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需要什么

201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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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需要什么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除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报市财政局核准、发给许可证,才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1、申请部门须先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2、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须持有《会计证》,其中至少有三名从事财务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的专职人员并提供个人简历和工作单位证明,兼职人员必须由所在单位提供允许兼职的有关证明;

3、代理记账业务的法人代表必须是中山户口的专职人员,并具有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4、经营状况良好,内部制度健全,具有开展代理记账业务需的场地、必要的办公设备、资金等基本条件。

二、申办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须向财政局递交如下申请资料:

1、申办代理记账的书面申请;

2、填写《代理记账许可证申请表》。该表可向市财政局会计科索取;

3、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的副本(核对后退还)及其复印件;

4、所有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的《会计证》、身份证和会计专业资格证(或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的原件(核对后退还)及其复印件;

5、机构设立的章程以及代理及账工作规程、内部审核控制制度、岗位责任制、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6、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三、市财政局会计科收到申请资料后,派员实地了解申请单位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分批发给《代理记账许可证》,并集中刊登公告(登报费用由代理记账机构分担)。

四、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其代理业务,应接受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

五、代理记账机构实行年检制度。

六、申请单位一定要提供真实资料,如果发现报送虚假资料的,一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3.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1、代理各个税种的纳税申报,代理企业纳税情况自查及清算各种税款业务;

2、代理企业整体税务安排、投资项目税收评估,代理制作涉税文书。

3、建立企业纳税核算体系用办税制度,为企业设计财务制度。

4、协助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及企业间兼并、收购工作,代理设计经营管理制度。

5、为企业提供报表分析,提供其他管理建议。

6、委托人要求的其他常年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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