有制等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不得将评比获奖项目作为额外加分条件。”
2、投诉人意见
首先,姜山环卫站《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评分标准”第(四)项中对注册地在本区、本市企业给予高分,对非本区、本市企业给予低分,属于变相地“以地域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其次,“资格预审评分标准”第(五)项中规定“企业所承担的道路保洁工程上三年度曾获优胜得6分”,属于“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将评比获奖项目作为额外加分条件”,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上述内容均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18条第2款、《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25条、《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第4款以及**区镇乡(街道)财政性投资500万以下50万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操作细则》第8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也不符合《招投标法》第5条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当予以改正。
另外,姜山交易站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与《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评分标准”内容存在矛盾,明显违规。
《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明确规定了参加本次投标活动的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100万及以上”,但《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评分标准”第二项中却仍然规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得4分”。《招标公告》内容与《资格预审文件》内容存在明显矛盾,这也进一步证明了招标人姜山环卫站编制招标文件不合格、不具备自行招标的能力。
四、招标人姜山环卫站未将招标预算书发放给投诉人,本次招标活动存在暗箱操作的嫌疑。
《**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凡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采用预算报价或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方式”。从《招标公告》内容来看,本次招标采用了“预算报价”方式,姜山交易站应当在投标人领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同时向全体投标人发放“预算书”,但姜山交易站却搞暗箱操作,向其他投标人发放“预算书”却不向投诉人发放。为此,投诉人先后向姜山环卫站和姜山交易站提出请求,要求补发“预算书”,但均被其以各种理由推拖。
投诉人认为,本次“姜山镇镇区道路保洁”招标项目属于服务招标,而服务招标的预算内容直接关系到投标人的成本核算和投标报价,必须明确详细地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具体服务内容,否则《招标公告》中的170万元“工程造价”缺乏实际意义。鉴于被投诉人有针对性地拒绝向投诉人发放“预算书”,投诉人完全有理由怀疑被投诉人姜山环卫站和姜山交易站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有暗箱操作的违法嫌疑。 投诉人发现上述违法违规事实后,已于2010年4月7日向姜山环卫站和姜山交易站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其停止招标、对违规行为予以改正,但姜山环卫站和姜山交易站至今未予书面答复。
投诉人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本次招标项目的公正性,现依据《招标投标法》第65条和《**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11条的规定,特依法向贵局提出投诉。请贵局对被投诉人在本次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其停止招标、限期改正。
此 呈
宁波市**区城市管理局
投诉人:宁波市****保洁有限公司
二0一0年四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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