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茶品牌加盟合同

2017-02-14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新的现代化的经营模式加盟出现了。选择一个成熟和有名的加盟店品牌,可以较大的降低投资风险。现在的奶茶项目潜力巨大,做好奶茶项目最好是制定完整正确的合同保证有效性。那么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奶茶品牌加盟合同,就随小编一起去看看吧,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奶茶品牌加盟合同一: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第一条 合同总则

1.为了拓展奶茶品牌产品销售市场,甲方推出奶茶特许专卖计划。

2.鉴于乙方申请,甲方根据加盟计划,授予乙方专卖店或专柜特许经营权。

3.乙方自愿申请加入奶茶专卖店或专柜的经营,接受甲方授予的单店单柜的特许经营权并愿意成为奶茶特许专卖之成员。

4.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及共同拓展市场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定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加盟合同)以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二条 基本保证与要求

1.甲方确保根据双方确认的订货单向乙方供货,乙方保证只从甲方或甲方指定销售商处购进甲方品牌的产品。

2.甲乙双方严格执行奶茶特许专卖计划,以利于奶茶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乙方保证按奶茶特许专卖统一的经营模式,服务质量标准向顾客提供服务,按甲方规定的产品价格定价销售。

第三条 特许经营权许可期限及合同期限

特许经营权许可期限与本合同期限自2012年____月____日起至2012年____月 ____日止,有效期 壹 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除非本合同已提前终止,乙方可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本合同的书面请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本合同有效期。

第四条 特许经营权许可的内容,范围

1.甲方特许乙方于合同期限内在甲方认可的专卖店,柜使用奶茶商标、商号,并以加盟的经营模式经营奶茶系列产品,乙方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上述特许经营权许可。

2.乙方获得上述特许经营权许可,须按甲方要求经营,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项权利转让。

第五条 商品的进货、换货

1.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商品按统一配货价结算,特供商品或促销活动商品折扣另行制订。

2.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换货要求。

7.乙方连续两个月内未进货,需提出书面报告说明,乙方未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可视为乙方单方自行退出加盟。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确保专卖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或甲方的授权代理人,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审查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表现及商店整体形象和服务质量)。

2.乙方违反本加盟合同规定,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甲方有权提出更正或单方终止本合同。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奶茶品牌加盟合同二:

第一条、基本理念

本连锁加盟行销组织是採直营和加盟混合方式。运用现代的餐饮管理技术,以达经营合理化,并同时能充分满足消费者需求为基本理念。

第二条、目的

本“加盟店管理办法”是订定通包开发(股)公司之XX品牌加盟店组织活动,其内容订立加盟店总部(以下称总部)的权利义务,加盟店的营运制度,经营管理制度,以及加盟店的权利义务等。

第三条、组织

1.总部

总部拥有“XX品牌”店号、商标的登录所有权,并主持制订加盟店组织、维持发展的营运方式、制度规章,以管理统辖全体加盟店。

2.加盟店

加盟主拥有店舖所有权,可在(“XX品牌”店号)一定商圈内,有独占(或优先的)经营的权利,但需在所定的整个经营体制(和店舖形态)下,遵从本办法,并负有诚实经营的义务。

第四条、加盟资格

加盟店的加入资格规定如下:

1. 本加盟体系下的各加盟店严禁互相恶性竞争。

2. 编制区域为立店点半径一千公尺距离以内,至於有无竞争情形则由总部认定。

3. 不得加入与本部实质上有竞争关系的其它连锁体系。

4. 加盟者本身及其能代替的适任经营者,必须专心经营。

5. 加盟店须诚实经营,并接受总部的经营指导,及总部之支援供应体制。

6. 对於本办法要全面赞同,并全面参加总部为加盟店所举办的共同活动。

7. 经常要抱持经营合理化的意愿,且要自动、积极为经营合理化努力。

第五条、加盟条件

有前条资格者,要做加盟店的条件如下:

1.加盟店店址应设於合约所规定的立店点,非经双方同意不得变更,并须以〝XX品牌〞的统一商号、商标,及店舖安装所规定的招牌和标誌对外营业,自负营业所须之资金及营业上盈亏责任。

2. 加盟店应向总部缴交合约所规定的加盟金,此项加盟金不予退回。

3. 要接受总部所提供之经营管理技术及所定的教育训练课程。

4. 与总部缔结加盟合约,并於合约书上盖章。

第六条、基本权利

加盟店遵守本办法各条款时,即赋予如下之基本权利:

