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泰安生育保险政策

2017-06-14

从泰安市卫计委了解到,泰安市人社局、财政局、卫计委印发了《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进行调整,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2017泰安生育保险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泰安生育保险政策如下

从泰安市卫计委了解到,泰安市人社局、财政局、卫计委印发了《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进行调整,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2017泰安生育保险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泰安生育保险政策如下

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按158天计算;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生育津贴按15天计算,医疗费300元;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生育津贴按42天计算,医疗费600元。

2016年1月22日以后生育的职工,按照通知规定的天数计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小知识: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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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费统一按照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或参保人员缴费工资1%的比例筹集,与其他社会保险费实行“一票征缴”。缴费满一年,且当前仍在缴费中的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

二、生育保险可享受的待遇包括:

(1)生育津贴:

妇女在法定产假期间将有享受生育津贴的权利。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计发。如张女士为泰安市某单位聘用的职工。她参加生育保险并依法生育后,不仅可报销分娩医疗费,还能在产假期间领到生育津贴。津贴具体数额=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如张女士晚育可休150天产假,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为2000元,那么她就可领到10000元生育津贴。

产假天数的计算: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42天。

(2)生育医疗费用:

2012年4月1日起,泰安市对全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政策进行统一完善后,参保的女职工将享受统一生育医疗费支付。生育医疗费包括怀孕和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治疗费及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医疗费实行定额结算。

生育保险实行药品、治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统一管理,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统筹内发生的费用个人不负担。产前检查执行《泰安市生育保险怀孕检查基本项目》(详见附表);生育保险统筹内医疗费用,由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所辖定点医疗机构按定额标准结算(定额标准另行制定)。

(3)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项目实行限额支付。

发生医疗费用高于最高支付限额的,按限额支付,低于限额的据实支付。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医疗费100元;计划内怀孕后不满3个月流产医疗费150元,满3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医疗费300元,满4个月及以上流产医疗费600元;绝育及复通手术医疗费600元。

(4)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三、无业妈妈也有生育补助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或者未缴纳生育保险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按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定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由男职工所在单位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保险科工作人员介绍,这就意味着,没有工作的无业妈妈也有机会报销生孩子的费用,只要丈夫按规定缴纳了生育保险,且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就能享受生育保险补助,但配偶双方不重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此外,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育待遇,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四、医院不能乱收检查费

参保人员确需增加医疗服务(含自行要求增加检查内容、未有剖腹产指征本人要求施行剖腹产手术等)项目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履行事前书面告知义务,经参保人员或家属签字同意,相关费用由参保人员支付。如定点医疗机构未履行事前书面告知义务,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除参保人员及其家属要求提供的特殊医疗服务外,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向参保人员另行收取费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应按《泰安市生育保险怀孕检查基本项目》(详见附表)确定的内容为参保人员提供怀孕检查服务,可根据需要增加检查项目,但不得随意减免检查项目。

五、回原籍生产也能报销

参保人员回原籍分娩等特殊情况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需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生育保险医疗费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算;低于生育保险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未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按照定额标准的7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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