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地质灾害防范措施

2016-11-11

小编寄语:所谓地质灾害防治是指对由于自然作用或人为因素诱发的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现象,通过有效的地质工程手段,改变这些地质灾害产生的过程,以达到减轻或防止灾害发生的目的。

(一)树立科学发展观,落实和完善防治规划。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十七届三中全会重要精神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要以“十大工程”和“四区建设”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各县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落实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相关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镇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水利、交通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的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各类规划凡没有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应当限期安排或在规划修编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充,并在规划管理中进行有效控制。

(二)加强领导,落实防治工作责任制。

市政府防治地质灾害领导组和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全面领导和协调全市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层层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汛期,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对地质灾害防治的重大问题和关键环节亲自过问,对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必须亲自督促整改。要把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层层分解,区县与乡镇、乡镇与村民委员会要层层签订责任书,把地质灾害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务必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三)各负其责,加强部门防治协调。

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可能引发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对市区和城镇等重点区域已有、在建斜坡、高切坡开展排查,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科学合理、分工明确的应急预案;对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斜坡、高切坡安全性进行评估,并完善治理工程;加强对城乡居住密集区等重点部位的斜坡、高切坡的现场巡查监测工作,对在斜坡、高切坡上方及其坡脚乱挖、乱建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加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在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应将滑坡崩塌的综合防治作为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与建设项目同报批、同勘察、同设计、同审查、同施工、同验收。

交通、公路主管部门要编制部门地质灾害防灾预案;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交通干线特别是公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防灾预案编制和实施,做好防灾抢险人员、防灾物资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负责对因公路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预防工作。

水利主管部门要编制部门地质灾害防灾预案;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境内沿江沿河及水利设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加强对病险水库、堤防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库岸及附属设施的监控和灾害治理工作;督促小水电建设项目业主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做好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要编制部门地质灾害防灾预案;负责指导、监督中小学校(教学点)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对学校师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培训,对发现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要及时做好避让、治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旅游主管部门要编制部门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督促各旅游区(点)编制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加强对辖区内从事旅游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防灾知识培训,在游览时间、游览路线和游览景点选择上,要特别注意避开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暴雨期和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地段、地点,以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突出重点,扎实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强化地质灾害预警预报,进一步健全群测群防体系。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气象部门,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提高预测预报水平,及时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坚持以区县、乡镇(街道)两级政府为主导,建立“灾点情况、防灾措施明了,防灾责任人、监测人明确,防灾工作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到位,值班网络、应急系统健全”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做到乡镇(街道)有防治负责人,行政村有监测负责人,灾害隐患点有监测人,确保灾害发生前能及时捕获灾险情信息,发挥其在预警预报中的重要作用,为政府指导抢险救灾提供正确的依据。

2、认真执行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制度。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汛期地质灾害防范值班、灾险情速报、灾险情巡查、“两卡”发放、应急调查等制度。加强地质灾害巡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督查制度;在主汛期到来之前,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发到各灾害隐患点、责任单位和受威胁的群众手中;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设立警示标志,一旦发生险情,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划定危险区,设置警戒线并予以公告。

3、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灾准备工作。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和《**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专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救灾物资、设备、资金、人员,建立应急工作机制,成立相应的应急抢险队伍。保证一旦发生灾情或险情,能迅速做好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

4、加强建设工程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开展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是预防地质灾害发生的有效手段,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落实经费,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应急调查和治理工作,因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六)周密部署,按时保质完成地质灾害隐患排查鉴定工作。

为掌握真实的地质灾害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数据库,为各级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基础依据。根据省里的安排,针对地质灾害变化发展的情况,安排开展全市地质灾害隐患排查鉴定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明确职责和分工,各负其责,共同推进,确保排查鉴定全辖区覆盖,不留死角,不留空白,做到不重、不漏、不错,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在5月10日前完成全市地质灾害隐患排查鉴定工作。

(七)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全民地质灾害防治意识。

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对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员和灾害点监测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基础知识,让广大群众了解什么是地质灾害、地质灾害的危害性、地质灾害发生的前兆和防范措施,提高公众的防灾避灾意识,提高各级政府领导和灾区群众的防灾自觉性;对重点地质灾害治理点,要向群众讲清政策,讲透科学道理,让群众充分认识地质灾害的危害性,消除疑虑、放弃侥幸心理,积极支持治理工作。六、地质灾害监测、预防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风景区管委会要将本辖区内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并予以公告。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监测、预防和应急工作,当地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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