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融资方式有什么

2017-06-09

近年来,随着我国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其自身积累已无法满足对资金的需求,必须通过各种渠道进行融资。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开企业的融资方式有,希望能帮到你。

企业的融资方式有

1、股权融资

股权融资是指资金不通过金融中介机构,借助股票这一载体直接从资金盈余部门流向资金短缺部门,资金供给者作为所有者享有对企业控制权的融资方式。它具有以下特征:长期性、不可逆性、无负担性;

2、债务融资

债务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举债筹措资金,资金供给者作为债权人享有到期收回本期的融资方式。相对于股权融资,它具有以下特征:短期性、可逆性、负担性。

企业的融资快速渠道

企业快速融资渠道是指从企业内部开辟资金来源。从企业内部开辟资金来源有三个方面:

企业自有快速融资渠道资金、企业应付税利和利息、企业未使用或未分配的快速融资渠道专项基金。一般在企业并购中,快速融资渠道企业都尽可能选择这一渠道,因为这种方式保密性好,快速融资渠道企业不必向外支付借款成本,因而风险很小,但资金来源数额与企业利润有关。

快速融资渠道主要是指向金融机构(如银行)进行融资,其成本主要是利息负债。向银行的借款利息一般可以在税前冲减企业利润,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向非金融机构及企业筹资操作余地很大,但由于透明度相对较低,国家对快速融资渠道有限额控制。若从纳税筹划角度而言,快速融资渠道企业借款即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效果最佳。 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属于直接融资,避开了快速融资渠道中间商的利息支出。由于借款利息及债券利息可以作为财务费用,即企业成本的一部分而在税前冲抵利润,减少所得税税基,而股息的分配应在快速融资渠道企业完税后进行,股利支付没有费用冲减问题,这相对增加了纳税成本。所以一般情况下,快速融资渠道企业以发行普通股票方式筹资所承受的税负重于向银行借款所承受的税负,而借款筹资所承担的税负又重于向社会发行债券所承担的税负。快速融资渠道企业内部集资入股筹资方式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一般意义上讲,企业以自我积累方式筹资所承受的税收负担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而贷款融资方式所承受的税负又重于企业借款等筹资方式所承受的税负,快速融资渠道企业间拆借资金方式所承担的税负又重于企业内部集资入股所承担的税负。

企业的融资模式概述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企业的融资模式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以美国为

企业融资

代表的证券市场占主导地位的保持距离型融资模式,银企关系相对不密切;企业融资日益游离于银行体系,银行对企业的约束主要是依靠退出机制而不是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直接监督;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关系型融资模式,在这种融资模式中,银企关系密切,企业通常与一家银行有着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从那里获得资金救助和业务指导,银行通过对企业产权的适度集中而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有效的直接控制。

保持距离型

保持距离型融资模式——以美国为例。美国是典型的自由主义的市场经济国家,具有发达的资本市场和高度竞争的商业银行体系,这使企业可以同时利用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两条渠道。由于企业自有资金的比率较高、商业银行间的高度竞争、发达的直接融资体系、禁止商业银行持有企业的股票以及银行活动本身受到严格监督,所以企业与银行间保持一种松散的商业型融资关系,即“保持距离型的融资”。在保持距离型的融资模式下,证券市场是企业获得外部长期资金的主渠道。企业主要通过发行债券和股票的方式从资本市场上筹措资金。从股权控制的角度看,美国企业十分分散的股权结构对治理结构具有重大影响:对经营者的约束主要来自市场。这些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商品市场和经理市场等,其中股票市场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一是股东“用脚投票”的约束。由于股票市场具有充分的流动性和方便交易性,当股东普遍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满意或对现任管理者不信任时,就会在股票市场上大量抛售股票,这就是所谓的“用脚投票”。它会引起该企业股票价格下跌,导致企业面临一系列的困难和危机。二是股票市场“接管”的风险。股票市场运作方便灵活促进了企业并购,特别是杠杆收购和敌意收购的兴起与发展,一旦企业经营善,就存在被接管的可能,经营者就可能被撤换。市场对企业经营者形成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企业治理结构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权利制衡机制,外部治理结构与内部治理结构彼此独立存在且相互制衡,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的分布与配置有着较为稳固和规范的制度安排。

关系型

关系型融资模式——以日本为例。日本富有政府干预色彩的经济体制内在地要求建立一种不同于保持距离型融资模式的企业融资模式——关系型融资模式,以满足不平衡发展战略对资金的非均衡配置和对大企业给予特殊扶植的目的。长期以来日本处于一种金融压抑的体制之下:主要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地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长期人为执行低利率政策;政府影响贷款规模和方向,重点支持优先发展部门和企业;资本市场不发达,银行贷款是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在这种金融压抑的体制下形成了富有日本特色的主银行制度。主银行制度包括互相补充的三个部分:银行和企业订立关系型契约、银行之间形成特殊关系以及金融监管当局采取一套特别的管制措施,如市场准入管制、金融约束、存款提保及对民间融资的限制等。与此相对的是,日本企业在证券融资中,形成了独特的法人相互持股的股权结构。企业通过这种持股方式集结起来,容易形成“企业集团”,有助于建立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也有利于加强经营者对企业的自主控制。因此,在日本的主银行体制和法人之间的相互持股基础上形成的日本企业治理结构:一方面,日本企业经营者拥有作出经营决策的极大自主权,由于法人之间具有持股关系,很少干预对方的经营活动;另一方面,企业经营者又会受到银行特别是主银行的监督。主银行既是企业的主要贷款者或贷款银团的组织者,又是企业的主要持股者。主银行与企业具有两方面的关系:(1)作为企业的股东,在盈利情况良好的条件下,银行并不对这些企业的经营实施直接控制;(2)如果企业利润开始下降,主银行由于所处的特殊地位,能够较早地察觉出问题。如果情况继续恶化,主银行就可以通过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来更换企业的最高领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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