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矛盾论的学术论文
社会基本矛盾的国际化源于人类系统的整体性。这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社会矛盾论的学术论文,仅供参考!
关于社会矛盾论的学术论文篇一
论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
摘 要:社会基本矛盾的国际化源于人类系统的整体性。社会基本矛盾与社会基本矛盾的国际化二者具有共存性与层次性,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的阶级性与主权性不可分割,同时也是双向性与整体性的统一。
关键词: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人类系统;阶级性;主权性;人类文明;融合发展
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3)01-0059-04
社会基本矛盾的国际化,既是战争与革命条件下,探索东方落后国家跨越“卡夫丁峡谷”客观必然性的重要问题,也是当今和平与发展时代,坚持与发展世界历史思想,揭示中国社会主义和平发展道路内在逻辑所不能回避的问题。然而,多年来关于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问题的研究却为学界所忽视,偶有提及,亦未展开;[1]同时,对于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的认识也主要是强调其阶级性,忽视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中国家的主权性,将社会基本矛盾的国际化与社会基本矛盾简单等同起来。[2]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们往往局限于从国家层次探讨社会基本矛盾以及人类社会的发展演变,但实际上人类系统是国家及其关系的统一,国家仅仅是人类系统的子系统,国家的本质是区域性的政治共同体。对人类系统的考察,既需要探讨作为社会基本矛盾载体的国家,同时也要把握文明发展程度殊异的国家关系。这就要求我们要从人类系统整体的高度进一步考察不同社会基本矛盾间的关系,即立足国家的子系统性和主权性把握社会基本矛盾的国际化,全面深入地认识社会基本矛盾与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二者间的联系与区别,深化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促进唯物史观的时代化。[3]
一、社会基本矛盾与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的共存性与层次性
人类系统的存在与发展是纵横向的统一,体现出社会基本矛盾与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的联系与区别,它深刻地表明,社会基本矛盾与社会基本矛盾的国际化具有共存性与层次性。
1.社会基本矛盾与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的共存性。人类文明的存在与发展是时间与空间的统一。也就是说,在时间上,是文明发展的纵向层次演进,表现为以国家为载体的社会形态的依次更替;在空间上,则是文明发展的横向融合与一体化,表现为突破国家和地区层次的人类系统整体性的不断增强,两方面相互促进、内在统一。
正是由于人类文明存在与发展的时空性,文明发展的不平衡性及其融合发展必然成为认识和把握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内容。倘若仅仅局限于从国家层面探讨文明的纵向层次演进,则势必否认文明的发展还存在横向融合一体化的过程,忽视国家关系的主权性以及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的特殊性,从而将社会基本矛盾的国际化与社会基本矛盾简单等同起来,将区域性的国家现象完全等同于人类系统本身,这显然是有失偏颇的。人类文明发展的时空统一性表明,国家与国家关系是区域性与整体性的统一。只要有国家的存在,就会有国家关系的产生,也就必然形成社会基本矛盾的国际化。属于国家范畴的社会基本矛盾与社会基本矛盾的国际化具有共存性,社会基本矛盾的存在与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的形成二者存在必然性,缺一不可。而且,随着人类文明横向融合与一体化的不断提升,人类系统的整体性逐步发展,社会基本矛盾与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的共存性日益增强,社会基本矛盾的国际化也就会愈益制约着社会基本矛盾的演变。
社会基本矛盾与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的共存性揭示出人类系统的存在与发展具有时间延伸与空间拓展的对立统一性,人类系统纵向社会形态的更替与横向融合一体化具有内在的联系。我们要深化对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问题的认识,避免单纯从国家层次纵向社会形态的演变上考察人类社会系统的局限,充分肯定和高度重视人类文明发展的横向融合一体化。毋庸置疑,人类系统横向融合与一体化发展的逻辑基础是具有主权性的国家关系或社会基本矛盾的国际化,而非仅仅体现社会基本矛盾实质的阶级性。我们应认同并坚持阶级斗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但阶级斗争对人类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社会形态的纵向层次演变上。忽视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的特殊性,否认人类文明发展的横向融合与一体化趋势,不可能全面认识社会基本矛盾问题,也难以深刻认识全球化时代人类文明发展的诉求,不能科学解读传统无产阶级的国际革命思想何以转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平发展的时代观,也就不能科学揭示人类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更不可能坚持与发展唯物史观。
2.社会基本矛盾与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的层次性。社会基本矛盾与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的共存性源于人类系统的整体性,但这种共存却是人类系统不同层次中的共存,不应将社会基本矛盾与社会基本矛盾的国际化简单等同起来。在抽象的意义上,物质生产、精神生产和政治管理三者共同构成人类活动的基本内容,他们相互间的作用产生人类社会或社会基本矛盾。但从文明发展的历史进程看,现实的物质生产、精神生产和政治管理结构以及社会基本矛盾只能存在于具体的民族国家中。人类社会系统是以区域性国家的形式存在和发展的,具有地缘―利益性质的民族国家是文明发展完整独立的载体。因此,人类社会系统的现实结构实质上是国家及其关系。国家是阶级性与公共性的统一,属于人类母系统中的子系统,国家与国家关系属于人类系统的两个不同层次,不能将国家等同于人类。换言之,社会基本矛盾与社会基本矛盾的国际化分别属于人类系统的不同层次,将社会基本矛盾与社会基本矛盾的国际化简单等同起来不符合人类文明发展的客观实际。因此,对人类社会系统的考察,既需要探讨物质生产、精神生产和政治管理三者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国家或社会基本矛盾,也要同时把握文明发展程度殊异的国家关系或不同社会基本矛盾间的相互作用与影响,深刻认识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的特殊性。社会基本矛盾与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的层次性共存揭示出二者相互间的联系与区别,同时也提供了深化认识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的逻辑基础,即应当立足于国内层次把握社会基本矛盾,根据国家关系探讨社会基本矛盾的国际化。
