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怎么收费
导语:小编对并购重组的收费情况是什么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大家了解到并购重组相关的情况,并购重组对两个企业甚至是经济市场都有很大的影响。所以要完成一项企业并购重组事项是一项工作量巨大的事项,所以还是需要谨慎进行,请专业的团队进行还是有很大的保障。
并购重组怎么收费
一、谁来收:外资机构、券商、投资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一些中介机构或个人,一般券商为主
近几年,我国的购并市场风起云涌。在这个快速成长的并购市场中,活跃着一批并购财务顾问,他们深度介入并购交易,为客户兼并与收购、资产重组及债务重组等活动提供整体策划、目标搜寻、尽职调查、方案设计、谈判辅导、材料制作报批等专业化服务。这些财务顾问有外资机构、券商、投资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一些中介机构或个人,其中券商是这个市场的主要服务提供者。券商介入并购业务由来已久,从90年代中期就有一批券商开始设立并购部,2001年以来由于通道制限制了券商的承销业务,并购业务所受的重视度大为上升。虽然各家券商纷纷都设立了专门的并购业务部门,但是多数券商对并购业务的盈利模式还比较模糊,只有少数证券公司建立了自己的盈利模式,在市场上确立了自己的地位。
二、收什么:聘用订金、起始费、销售代表费、顾问费、交易管理费、公正意见费、中止费、成功酬金
目前并购财务顾问的收费没有一个统一的收费标准,并购操作复杂程度、并购标的额大小、操作周期长短、谈判双方的谈判实力不同而高低不一,但是总体的区间基本上都落在150万到500万之间,有少数标的额较大,操作较复杂的并购案,财务顾问金额在600万元以上。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并购顾问费高于非上市公司并购,涉及国有股权的上市公司并购顾问费高于法人股的上市公司并购,要约收购的并购顾问费高于普通的协议收购。
财务顾问费的收费一般都是在财务顾问和客户双方谈判后采用一口价的方式达成。这点和西方并购财务顾问收费有很大的区别。西方投行并购顾问费一般包括固定费用和基于交易价格的变动费用两部分,具体项目还细分为聘用订金、起始费、销售代表费、顾问费、交易管理费、公正意见费、中止费、成功酬金等多项,一般成功佣金占30-60%左右。
三、怎么收:固定费用和基于交易价格的变动费用
海外投行的收费模式较为合理地将并购财务顾问服务进行分解,分别支付费用,一方面各种项目的固定费用保证了财务顾问的利益,反映了对财务顾问服务价值的承认和肯定,另一方面基于交易价格的变动费用又对财务顾问有较好的激励作用。随着中国并购市场成熟程度提高,财务顾问费用也将向更为细致的分项定价发展。 目前我国并购财务顾问费基本上都是采用分期收取的形式,最常见的是分为4步。
首先是双方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券商收取首期款,首期款的比例一般在10-20%左右,一般最低不少于20万元。在并购协议签订后收取第二期款,一般比例为30-40%。在并购交易审批全部通过后,收取第三期款,一般比例约30%-40%。一般到这步,财务顾问费应该已经收取90%左右,剩下的10%左右在股权过户后收取。随着购并交易复杂程度的加深,客户对财务顾问的依赖程度逐渐提高,付费的主动性逐渐增强,体现在券商财务顾问费的收取比重有所前移。
并购财务顾问业务和传统投行业务各有优势。传统投行项目的单笔收入较高,一般在1000万元以上,而且交易完成后收费有绝对保证。而并购财务顾问业务的优势在于并购操作周期远比传统投行短,操作的家数不受限制,基本上不存在业务风险,不占用公司资源,并且随着国内并购市场的扩大,并购业务复杂程度的上升,市场并购财务顾问服务的价值含量认可度上升,并购业务的盈利前景就更为乐观。对于券商来说,在行 业平均收益率下降的情况下,购并业务人均创利的优势以及成长潜力就更为突出。
【内容扩展】:
并购重组委员会的组成规定是什么?
一、组织由来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是为了保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提高并购重组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并制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二、组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二章 并购重组委的组成
第五条 并购重组委由专业人员组成,人数不多于35名,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不多于7名。
并购重组委根据需要按一定比例设置专职委员。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行业自律组织或者相关主管单位推荐、社会公示、执业情况核查、差额遴选、中国证监会聘任的程序选聘并购重组委委员。
第七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4年。
第八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熟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行业实践经验;
(四)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并购重组委会议的;
(四)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并购重组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并购重组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并购重组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选聘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组织设立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专家咨询委的具体组成办法、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