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请事假规定
军人在国家中的角色十分重要,因此,部队请事假不仅关乎个人,更关乎集体,甚至是国家。以下是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部队请事假规定,供大家参考!
部队请事假规定一
前段时间,西藏军区某团参谋长粟华南和政治处主任孙雄伟都很头疼,几名官兵因特殊事由前来请事假,让他们左右为难。最终,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他们的解决办法对其他部队解决类似问题也是一个启示。
社会变迁
事假缘由种类繁多
团干部股、军务股这两个分管干部、士兵的股室介绍,近几年来,基层官兵请事假多的现象呈上升趋势,事假高峰呈周期性变化,事假缘由更是五花八门。
有非直系血亲病故的。一连上等兵王云峰以前是个留守儿童,父母在外地打工,奶奶一手将他抚养长大,婆孙俩感情特别深。不久前,家里打来电话告诉他奶奶病故了。小王当即决定请假回家奔丧守灵。
有回家买房的。二连连长何辉今年32岁,准备年底休假结婚,未婚妻看好了几套房子,想让何连长请一个星期事假,先回家一起看看房子,顺便把购房的相关手续办了。
有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四连上士张科的父亲,晚上下班骑电动自行车和出租汽车相撞,导致右手臂骨折,全身大面积擦伤。小张听了十分着急,不回家看看总是放心不下。
有家庭婚姻纠纷的。政治处干事小李和妻子感情出了一些波折,双方经常吵架。前些日子,妻子哭闹着打来电话说,让他请假回去一趟,办离婚手续。
还有单亲父母再婚的。指挥连下士小赵是单亲家庭的孩子,妈妈含辛茹苦把他拉扯大,现在母亲找到属于自己的另一半,将于近期举行婚礼。小赵想当面为妈妈送上祝福。
事务敏感
事假过多管理犯难
“请事假是基层部队面临的比较普遍又很棘手的问题之一。”孙雄伟介绍,他作为该团土生土长的干部,对基层部队十分了解,请事假的官兵过多,给部队建设和管理带来诸多难题。
难题之一,干扰正常秩序。符合条件的官兵每年都安排了正常探亲休假时间,请事假的官兵不仅影响单位人员在位率,还会影响正常的学习、生活、训练、战备秩序。
难题之二,影响内部关系。请事假的缘由大多关系官兵切身利益,如若不能妥善处理,官兵容易出现心理问题,产生负面情绪,影响工作积极性,降低训练热情,甚至迁怒于他人。
难题之三,增大管理难度。基层官兵对请事假非常敏感,非常关注。往往是“一人请假,众人效仿”,有的甚至编造事由请事假,易诱发一些不稳定因素。
标本兼治
情法并济官兵服气
官兵请事假问题很快上了团党委常委会,本着情法并济、急事急办的原则,王云峰和二连连长何辉被准以7天事假,上士张科选择了正常休假,李干事的妻子被请到部队协调纠纷,连队领导和小赵通过电话表达对小赵母亲的祝福,几个事假均得到圆满解决。一时救急,但不能时时救急,必须建立长效机制,为此该团打出一套组合拳。
加强思想教育。开展专题教育,引导官兵自觉增强献身国防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战士正确对待军营生活,乐于吃苦,安心本职,同时通过板报、广播、局域网等,向官兵宣传相关规章制度,让官兵认清尽义务和实现个人愿望之间的关系。
完善事假制度。在深入征求官兵意见和建议后,严格按照条令条例规定,出台《事假审批实施细则》,将“特殊事由”逐一进行明细,进一步明确事假范围和程序,堵住“活口子”,剪断“长尾巴”。团里还建立事假回执制度,坚决杜绝造假请假、批“人情假”、越权批假等现象,从根本上解决事假“泛滥”的问题。
主动排忧解难。各级组织主动靠上去,及时掌握官兵思想情况,定期组织人员对官兵家庭情况调查摸底,由组织出面积极与地方政府联系,在法律纠纷、家庭住房、子女入托入学等问题上为官兵考虑在前,同时注重做好官兵亲属思想工作,减少家庭对官兵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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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条令》第一百七十五条明确规定:军官或士兵按照规定已经探亲或者休假的,一般不再准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时,正营职以下军官和士兵由旅(团)的首长批准,副团职以上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并报上级首长备案,院校学员由院校首长批准,其假期不得超过10日(不含途中往返时间)。