从不同层次上把握社会基本矛盾与社会基本矛盾的国际化问题,要求我们深化对国家及其关系的认识,正视国家的客观性,肯定国家的主权性,明确阶级关系和国家关系的区别与联系,科学认识构成国家实质的社会基本矛盾与体现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的国家关系二者间的对立统一,突出国家关系对于人类系统发展的重要作用。社会基本矛盾揭示出国家层次内部阶级性的实质,社会基本矛盾的国际化则体现着文明发展的区域性以及国家关系的主权性。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的主要特征是主权性而非阶级性。阶级性与主权性反映着人类系统不同层次上的政治共同体的利益诉求。阶级性与主权性二者性质不同,体现出人类系统不同层次的客观矛盾,但都是人类系统发展的重要动力。重视人类系统发展的横向融合一体化,强调外部社会条件和主权性对于人类系统发展的促进作用,体现全球化时代人类社会和平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深化认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着力点。 二、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的阶级性与主权性
由于国家及其关系处于人类系统的不同层次,社会基本矛盾与社会基本矛盾的国际化是一种层次性并存,社会基本矛盾的国际化因而具有两重性,即阶级性与主权性。科学认识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的阶级性与主权性的区别与联系是深化认识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问题的着力点。
1.主权性是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的主要特征。人类系统发展的区域性与不平衡性决定其自身的发展是纵向社会形态更替与横向融合一体化的统一,也产生了社会基本矛盾与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的并存。因此,国家是文明区域性发展的重要载体。国家不仅是阶级分化的必然,同时还是人类文明发展不平衡的产物,是区域性的政治共同体,具有自身的利益诉求,国家的主权性由此构成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的根本特征。
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的主权性源于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的主体是国家而非阶级。国家在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中的主体作用在近代资本主义产生以后愈益突出。资本赋予近代以来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新的活力。资本把生产与消费、价值与使用价值分裂开来,并通过这种分裂倾力汲取剩余价值。资本最先把本国生产与消费分裂开来并通过最大限度地压低国内消费来获取剩余价值。为了保持高额利润率及阶级统治的稳定,资本便开始向国外扩张,并通过这种扩张转移国内危机,进一步导致劳资对立的外化并扩大为国际压迫民族与被压迫民族的对立。从历史进程看,英国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国际化的后果首先是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随后便出现了19世纪中叶的整个欧洲大动荡。中国和印度殖民市场的打开使资本主义浪潮在19世纪下半叶从欧洲波及到亚洲。殖民地和宗主国的对立在20世纪下半叶民族民主革命浪潮的冲击下纷纷解体,殖民地转变为主权国家,宗主国与殖民地的对立转变为南北对立,并产生了社会主义与民族主义相结合的历史现象。[4]社会主义是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方式途径从战争与革命转变为和平与发展的政治基础。但不言而喻,无论是资本主义的产生还是社会主义的兴起,都是以民族国家为载体的,而民族国家不过是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及其相互竞争条件下所产生的区域性政治共同体。换言之,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的主体是民族国家。
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过程中国家的主体作用表明,不能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以及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一般关系简单应用于社会基本矛盾的国际化,阶级性不可替代主权性。国家的公共性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国家利益的客观性决定了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的复杂性,也深刻体现出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的主权性实质,因而,我们应当高度重视国家间的竞争与合作对人类系统发展的推动作用。
2.阶级性是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的重要表现。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中的阶级性曾经被过于强调,但也不能矫枉过正,正如阶级性不是绝对的一样,对主权性也不能简单化理解。肯定并强调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的主权性并不否认其阶级性的客观存在,为社会基本矛盾所推动的国家既是人类文明发展不平衡的产物,也是社会分工与阶级分化的必然。阶级性的消亡是一个长期而渐进的过程,而且阶级性的消亡与国家的消亡无疑是内在联系的。国家的主权性和公共性是具有阶级性的主权性和公共性,在对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问题的深化认识中,虽然我们强调主权性相对比较突出,但应立足人类系统发展的纵横向统一性,坚持主权性与阶级性的统一。
当代发达国家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国家在经济调节中作用的加强,为本国资本主义在国际市场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的扩张奠定了基础。二战后,以经济实力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的文化、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的输出成为帝国主义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掠夺的重要辅助手段。以美国为代表的帝国主义国家非常重视本国教育、传播、出版、音像制品等文化产业的发展。这些产业本身不仅为其创造高额利润,更为重要的是,借助于这些产品的传播,资本主义的文化、价值观和意识形态也正在全球化。
20世纪80年代以来,信息技术革命推动经济全球化和垄断资本的全球大扩张,资本主义的发展进入国际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国际垄断资本主义是生产力高度社会化和资本高度国际化的必然产物,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新发展。国际垄断资本主义是以强大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为后盾,以跨国公司为主力军,以国际经济和金融组织为主要调节机构,以追求全球超额垄断利润为目标,向全球渗透和扩张的资本主义。经济全球化使得国际分工由帝国主义初级阶段的垂直型分工,发展为现代的行业、企业内部的工序、工艺流程的分工――水平型分工。从某种意义上说,全球各个国家都成为垄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链条上的一个环节,一个以大跨国公司为载体的全球性生产网络正在形成。有关研究认为,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全面展开,资本的增殖与周转在全球范围进行,形成了资本的国际循环,使资本主义的世界体系最终形成。[5]
