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注册公司,注册公司章程

2017-02-28

公司章程是很重要的一环,在涿州注册公司所需要的章程是什么呢?现在拟定章程有什么规定吗?小编为你带来了“注册公司章程”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拟公司章程要注意哪些内容

对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及出资时间要明确并约定违约责任

股东的出资方式大致可以分两大类:

1、货币形式;

2、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

根据不同的出资形式,他们的特点也是不同的,所以在约定方式、出资时间等方面的规定要作合理的规定。还有就是在出资不及时或者未出资等违约行为,在章程中要作明确规定。

合理限制股权转让

《公司法》对股东的股权转让只做了一般性的规定,同时赋予了公司可以另行规定的权利,也就是说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的规定。但是在规定的过程中,不能过于严格,也不能造成股权转让难以进行或者根本不可能进行,更不能明确禁止股权转让,否则都是无效的。还有就是在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条件,不得低于公司法定条件,不然也是无效的。所以,在限制股权转让时,一定要做到合理、合法、有效。

避免制定无效条款

在实践中,有些公司在章程中会约定这些条款,例如“股东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或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转让全部出资,由公司收购离开公司股东的股份。”、“股东因离职、退休,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可收回股东持有的股权。”、“因股东侵犯公司利益或同业竞争时,公司取缔股东的身份,没收其股权,使其自动丧失股东身份。”等这类规定皆是无效的。

因为股东的股权是属于股东个人的合法财产,只有股东本人有权自由处理该股权,其他任何机构、个人都无权处分或剥夺的。所以,为了避免将来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诉讼纠纷,在公司章程中最好不要约定这类条款。

明确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问题

名义股东是指在公司设立或股权收购时,没有实际出资,但是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公司文件上记载着自己的名字的人。这类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往往会产生纠纷,那么如何认定他们的股东资格并确认谁享有股权就变的非常的重要。因此在制定公司章程过程中,为了回避这类情况的发生,可以通过协议约定解决,以回避法律风险。

明确股东继承

《公司法》规定,股东死亡后,他的合法继承人有资格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另作规定。在实践中会出现,有的股东不接受通过继承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影响到公司的运营,所以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事先做出约定。

公司的章程相当于公司的宪法,所以在制定时一定要考虑到是否合法、有没有可操作性,还有就是尽量全面,对实践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尽量通过章程进行约定,以避免将来产生纠纷,影响公司的发展。

公司章程可另行约定事项一览表

《公司法》法条

可约定事项

可约定内容

总 则

1

第16条

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

可约定由董事会决议或是股东会决议

2

第16条

对外投资总额或担保数额

可约定具体数额

有限公司

3

第28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资本缴纳时间

可约定具体出资时间

4

第34条

红利分配及认缴新增资本

股东可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5

第37条

股东会职权

除法定职权外,章程可增加股东会职权

6

第39条

股东会定期会议

可约定定期会议的时间

7

第41条

股东会通知时间的约定

章程可约定,但我的理解是应多于法定的15天

8

第42条

股东会会议表决权

章程可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9

第43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章程可作其他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标准

10

第45条

董事任期

章程可约定期限,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11

第46条

董事会职权

除法定职权外,章程可增加董事会职权

12

第48条

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除董事会决议一人一票外,章程可作其他约定。

13

第49条

经理职权

除法定职权外,章程可增加经理职权

14

第50条

执行董事职权

章程可约定

15

第51条

监事会职工代表的比例

章程可约定具体比例,但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16

第53条

监事会、监事的职权

除法定职权外,可增加职权

17

第55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由章程规定,但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18

第70条

国有独资公司,职工代表在监事会成员的比例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具体比例由章程规定,但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所以至少得有两人

19

第71条

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可另行约定

20

第75条

股东资格继承

公司章程可就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进行约定

股份公司

21

第83条

股份公司发起人缴纳出资时间

约定具体出资时间

22

第100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除法定外,可约定触发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事项

23

第105条

累积投票制

董事、监事的选举,可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试行累积投票制

24

第108条

董事任期、董事职权

适用45、46条的规定

25

第113条

经理职权

适用有限公司的规定

26

第117条

股份公司中,职工代表占监事会成员的比例

可规定具体比例,但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27

第117条

股份公司监事任期

适用有限公司的规定

28

第118条

股份公司监事会职权

适用有限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

29

第119条

股份公司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除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可约定

30

第141条

股份公司董监高股份转让限制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当然喽,肯定要比法定的严苛

31

第166条

股份公司利润分配

章程可约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32

第169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解聘

可约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

公司章程修改程序

公司章程修改的合法程序

1.由公司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为注册资本而发行新股时,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4.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5.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应依法进行公告。如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

6.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记事项,须有公司法人签章方可完成变更。

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法》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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