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从三方面引导创投机构投资中早期项目

2017-03-13

迎着创业板东风,众多创新型企业在第十一届高交会上进行企业推介、融资路演,希望借助资本的力量发展得更好、更快。

创业投资作为一种商业性投资方式,天然地需要追求收益和规避风险,因此,一般性创业投资机构通常主要投资于扩张期和成熟前的过渡期等处于创业过程中的中后期企业。由于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企业很难获得创业投资的支持,所以,企业在创业过程中通常要面临人们通常所说的“死亡谷”。为有效帮助企业顺利渡过“死亡谷”,政府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引导创投机构增加对中早期企业的投资。

财政税收政策鼓励支持

各国的实践证明:税收政策作为一种最有效的财政杠杆,在引导创业投资的投向方面,能够起到最显著的成效。例如,英国在1995年推出了“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促进计划”。按照该计划,对于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如果符合将80%以上资产投资于净资产不超过1000万英镑的小企业等条件,即可获得税收抵扣优惠。在整个90年代,英国的创业投资机构将80%以上的资产投资到了大型并购交易;而真正支持小企业的创投机构主要是受“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促进计划”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

我国财税部门依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规定,于2007年发布了《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今年4月发布了有关实施细则。按照该规定,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完成备案程序并符合相应条件后,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比例申报应纳税所得抵扣。从今年实施的效果看,该项税收政策较好地激励了创业投资基金增加对处于中早期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如果下一步能够将申请抵扣标准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放宽到各类处于创业中早期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效果将进一步显现。

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在美国,1994年开始实施的“参与证券计划”就是一种为创投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的引导基金。依据该计划,美国小企业管理局以政府信用基础,为小企业投资公司公开发行3倍于自有资本金的长期债券提供担保,以有效提高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投资能力。作为前提条件,申请政府提供融资担保支持的小企业投资公司只能主要投资于规模以下小企业。

实践证明,该项“参与证券计划”不仅使小企业投资公司的资本总规模以平均20%的年增长率增长,而且显著增加了对小企业的投资。尽管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投资总金额只占创业投资总金额的小部分(按可比口径分析,1994至2002年间全美创业投资总额为2805亿美元,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237亿美元,仅占创业投资总金额的8.5%),但由于一般性创业投资公司更多地投资于处于扩张期、过渡期、并购期等创业中后期的企业,平均投资规模为630万美元,而小企业投资公司主要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中早期的小企业,平均投资规模为51万美元;所以,从投资笔数看,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投资总笔数占创业投资总笔数的比例高达62%以上。从种子期投资的金额分布看,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投资金额占所有种子期投资金额的比例更是高达64%.可见,小企业投资公司已成为种子期投资的主要来源。

我国于2008年10月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其目的就是为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如果有关政府部门能够切实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规范设立与运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该可以有效增加对中早期项目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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