在国际垄断资本主义主导的世界政治经济格局下,经济全球化由它们所掌控,经济全球化的规则为它们所制定。国际垄断资本主义操纵着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在国际政治经济交往中以自身利益为准绳制定规则,竭力加强对第三世界国家的经济和政治控制。由此可见,阶级性的消失是一个历史的渐进过程,我们对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国际化阶级性的认识应有清醒的态度。
三、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的双向性与整体性
人类系统的纵横向统一发展揭示出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的辩证性与历史性,一方面,任何区域性政治共同体或国家,都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体现着人类智慧的创造,具有其内在的价值;因而,社会基本矛盾的国际化决不可能是单向的,而是相互竞争与双向互动的。另一方面,社会基本矛盾的国际化是人类系统整体演变的产物,既具有鲜明的阶段性,又呈现出借鉴创新与彼此融合的趋势。
1.双向性反映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的竞争性。不同区域的文明都是具体的地理环境和社会历史条件下人类智慧的结晶。因而,任何文明都既有其内在的价值,也存在历史的局限。文明的“先进”与“落后”都是相对的,不存在超历史的文明。不言而喻,先进社会形态在社会基本矛盾的国际化中处于主导地位,但不应将先进社会形态的主导作用绝对化。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的实质是处于同一或不同社会形态的国家间的相互影响,不应把社会基本矛盾的国际化简单地理解为所谓先进文明对落后文明的单向作用。不仅存在相对先进文明形态对落后文明形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存在落后的文明形态对相对先进文明形态的推动作用,历史上大帝国衰亡,后来者居上,不胜枚举。因此,社会基本矛盾的国际化是国家间的双向互动,是主动与被动的辩证统一。 唯物史观也充分肯定社会形态跳跃发展的客观性。马克思在概括资本主义社会产生的途径时指出:“在现实的历史上,雇佣劳动是从奴隶制和农奴制的解体中产生的,或者像在东方和斯拉夫各民族中那样是从公有制的崩溃中产生的,而在其最恰当的、划时代的、囊括了劳动的全部社会存在的形式中,雇佣劳动是从行会制度、等级制度、劳役和实物收入、作为农村副业的工业、仍为封建的小农业等等的衰亡中产生的。”[6]因此,资本主义制度有从封建制度的衰亡中产生,有从奴隶或农奴制的解体中产生,也有从原始公有制的崩溃中产生等多种不同方式。
人的社会性的根本特征是政治性。通常所说的阶级性主要反映着国家层次的政治本质,它产生于社会分工。从人类系统看,区域性的国家是人的政治化的最高形式,这种政治性的根本特点即是所谓的主权。因而,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的双向互动是以主权为根本的,社会基本矛盾的国际化必然具有竞争性以及借鉴性,体现出人类社会系统发展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以国家为载体的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的竞争性揭示出文明“先进”与“落后”的相对性。正是人类系统整体中不同社会基本矛盾间的竞争,为人类系统纵横向统一发展提供了文明不断创新发展的源泉与动力。
需要说明的是,不同社会基本矛盾间的相互竞争并不意味着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过程中不同国家或社会形态间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竞争与合作是辩证统一的。曾经一味强调无产阶级国际革命的极端认识无疑是片面的。中国现代化的和平发展道路突破了传统大国崛起的霸权模式,乃是基于当代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的新特点,在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性和政治多极化条件下的必然选择,两种不同社会制度的和平竞争乃是时代演进的客观要求。
2.整体性体现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的融合性。社会基本矛盾体现着社会形态纵向层次更替的内在逻辑,社会基本矛盾的国际化揭示出文明横向融合一体化的根源。人类系统的发展体现纵向社会形态的演变与横向融合一体化的相互促进与内在统一。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的整体性揭示出人类系统纵横向统一发展的整合性。尽管人类文明是通过区域性的存在发展起来的,但文明本质的共享性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不断深化决定着人类系统具有一种内在的整合能力。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的整体性影响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的阶段进程,促进社会基本矛盾横向融合与一体化的发展,也深刻揭示出物质生产的重要作用和唯物史观的科学性。
物质生产的发展水平在社会基本矛盾的国际化中具有基础作用,它是人类系统整体性的根本与重要标志。
(下转第65页)(上接第61页)社会基本矛盾的国际化是物质生产一定社会基本矛盾的国际化是物质生产一定发展阶段的产物,物质生产决定着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的产生、发展与消亡。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决定着文明发展的封闭与开放。近代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不同文明间双向互动的根本变革,推动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的方式途径从战争与暴力逐步走向和平与合作。全球化迎来和平与发展的时代变革。外部社会条件对社会基本矛盾变革的影响也从传统的自下而上的激进革命转变为自上而下的渐进改革,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关系的意识形态化逐渐趋于和平竞争。与此同时,物质生产的发展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深化促进人类系统自身整体性的不断增强,推动着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的阶段发展,日益彰显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的重要作用,社会基本矛盾的国际化对社会基本矛盾演变的影响愈益突出。不同国家间相互竞争与借鉴创新的结果必然是文明的融合与一体化。在一定程度上说,人类系统的发展即是社会基本矛盾的国际化所促进的不断融合创新的过程。西欧资本主义的诞生即是历史上各种文明互动融合的产物。如古希腊―罗马文明曾受古埃及、两河流域文明影响;西方古典文明被日耳曼人征服后,拜占庭文明中保留的古希腊―罗马遗产成为欧洲文艺复兴的思想火种;而在8至12世纪,地中海沿岸国家很大程度上被伊斯兰化。如果说资本主义主导了近500年的全球化,其领跑者也是变化的,先是葡萄牙、西班牙的中心地位被荷兰、英国取代,在19世纪末尚属“新兴工业国家”的美、德、日三国,如今是全球三大经济中心――北美、欧盟和东亚,等等。人类历史表明,全球化决不是某一文明扩张的结果,它体现的是人类文明横向融合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孙显元.马克思主义科学方法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438.
[2]李恒举,王复三.美国国际化和当代资本主义发展趋势[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
[3]冷树青.重视和加强社会基本矛盾国际化问题的研究[J].科学社会主义,2012,(1).
[4]张文木.全球化的基本矛盾与中国的选择[J].中国社会科学,2003,(2).
[5]常欣欣.正确认识当代资本主义的新变化[J].人大复印资料・社会主义研究,2000,(8).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14.
