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2017-01-05

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等各个方面的迅速发展和完善,现代法治建设也日益健全,那么你对企业法律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企业常用法律知识问答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企业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1、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否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3、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我国《公司法》对违反出资规定的行为规定了什么法律责任?

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企业不按时申报年检或不参加年检有什么法律后果?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企业应当于3月15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企业无正当理由在3月15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5、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有什么法律后果?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6、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多长时间后,方可再次申请从事个体经营?

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6个月后,方可申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

7、什么是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信用分类监管的内容是什么?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就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依法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根据企业行为与信用状况,将企业分为守信企业、警示企业、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四大类。同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依法实施分类监管,一是建立企业信用激励机制。对守信企业重点予以扶持,并享受免于日常检查,提供优质服务等待遇;二是建立企业预警机制。对警示企业实行警示制度,在日常工作中予以提示。三是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企业作为监控对象,加强日常检查,并实施案后回查,办理登记和年检时重点审查等监管措施。四是建立企业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对严重失信企业进行案后回查及后延监管,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依法进行限制,并选择典型予以公开。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2)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9、《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哪些情形下合同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0、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公司应如何建立财务与会计制度?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即公司应当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二是收益分配制度,即公司的年度分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股东会的决议,将公司利润用于缴纳税款、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及进行红利分配。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根据《会计法》规定,公司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公司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5)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12、《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设定权是如何规定的?

设定权是一种立法权,主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来行使,其他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可以行使一部分设定权。原则上讲,行政机关的权力应当来源于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规定,是对行政机关的授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了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分别由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加以规定;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13、《行政处罚法》对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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