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管理办法最新消息

2017-06-19

8月24日,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文是关于P2P管理办法的最新消息,欢迎阅读!

P2P管理办法出台 挂牌新三板障碍消除

股转公司为防范风险,之前以P2P公司缺乏基本规范、监管机构不明确为由暂不受理P2P公司的挂牌申请材料。现在四个部门联合发布该《办法》,基本规范有了、监管机构也明确了,股转公司暂不受理P2P公司挂牌申请材料的障碍消除了吧!

众多P2P公司期待着股转公司早日明确态度,早日发布利好消息!

▌实施借贷限额管理

《办法》明确提出,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办法》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防范平台道德风险,保护客户资金安全。

▌禁止进行债权转让

较征求意见稿,《办法》在“负面清单”中新增了一条,即明确禁止P2P进行债权转让,即P2P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不得线下推广

《办法》明确规定不得线下推广,即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这个禁止明显是吸取了已经发生的P2P风险大案比如“e租宝”的教训。

▌其他负面清单

《办法》还要求,不得从事以下行为:自融,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几项业务是P2P行业长期以来的共识以及一直的监管原则要求。

P2P也不得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不得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也不得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办法》出台经过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发布会上表示,从去年开始,银监会会同有关部委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在起草过程中,银监会召开了一系列的闭门会议,包括专家座谈会,“网贷”机构的座谈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座谈会等。银监会又向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广泛的征求了意见。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了一个征求意见稿,于去年12月27号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去年的12月27号到今年1月28号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活动。在这一个月的征求意见过程中,银监会共收到社会各界,包括来自网贷机构、政府、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等各类意见300余条。总体上看,社会各界认为,《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设计思路、提出的业务规则、作出的监管安排,是符合社会预期的,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是认可的。

根据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银监会对征求意见稿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修改完善后,银监会又进行了多维度的定向征求意见。第一个维度,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银监会的地方派驻机构就是银监局, 定向征求了意见。又召开了“网贷”机构从业者、专家学者的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在这个基础上,按照有关要求,我们又请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办法》进行了第三方评估,由国务院法制办对《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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