关于社会矛盾论的学术论文篇二
论社会矛盾化解的法治方式
摘要:降低维稳成本,有序化解矛盾的基本方法是法治。在化解社会矛盾过程中,应以合法处置为中心,适当运用合法合理的策略,采用多元方式,遵循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处理社会矛盾和纠纷,达到既恰当解决社会矛盾,又实现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正的目的。社会矛盾化解采用法治方式,实际上所指的是要在现有法律框架范围内,全面考虑各种法律的适用关系,整体把握法律的运行,从而化解矛盾。
关键词:社会矛盾;法治方式;人治方式;公民权利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4)01?0091?07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1]这是我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对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的一项新内容,也是对各级领导干部领导能力的一项新要求,对当代中国意义重大。当前中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它的机遇是,通过现代化建设实现整个国家的现代性,因为现代性是稳定的。但是现代化也面临着重要风险,即会存在社会矛盾集中爆发的问题①。这种现象正在我国发生。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群体性事件从2005年的8.7万件迅速增长到2011年的18.5万件②。实际上,还有大量的社会矛盾是通过和解、调解或者法院诉讼的途径解决的,实际发生的社会矛盾数量更多。所以,从社会矛盾发生的数量来看,“稳定压倒一切”在当代中国仍有现实意义。当然,绝对和谐的社会不可能出现。一个和谐的社会不在于如何完全杜绝冲突,而在于如何管理冲突和化解冲突。因此,我们必须要思考的问题是:依靠什么来维护稳定?靠什么来化解社会矛盾?笔者认为,降低维稳成本,有序化解矛盾的基本方法是法治。这也是十八大给我们指出的基本方向。
一、化解社会矛盾的法治方式解读
法治是运用法律治理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基本方式。对于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而言,都要“深刻认识法治是改革发展稳定的强大推动力,是一个地方的重要软实力和核心竟争力,坚决纠正把法治和改革发展稳定对立起来,认为依法办事是束缚手脚、妨碍改革、阻碍发展、影响稳定的不正确观念和做法,真正做到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努力使改革发展稳定进程与法治建设进程相协调、相一致。”[2]在社会矛盾化解的过程中运用法治方式,从根本上说就是提出了系统的方法论。
所谓社会矛盾化解的法治方式,是指在化解社会矛盾过程中,以合法处置为中心,适当运用合法合理的策略,采用多元方式,遵循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处理社会矛盾和纠纷,达到既恰当解决社会矛盾,又实现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正的目的。“法治方式是对全民行为方式的要求,但主要指称权力运作的方式,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行为方式。”[3]因此,理解法治方式的特征,必须从历史的、横向的、综合的等多方面来进行,达到全面理解的目的。
第一,这是一种理性文明方式。“要探明法治方式的内涵以及问题指向,就需要观察我国过去的社会治理方式,以明确法治方式所针对的人治或专制的因素,进而揭示法治方式的特定意义。”[3]从历史来看,我国曾经有过用“盖帽子”等方法掩盖矛盾或者化解矛盾的历史,甚至部分地方政府还存在用与法治相对的人治方式、野蛮方式、暴政方式制造社会矛盾的行为。因此,党的十八大所提出的用法治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目的就在于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当法律程序,依靠法律,根据法律,相信法律。这里的当事人实际上既包含了普通群众,更包含了各级政府。这种纠纷解决方式是在平等说理、依法说事、合法配权的基础上进行的。这里说的理性文明是指化解社会矛盾的主体必须冷静客观分析矛盾性质和事实,避免无辜之人受到牵连和伤害,避免不分青红皂白地伤害矛盾对方及其家人,使得矛盾化解有理有据有节。
第二,这是一种普遍适用方法。社会矛盾本身是不可能复制的,但是类似的社会矛盾会发生在不同的时空。解决社会矛盾,不仅只是给特定的当事人一个说法,更要给潜在的当事人一个说法。今天人们可以按照此种方式来化解此种纠纷,那么明天另外一个当事人也必须能够按照此种方式来化解此种纠纷。这就是法治方式所能够给予的。如果一个当事人在政府门口或者在法院门口一顿大闹,或者威胁要自杀、威胁要自焚、威胁要跳楼,就能将本已严重犯罪的行为按照轻罪处罚,或者不了了之,这是法治所不允许的。一个不具稳定性的法律制度,只能是一系列仅为了应付一时性的变故而制订的特定措施,它会缺乏逻辑上的自�性和连续性。这样,人们为将来的交易制定计划的时候,就会无从确定昨天的法律是否会成为明天的法律,人们也不会对此给予某种深刻的信仰,从而社会矛盾处于无序化状态。法治方式所解决的纠纷,尽管可以采用合法合理的策略,但是对于类似问题而言,是具有可复制性的,因而是能够普遍适用的。
第三,这是一种尊重权利方法。化解社会矛盾,关键在于保障公民权利。甚至在社会出现不稳定状态之时,国家的维稳都必须先维权。清朝时期的思想家就说过:“人人有权,其国必兴;人人无权,其国必废;此量如日月经天,江河行地,古今不易,遐迩无 殊。”[4]化解社会矛盾适用法治方式,就必须尊重和保障权利。马克思说:“权利,就它的本性而言,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5]也就是说,用法治方式化解矛盾,就应该是该保护的权利应当是在同一水平线上坚决给予保护,不该保护的利益,绝对必须给以必要的扬弃。