1. 使用“XX品牌”商号的商标,经营店舖。

2. 使用“XX品牌”商号的商标,作广告的宣传活动。

3. 经销总部组织独自开发的商品。

4. 施以餐饮、服务方式的统一,并运用共同管理技术。

5. 接受总部的经营技术指导,并使用总部所指导的营业要领作业。

6. 接受经遴选的统一商品的供给,并使用所规定的订货程序。

7. 参加总部统一举办的宣传广告、促销及其它共同活动

8. 接受有关店舖之新设、改装的专门技术指导。

9. 参加总部计划的教育训练。

10.接受经营计划的策定及指导。

11.接受必要的情报。

第七条、确保加盟店的权益

为增进加盟店的业绩及确保经营利益,由总部提供程序化的独有经营技术。下列行销计划事项,由总部统一策划,并指导实施。

1. 顾客组织计划

2. 统合形象计划

3. 广告宣传计划

4. 联合促销计划

5. 商品策略计划

6. 经营运作发展计划

7. 经营改善辅导计划

第八条、商品供给

商品供给的方法规定如下:

1.加盟店所需之各类材料,为求本企业服务品质统一化,及营运上使材料成本降低,须统一向总部订购或总部指定之厂商订购,并不得转售与第三人。

2. 加盟店所贩卖商品,须向总部指定之厂商订购。

3. 总部亦有责任取得最优惠价格提供与甲方。

第九条、有关商品、材料构成计划内容如下:

1. 由总部独自开发特有商标的商品,供应各加盟店。

2. 由总部选择品质、价格合理化的食品材料,供应各加盟店。

3. 加盟店的在库商品、材料调配周转。

第十条、支付货款

每月一日至月底所进的货款、服务费,於次月十日以前匯送至总部所指定的银行,或是以即期支票寄至总部。

第十一条、退货的处理

由总部所供给的货品及食品材料类,均依下列原则处理;有下列情况时:

1. 不符合採购标準的货品及食品材料(如数量、重量不符等) ,可办理更换现品。

2. 若总部无该项现品的库存,则该项退货商品货款,应依前条所规定之时间结算。第十二条、履约保证金

1. 为保证本合约的履行,及总部日常经营资源之供应加盟店;加盟店应缴交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予总部。履约保证金於合约解除时,经清算、权利义务履清后,由总部无条件退回加盟店。

2. 履约保证金缴交方式,得以现金、本票、银行定存单,或不动產来质押。

3. 加盟店缴付履约保证金的方式和金额,於合约书上议订。

第十三条、特定费用的负担

加盟店应逐项分担为连锁事业的各费用,其分摊基础为各加盟店月平均营业额。

1. 共同广告费用-----实际费用或分担。

2. 共同特卖经费-----实际费用或分担。

3. 各项促销活动经费-----实际费用或分担。

4. 市场调查经费-----实际费用或分担。

5. 教育经费-----实际费用或分担。

6. 店舖、广告陈列品的设计,及物品的费用-----实际费用自负。

7. 其它特别指导援助的经费-----实际费用自负。

第十四条、机密的保守

加盟店对於本组织的计划、营运、活动等的实态及内容不得洩漏於他人。特别对於下列事项作为重要机密保守,如违反时,其所发生的损害,应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1. 经销商品及物品类的採购厂商、价格、进货条件等。

2. 加盟店的详细经营内容,特别对进货、销售、资金计划、实绩等的具体内容。

3. 其它总部指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权利转让

1.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加盟店之经营权转让给第三者。(即受让人,含自然人与法人)

2.乙方未经由甲方书面同意,将本契约经营权以任何方式给与第三者时,甲方得不待催告逕行没收乙方之履约保证金,并终止或解除本契约。

第十六条、禁止事项

1. 擅将加盟店服务技术、商品、设备移往他处使用者。

2. 加入本组织以外的同业连锁店。

3. 将总部所送的文件、情报无正当理由提供他人。

第十七条、合约解除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约,总部得终止或解除合约。

1. 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

2. 显著妨碍本组织的信用名誉时。

3. 其他重大违反本约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八条、合约解除后应处理的事项与责任:

1. 遵从总部指示,将店舖内外所表示的加盟店名称撤除或抹消。

2. 遵从总部指示,将经销商品目录、价格表、及其它总部交付的物品、文件送还。

3. 总部指定的商标商品,应予回收;其回收价格,应遵从总部的审定。

4. 对总部及其它加盟的债务,要立即偿还。

5. 实施上列所需一切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6. 由於解除合约,发生具体损失时,加盟店应予赔偿。

第十九条、附则

关於加盟店的营运,本办法或另行规定的各种规则无规定时,即依据总部斟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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