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考加分政策2017

2017-06-06

高考加分政策的调整和改革,是高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湖南高考加分政策2017,希望对你有帮助。

湖南高考加分政策

纵观湖南省历年的高考加分政策,可以说口子收得越来越紧。省教育厅也有意通过此次调整,纠正少数人片面追求高考加分的倾向,并且着力解决公众反映最强烈、矛盾最集中的体育、艺术等特长加分和地方性加分问题。

从2017年起,部分项目将不再加分,省教育厅仍会将考生的体育、艺术、学科等特长如实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同时还将鼓励具有体育、艺术特长的学生报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高校艺术团,或报考相关体育、艺术专业。此外,一些考生的相关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可以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没有高考加分,一些考生仍可以通过自主招生获得部分高校的高考优惠。

针对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加分资格的考生,湖南将实行“三取消”政策,即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考试或录取的资格,可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备注

1、2016年1月1日之前已获得上述“省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体育类、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获奖、中学生科技类竞赛获奖、艺术类加分项目等”相关名次、奖项、称号的学生,保留其应届毕业当年参加高考的加分资格,2015年1月1日之后获得的这些加分项目的相关名次、奖项、称号的学生,不再具有高考加分资格,原则上到2017年,这些高考加分均已取消。其中,我省湘教发〔2013〕35号文件已取消国家二级(含)以上运动员称号加分项目和省“三独”比赛获奖加分项目,并从2013年秋季进入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适用,因此2017年高考起不再加分。

2、所有申请体育加分的考生,资格审核通过后均需参加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统一测试(个别项目因条件所限的除外)。

一、奖项加分

2015年1月1日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下列称号、奖励、名次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考生,可以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5分)。

(1)省级优秀学生可以加5分。

(2)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且由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命名表彰者,可以加5分。

(3)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数、理、化、生物、信息科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等奖者可以加5分,二、三等奖者可以加4分;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等奖者可以加5分,二等奖者可以加4分;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可以加5分。

(4)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含残奥会、亚残运会)取得集体或个人前8名、全国性体育比赛(含全国残疾人运动会)个人项目前8名者可以加5分(所有体育项目均可加分且不须测试,但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获集体项目(限定篮、排、足)前8名,经全省统一测试合格者,可以加5分。

(5)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赛事必须符合我厅规定),获个人项目(限定田径、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前6名运动员或集体项目(限定篮球、排球、足球)前6名运动队的主力队员,经全省统一测试合格者,可以加4分。本条加分项目仅适用于向湖南省所属高校投档。

报考体育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不能享受以上(4)、(5)项优惠加分。

(6)2015年1月1日前,应届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考生在校期间参加教育部组织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竞赛并获得一等奖者,可免试推荐到我省具有对口招生任务的本科院校相应本科专业学习,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并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可免试推荐到具有对口招生任务的高等职业学校相应专科专业学习。由报考高校组织测试后决定是否录取。

2015年1月1日前,应届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考生在校期间参加教育部组织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竞赛获一、二、三等奖者,以及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获一等奖者,可以加5分;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获二等奖者可以加4分,获三等奖者可以加3分。本条加分项目仅适用于向我省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

二、军人加分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以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以加20分。

三、少数民族、华侨子女、烈士子女加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增加分数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待遇的县、区)和少数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加20分。

(2)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待遇的县、区和江永县、绥宁县、会同县、沅陵县、慈利县、石门县等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和少数民族乡的汉族考生,可以加5分;江永县、绥宁县、会同县、沅陵县、慈利县、石门县等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加10分;其他散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加5分。本条加分项目仅适用于向我省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

(3)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以加10分。(4)烈士子女可以加20分。

注:同时符合以上三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只能取其中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的附加分。高考优惠加分必须经过本人申请、有关部门审核、省市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能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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