第四,这是一种综合平衡方法。社会矛盾的发生,其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利益方面的原因,也有文化思想方面的原因,更有时代价值的原因。在当今时代,采用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实际上并不是说用法治方式解决矛盾是唯一方法。相反,用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既可以采用法律方法来解决,也可以采用经济方法、政治方法、思想方法,当然还可以采用其他能够为我所用的方法,前提是这些方法的适用都符合法治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同时,运用法治方式解决社会矛盾要关注各方利益,进行综合权衡,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而且,在多元方法多管齐下之时,化解社会矛盾还可以采取合法的策略。比如,我们现在所提倡的三调联动总体来说就是综合平衡方法的体现。而在调解或者和解的过程当中,居中调解人就可以采用相关策略以达到最大程度之矛盾化解。 二、化解社会矛盾运用法治方式的理由
正视矛盾,恰当分析问题本质,当前的社会矛盾爆发因素要求运用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一) 承继历史文明成果,法治方式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最佳选择
人类历史是纠纷不断发展的历史,也是不断解决纠纷的历史。自有纠纷产生以来,人类社会先后主要出现过三种纠纷解决方式。
第一种是复仇解决方式。当人们受到侵犯时,都会有一种本能反应,及时有效报复对方。历史上,复仇解决方式一度是社会矛盾化解的主要方式。当受到他人侵犯时,“除了情绪上表现出气愤外,行动上就是惩罚侵犯者。最轻微的是拒绝同其交往……重则会以自己可能的力量反击侵犯者,使侵犯者痛苦、受伤甚或死 亡。”[6]这就是报复或者复仇。复仇方式基于本能而产生,在古代社会具有较大的适用空间。恩格斯说:“同氏族人必须相互援助、保护,特别是在受到外族人伤害时,要帮助报仇。个人依靠氏族来保护自己的安 全。”[7]就当时的历史语境而言,复仇制度的完善程度在一定层面上反映的是文明的发达程度。在人类历史上,用复仇来解决纠纷的方式比比皆是,因复仇而名垂青史的人物也比比皆是,比如赵氏孤儿③。在西方法律传统的视野中,复仇被认为是“一种原始的公道。”[8](14)即使是在西方神话当中,有关复仇的故事也较多,比如特洛伊战争④。虽然复仇是人类基于报复本能的自然反应,是一种矫正正义,但它在构建社会秩序上存在诸多缺陷。在故事《赵氏孤儿》中,屠岸贾杀了赵盾,为了防止复仇又杀了赵盾全家;而赵氏孤儿为了防止“屠氏孤儿”的出现又杀了屠氏全家,600多条人命被无辜杀害。对于人生而言,有些人可能会因为复仇而活着,当复仇完毕以后又会因为担心别人的复仇而东躲西藏惶惶不可终日。对于法律而言,复仇又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既有的社会秩序,所以培根认为:“人之天性越是爱讨这种公道(指复仇),法律就越是应该将其铲除;因为首先犯罪者只是触犯了法律,而对该罪犯以牙还牙则使法律失去了效用。”[8](14)总之,复仇方式可以从精神上或者肉体上彻底威慑或者消灭对手,实现武力征服,但过于血腥、残暴,而且容易导致双方两败俱伤,因而逐渐被主流历史所抛弃。
第二种方式是神判解决方式。神判是以神灵为后盾的纠纷裁决方法,它存在于世界上不同地区和不同文化之中,有热铁神判、沸水神判、冷水神判、司法决斗等方法。[9]每个初民社会都无一例外地设定神灵和超自然力量的存在,他们寄望于神灵,并坚信它们会对人的任何一个特定的行为作出赞成或不赞成的反应。一旦人们不能收集到确凿的证据来查明案件的事实情况、解决争议时,便总是转向求助于神灵。[10]由于社会发展阶段和文明进化程度的限制,相当多的民族采用神明裁判的方式来解决疑难纠纷,如白族的捞油锅法[11]。神判法既是一种陋习,又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种工具。它虽然没有现代司法制度那样完善,但毕竟把人们为解决争议所采取的血亲复仇、部落械斗引向了一个没有“流血冲突”的司法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的原始正义。然而从根本上看,神判方法较为残忍,而且对那些被冤枉的人来说,会留下终身伤害,甚至带来冤假错案。鉴于这种解决方式的不科学性,其被历史所抛弃也是必然的。
第三种是法律解决方式。相比于复仇解决法和神判解决法,法律出现作为纠纷解决的方法,是人类文明的巨大进步。制度化、规范化、普遍化的法律解决方式就变成了我们今天所强调的法治方式。法律方法作为社会矛盾的主要解决方法,从整体上看是由其成本低、效益高的特点所决定的。法律方法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大特点有两个,即可预测性和平等性。可预测性是指法律在实践中的事先预判以及对可能结果的出现所作的预测。违背了可预测性的决定是不可接受的。可预期性的法律,使得当事人双方皆有可能根据现有的法律判断事件的结果,从而谨慎思考自己的行为属性。平等性是法律解决方式的第二个特征。社会生活是千变万化的,不同的当事人之间具有不同的矛盾。但是社会生活又是可以类型化的,类型化了的社会生活必须遵守同一规则,即相同事情应当同样处理。不能对类型化的行为进行类似处罚,将会严重违背人们的平等观念。很多社会矛盾的发生,乃是平等性的丧失所导致的。
(二) 总结现有经验教训,法治方式有可复制性和可推广性
人治方式解决社会矛盾是一种依靠裁判官的个人能力和魅力的解决方式。在电影《马背上的法庭》中有这样的故事:冯法官是审判官,阿洛是刚出校门的大学生,杨阿姨是书记员。第一天办案,法官们碰到这样一个案件:两妯娌要分家,但是却长达半年没有一个好的解决家产的方法,分歧就在于一个泡菜坛子。无论别人怎样开导解释,妯娌俩就是不言语不松口。最后老冯的办法绝了,摔了泡菜坛子,赔了5块钱,一人分了2.5元,二人钱接了,谢谢却没有说!这种方式也是一种典型的人治方法,虽然很有特色,也确实解决了纠纷,但是可推广性值得反思。如果解决纠纷要靠法官出钱来化解纠纷,不光说需要法官有同情心,关键还在于法官那点工资能买得起多少个泡菜坛子?由此可见,人治方式的特点是:第一,需要天时地利人和,即当事人双方必须在对的时间、对的地点碰到对的法官,否则就很难顺利解决。第二,不具有可复制性,很难为其他纠纷解决提供智慧支持。第三,对法官的要求很高,必须是有高尚精神、高超智慧和熟悉民情风俗。可见,人治方式不能从根本上依靠制度能力,因而是一种难以推广和复制的方式。
