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财产分割:二手房房产加名后能否变卦?

2017-04-13

婚后房屋财产分割事件的发生率逐年上升,婚前房产加名,婚后房屋归属问题也容易产生纠纷:一方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另外一方觉得本来房子就属于个人,对方未出钱出力无权索要。也许互相协商不成,只能请法院进行判定。下面小编以案例的形式进行分析:

【案例】

李女士和丈夫婚前,丈夫为了表现自己对婚姻的忠贞,曾多次表示愿意将其拥有的个人房屋改为双方共有。婚后,在李女士没有施加任何压力的情况下,丈夫也主动兑现了自己的承诺,不仅和她签订了共同产权的书面协议,还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加上李女士为房屋共有人。两年后,丈夫出轨了,且屡教不改,李女士提出了离婚。丈夫虽同意离婚,但却不愿将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理由是尽管已经加名,但这并不能改变房子本来属于其个人、李女士既未出钱也未出力的客观事实,故李女士无权索要。

【分析】

一方面,从婚姻角度上看,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可以有条件地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婚姻法》十八条(一)项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但该法十九条同样指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共同或部分各自、部分共同。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李女士与丈夫婚后,已经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在彼此自愿的基础上,将房屋改为夫妻共有,也就意味着已经改变了房屋为她丈夫个人的属性。

《物权法》十四条也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即在办理加名登记之后,李女士便已经成为法律认可的、不容擅自改变的、房屋当然的共有人之一。

另一方面,从合同角度上看,李女士丈夫对她的赠与不得撤销。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李女士丈夫婚前主动提出给房屋产权,婚后又主动兑现,李女士对此愿意接受,已经具备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李女士丈夫自然必须受到约束。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仅限于以下四种: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这个房产信息中,由于李女士丈夫的撤销发生在已经变更登记、李女士已实际接受之后,也不存在另外三种情形之一,故不可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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