相比之下,法治方式是一种按照程序和规则解决社会矛盾的方法。法治方式解决社会纠纷,基于人类逐步认识到复仇等方式的不可持续性、暴力方式的血腥、神判方式的玄幻性。同时,法治方式解决纠纷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人类为了降低纠纷解决成本而提出的一种高效益的纠纷解决方式。所以,作为一种历史的选择方式,法治方式承担社会纠纷解决的功能是不能够被忽视的。在历史上,用法治方式解决建国问题,而不是诉诸战争的典型案例是美国建国。美国在完成独立战争之后,建立了邦联制。这是一个没有主权的国家联盟,华盛顿曾戏称当时的美国是“用沙子扭成的绳子”。随着时间的推移,邦联制美国遇到许多内忧外患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1787年5月25日,各州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会议第一天,55位代表做了三件事,其中最重要的事情是选举一个会议规则起草委员会,制定保证会议顺利召开的程序规则。表面来看,会议一开始,就花一定时间来制定开会规则,似乎有些浪费时间,制定出来的规则也有些烦琐。然而,参加制宪会议的代表一开始就着手制定会议规则,表明他们具有极为强烈的规则意识。换句话说,从一开始,他们就要玩一种崭新的政治游戏,一种按照法律办事的“政治游戏”。经过长达3个月的有秩序的争论,制宪会议终于制定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使联邦成为一个享有充分主权的国家。从邦联政府到联邦政府的转变,是美国历史上最值得瞩目的一页。但是,我们更应该注意的是美国的这些国父们一开始就采用了法治方式,注意按照法律规则办事,将国家大事置于法律的框架范围来解决。这是了不起的典范。美国国父们的守法信法行为也影响到了后来者。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上演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世纪司法大战”。当美国人为民主与法制的平衡而大伤脑筋时,最后一锤定音的是非民选的最高法院。我们从中可以获取的知识是:关涉总统宝座的纠纷不是只有战争可以解决,法律也是可以解决的,而且也能够解决得很好。可见,法治方式运用得当,是能够避免流血冲突的最有效方式之一。整体来说,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纠纷已经逐渐成为世界趋势。 (三) 概括比较方法效果,依法解决的社会纠纷更容易促进社会和谐
当代中国应当说是处于急剧变革的时代,各种各样的新事物与旧思想尖锐对立,各种新旧利益之间也矛盾不断。但是为什么当代中国还没有处于混乱状态,整体上还是和谐的?这主要是由于,我们在化解社会纠纷方面还是取得了诸多成就的。正因为成就突出,所以一旦发生群体性的社会矛盾,就显得比较扎眼。而从根本上说,许多群体性事件是可以避免的,也是应当可以依法化解的。笔者列出表1对一些处理得比较成功和一些不成功的事件进行简单比较。
从表1中可以总结出几点:第一,一开始就认真对待民众诉求,保护民众权利,社会矛盾化解就比较容易。很多时候,比较大的社会矛盾,比如群体性事件,成因就是政府与民争利。第二,在社会矛盾化解过程中,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过程当中,注重依法进行信息公开,注重辟谣,就占据了先机和主动权,容易化解矛盾和纠纷。第三,在矛盾化解过程当中,依法化解矛盾,并做到信息公开的,矛盾化解较为容易;如果化解矛盾严重违反法律,容易导致民众逆反。比如,乌坎事件为什么会发生?我们并不能一味地说乌坎的老百姓是刁民。在最初的时候,村民就要求查清最近十几年的土地买卖情况、村干部选举情况和村务账目情况,这些要求从法律上说都是合理的,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的权利。但是,汕尾市政府和陆丰市政府所采取的措施不是依法处理事件,而是采用压制的方法来处理纠纷,这样才导致民怨发生。后来,广东省的表态是“陆丰乌坎村群众的主要诉求是合理的,基层党委政府在群众工作中确实存在一些失误,村民出现一些不理性行为可以理解”。而事实上,广东省委工作组初步调查的结果也证实了乌坎村民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人民日报2011年12月22日发表题为《“乌坎转机”提示我们什么》的评论,认为:“群众固然不能‘有诉求就过激,一过激就违法’,再合理的诉求也要在法律框架下解决,基层政府也不能把本属正常的诉求表达,用‘堵’和‘压’使之演变成过激对抗。”[12]在乌坎事件中,基层政府最初的失误正在于,没有正视村民合理的利益诉求,让理性的上访升级为过激的行动。如果基层政府甚至是汕尾市政府一开始就重视村民的呼声,依法处理乌坎村民的要求,后来的乌坎事件是不会发生的。
总之,法律不仅可以正确处理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还可以为采取各种措施有序地化解社会矛盾提供法律秩序的保障。可见,法律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的、精巧的、不可缺少的手段[13]。说法律是解决社会矛盾的基本方法,是认为法律在解决社会矛盾过程中不可缺少,但是又不是唯一的方法。
三、运用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路径
社会矛盾是一个社会人与人之间、人与组织之间、不同族群之间基于物质或精神权利的冲突而产生的矛盾或纠纷。正确、及时依法解决社会矛盾,确定解决社会矛盾的法治路径,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需要,也是维护人民权利的需要。社会矛盾化解采用法治方式,实际上指的是,要在现有法律框架范围内,全面考虑各种法律的适用关系,整体把握法律的运行,从而化解矛盾。
(一) 把握矛盾过程,分步骤处理相关问题
社会矛盾的发生是一个过程。对于那些长期存在而又没有造成大规模社会影响的社会矛盾,我们可以慢慢做工作、讲程序,但是对于紧急性的社会矛盾,我们必须根据有关法律的要求,根据自己的职责,坚守岗位,按照如下步骤处理。
第一,控制事态,防止恶化。对于社会矛盾,特别是比较大的群体性事件,要防止出现更为严重和恶劣的后果。因此,作为主要领导干部,必须采取得力措施立即制止矛盾扩大化,尽量减少损失,降低影响。要注意的是,控制事态必须合理合法,除非必要,否则不要轻易使用警察或者其他武力,更不能抓捕或者殴打无关群众。
第二,抓住关键人物。这里的“抓住”不是指逮捕,而是要密切关注到在纠纷现场起引领作用的人物,依据其行为性质进行引导。如果能够根据对事件的了解,与主要人物进行对话,获得他们的谅解或理解与支持,显然是比较成功的一步。
第三,信息公开,发布事实真相。真相是化解纠纷的重要路径。很多矛盾的发生就是真相缺席所导致的。瓮安事件发生过程中,至少流传过多个版本的谣言,当地政府都没有引起重视,错过了避免事件发生的最好时机。
第四,依法处理。社会矛盾平息以后,对于事件参与人的性质要从法律角度进行评估,但是不得采取秋后算账形式,乱抓人,乱拘留。抓捕和拘留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二) 要以合法处置为中心,兼顾地方风俗习惯
社会矛盾发生以后,作为公民的当事人当然可以合意解决,只要不违背一般强行法,其合意就是合法合理的。不能合意解决的社会矛盾,化解矛盾的裁判者就必须坚持以合法为中心。“合法”的含义有二:
合法解决纠纷的第一层含义就是社会矛盾化解要符合法律的要求。用法律来解决纠纷,是法治的应有要求。社会矛盾化解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具体来说包括:第一,目的合法。化解社会矛盾,应符合法律、法规明示或暗含的目的。第二,手段合法。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和实现手段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能恐吓、威胁或者以其他方式强迫当事人化解纠纷和矛盾。其中的手段,首先就是依赖信息公开,让人民知道真相,甚至可以让人民参与。其次还要畅通利益表达渠道。要化解矛盾,当然要知道利益诉求,才能依法化解。禁止利益表达,当然只能导致更大的反弹。最后,还应当充分发挥公众参与,让百姓为自己做主,实现真正的民主。第三,依据合法。化解社会矛盾,其依据不能违背法律的要求。第四,程序合法。化解社会矛盾,特别是政府机关在做出决策时,或者法院在依法进行纠纷化解时,程序问题至关重要。政府决策违背程序导致败诉的案例已经非常多了,比如长沙的“凤凰山庄诉长沙市人民政府案”。
第二层含义是化解社会矛盾必须要充分关注道德与习惯。2007年,江苏姜堰市人民法院法官在执行一起离婚析产案件时,仅因为一只马桶,遭到当地近百名村民的阻挠,执行人员被围困两个小时之久。一只马桶在市场上仅售100多元,为什么在执行时遇到如此大的阻力?原来,法院的判决和执行触动了当地的一个习俗。当地女儿出嫁,总得陪上“三圆一响”,这“三圆”中就有“一圆”叫做“子孙桶”(就是马桶),寓意子子孙孙繁衍生息、人丁兴旺。在当地农村,这种风俗延续至今,所以谁从男方家中拿走“子孙桶”,就意味着男方家要断子绝孙。经验和教训给了泰州两级法院启迪:在办案过程中,在不与宪法、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相冲突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民间的善良风俗是顺应社情民意、理顺群众情绪,增加社会和谐因素的有效途径。[14]要解决的问题是,依据风俗习惯化解社会矛盾,是不是违法?实际上,这并不违法。其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三) 恰当确定社会矛盾的性质,分门别类采取合理的处置方法
毛泽东同志根据当时中国的情况,曾经指出:“在我们国家里,工人阶级同民族资产阶级的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15]按照毛泽东同志的理解,我们已经不存在剥削阶级,因此,我们国家的大多数矛盾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当然也存在少数恐怖分子分裂国家的敌对矛盾。人民内部矛盾是不可忽视的,这种矛盾的处理方法是否得当显得尤为重要。正确界定社会矛盾的性质,就可以采用正确的方法来处理问题;没有正确界定社会矛盾的性质,容易采用错误的方法处理问题。从现实来看,毛泽东同志的论断在今天仍然具有指导意义。主要表现在:第一,新时期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应当以法律为标准进行认定,符合法律的利益诉求为权利主张,不符合法律诉求的利益主张不予以支持;第二,目前,在我国还存在一些分裂势力,带有政治目标,我们要给予防范和警惕;第三,目前社会处于转型期,有一些人会破坏社会主义法律秩序,违背社会主义法律,对于这一小部分人,必须依法惩处。要指出的是,确定矛盾的性质,就要看其是否带有政治目标。我们不能把简单的权利诉求放大为政治诉求,这样会激化人民内部的矛盾,反而无法解决矛盾。当然,我们也要警惕分裂势力,防范恐怖活动,坚持依法处理。
回顾近年来的诸多群体性事件(见表2),究其实质,大多源于群众利益诉求得不到合理满足。这提示我们,面对群众的利益诉求,各级地方政府要有权利意识和利为民所谋的意识。对于人民内部矛盾,必须采用有利于维护党群关系的法治方式来处理,不能动辄就采用武力方式镇压。但是,对于分裂国家的恐怖活动,则必须是依法进行严惩和打击。不同性质的事件,应当采用不同的法治方式。
(四) 适当采用合法合理策略,有针对性地化解 矛盾
社会矛盾化解的过程,是依法化解的过程。在遵循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的前提下,策略的运用是允许的。在电影《马背上的法庭》中,有这么一段情节:张家的猪拱了李家的罐罐山(罐罐山,就是祖坟的意思)。李家要求张家赔偿一场法事,但是遭到了张家的拒绝。于是,张家和李家的家族开始武力对立起来。迅速赶到矛盾现场的冯法官在查明事实之后,做了一个决定,既然张家的猪拱了李家的罐罐山,而张家不肯赔偿,那么,李家也可以把猪赶出来,拱了张家的罐罐山,这样,两者就扯平了。张家一听,马上软了,答应做一场法事来赔偿。实际上,冯法官在这里就是采用了一种策略,这种策略从本质上看是符合法治精神的。
(五) 合理运用法律适用方法,坚守法治原则和精神
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一定程度上说就是适用法律的过程。在法治理论当中有一个基本原则,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一般要优先适用法律规则,即具体的法律条文。如果适用法律规则会违背社会公平正义或者违背社会公德,则可以适用法律原则。在此基础上,可以采用法律解释、利益衡量等多种方法。
第一,要正确运用法律解释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要结合立法宗旨和立法原意、法律原则、国家政策、司法政策等因素,综合运用各种解释方法,对法律条文作出最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具现实合理性的解释。很多时候,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就是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说法解读法律的过程。正确的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可以让当事人更加明确法律条文的内涵和意义,达到让其晓法的目的。
第二,正确运用利益衡量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要综合考量案件所涉各种利益关系,对相互冲突的权利或利益进行权衡与取舍,正确处理好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生存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保护合法利益,抑制非法利益,努力实现利益最大化、损害最小化。领导干部化解社会矛盾,必须正确衡量各种利益。特别是要坚持人民群众利益优先原则,正确定位群众利益。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法律适用方法,也能在化解社会矛盾过程当中大显身手。总之,运用法律适用方法,必须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必须坚持目的与手段的统一,坚守法治原则和精神。
(六) 要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有学者指出,今天中国的稳定已无法通过自上而下的政府控制来实现,而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社会成员权利状态稳定,来自于社会利益表达渠道的畅达和利益协调能力的提升。因此,化解社会矛盾,最重要的是要保障公民权利。
维稳先要维权。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只要产权体系可靠,人们可以期待他们的产权能够得到保护,就意味着他们衣食无忧,生存得到保障。一些影响稳定的事情发生,往往源于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实利益受到侵害。对于这种情况,仅靠末端处置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加强源头治理,把不稳定的“病根”挖出来、去除掉,才是长治久安之道。
当然,维护公民基本权利还必须考虑维护社会公正。只有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化解社会各种矛盾。具体而言,维护社会公正的要求是:第一,化解社会矛盾必须注意对案件当事人公正。如果处理一桩案件时,在当事人之间出现了不公正的现象,是不可能实现纠纷化解的。第二,化解社会矛盾必须注意到现在的当事人与未来的当事人之间的公正。第三,化解社会矛盾还要符合旁观人的公正观念。第四,坚持维护社会公正要符合法律公正,不能打着所谓公平正义的旗号来破坏法律正义。
注释:
① 有学者指出:“从当代世界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实践中人们得到一个经验性的结论:一个国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从 300 美元到 4000 美元是一个社会剧烈震动时期。在这个时期内,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矛盾集中爆发,整个社会结构将完成一次彻底的更新。事实上,即使是欧美发达国家也经历过相似的时期。”转引自郭树清:《现代化过程中的主要社会矛盾及其解决方式》,《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89年第10期。
② 此数据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每年发布的《社会蓝皮书》统计而成。
③ 《赵氏孤儿》的主要内容是:晋国奸臣屠岸贾假借君主的名义杀了政敌赵盾及其全家。赵盾遗有一子,名为赵氏孤儿。20年后,赵氏孤儿长大成人,知悉往事,发动兵变,同样杀了屠岸贾及其全家。减晋叔编:《赵氏孤儿大报仇》,载《元曲选》第4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1476页以下。 ④ 特洛伊战争本身就是因为希腊第一美女海伦被夺而引发。特洛伊战争结束后,因为阿加门隆攻特洛伊,为了平息海神带来的海上风浪,献计将女儿牺牲;由于当时的复仇制度,活着的人必须要为被杀害的亲人复仇,而阿加门隆的妻子后来就杀了阿加门隆;而同样的阿加门隆的儿子又必须为父亲复仇,于是他杀了他自己的母亲。但是根据规定,他必须向杀害他母亲的人
复仇,也就是他必须向自己复仇。参见贺明华编译:《希腊神话故事精选》(2),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13-326页。
参考文献:
[1] 胡锦涛. 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N]. 人民日报, 2012-11-14.
[2] 袁曙宏. 全而推进依法治国[C]//十八人报告辅导读本.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2: 221.
[3] 陈金钊. 诠释“法治方式”[J]. 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2): 1-17.
[4] 张礼恒. 何启・胡礼垣评传[M]. 南京: 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5] 马克思. 哥达纲领批判[C]//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北京: 人民出版, 1972: 12.
[6] 苏力. 复仇与法律[J]. 法学研究, 2005(1): 53-69.
[7] 恩格斯.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C]//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72: 83.
[8] [英]培根. 培根随笔集[M]. 曹明伦, 译. 北京: 北京燕山出版社, 2000.
[9] [英]罗伯特・巴特莱特. 中世纪神判[M]. 徐听, 喻中胜, 徐 晌, 译. 杭州; 浙江人民出版社, 2007: 1.
[10] [美]E・A・霍贝尔. 初民的法律――法的动态比较研究[M]. 周勇, 译.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3: 293.
[11] 高其才. 多元司法:中国社会的纠纷解决方式及其变革[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9.
[12] 张铁. “乌坎转机”提示我们什么[N]. 人民日报, 2011-12-22.
[13] 孙国华. 法律――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的、精巧的、不可少的手段[J]. 天津法学, 2010(4): 13?15.
[14] 汪晓东. 将善良民俗引入民事审判[EB/OL]. 人民网, 2007- 10-30.
[15] 毛泽东. 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N]. 人民日报, 1957-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