部队请事假规定二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民国90年11月14日修正
第1条 本规则依公务员服务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各级主官、干部、人事人员之职责如下:
一、主官:在不影响战训任务之原则下,核予所属国军军官、士官各请假类别天数。
二、干部:适时向主官提供人员请假相关建议。
三、人事人员:管制及协调请假之实施,搜集有关资料,适时反映意见。
第3条 慰劳假规定如下:
一、志愿役军官、士官之慰劳假日数及其开始实施时间如下:
(一)服役满一年,自第二年起,每年七日。
(二)服役满三年,自第四年起,每年十四日。
(三)股役满六年,自第七年起,每年二十一日。
(四)服役满九年,自第十年起,每年二十八日。
(五)服役满十四年,自第十五年起,每年三十日。
(六)第一目至第五目服役年限于一年内届满,而慰劳假日数适用次一年限规定时,或因服役期满届退人员,按年内所余月数比例计算核给。
二、义务役士官、士兵服役期间转服志愿役者,自任官(职)之日起,并计服役年资,按第一款规定实施慰劳假。
三、国军退伍之军官、士官、士兵,凡申请获准入营或义务役士官、士兵服役期满退伍后,再考入军事校院毕业者,自任官(职)之日起,其曾服役年资予以并计,按第一款规定实施慰劳假。
四、每年慰劳假日数应扣除同一年内已请毕之事假日数。
五、在不妨碍任务情形下,权责主官应依本规则所定,自行分月分批或利用任务空隙核定实施慰劳假。
六、各受训军官、士官不论开缺与否,其个人受训期间之慰劳假,应依第一款所定个人慰劳假在职全年应休总天数等比例折算扣除之,不另补休。
第4条 国军志愿役军官、士官凡符合前条第一款规定者,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每年至少应实施累计请慰劳假七日,每次至少半日,并得酌予发给慰劳假补助费。年内得请慰劳假日数,部分或全部依规定奉准保留至次年实施者,不得列抵次年应请毕慰劳假日数,且不得请领慰劳假补助费。
第5条 荣誉假规定如下:
一、军官、士官立有战功,具有创造、发明或具有特殊功绩者,核给十五日以内之荣誉假。
二、军官、士官服役于外岛或艰苦地区,表现优异者,得在不影响战备状况下,核给七日以内之荣誉假,分批实施。
三、军官、士官完成三个月以上基地训练后,核给五日以内之荣誉假,八周以上未满三个月者,核给三日以内之荣誉假。
四、军官、士官接受军事测验、检查成绩优异或在营内外有优良事迹者,得核给三日以内之荣誉假。
五、军官、士官经五日以上之演训,核给三日以内之荣誉假。
前项荣誉假由权责主官视状况核给。但团体之荣誉假,须由少将以上主官核定。
第6条 军官、士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应提出有关证件,在不影响公务之原则下,得由权责主官核给公假:
一、参加政府召集之集会或举办之各种考试。
二、参加政府主办之各项投票。
三、奉派考察或参加国际会议。
四、应国内外机关团体邀请,参加与其职务有关之各项会议或活动。
五、基于法定义务出席作证、答辩。
第7条 军官、士官因疾病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应呈缴就医证明,核给病假,病假一次不得超过三十日。
军官、士官在一年内累计病假以六个月为限。
军官、士官经民间医院门诊或住院治疗,开具休养证明者,所属单位于必要时,得将其送至国军医院复诊,再核予营内适当之休养方式及天数。
第8条 女性军官、士官分娩者,给娩假四十二日;怀孕未满三个月流产者,给流产假十四日;怀孕三个月以上未满五个月流产者,给流产假二十一日;怀孕满五个月以上流产者,给流产假四十二日,娩假及流产假应一次请毕。
女性军官、士官分娩前,给产前检查假八日,得分次申请,不得保留至分娩后。
因配偶分娩,得在不影响公务情形下,给陪产假二日,得分次申请。但应于配偶分娩前后三日内请毕,例假日顺延之。
请娩假及流产假者,须检具合法医疗机构、医师或助产士证明。
第9条 军官、士官奉准结婚,给婚假十四日,应自结婚之日起一个月内请毕。但因特殊事由,经权责主官核准延后给假者,不在此限。
第10条 军官、士官因下列亲属死亡,应核给丧假,其规定如下:
一、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给丧假十五日。
二、继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给丧假十日。
三、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继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给丧假五日。
除继父母、配偶之继父母,以军官、士官或其配偶于成年前,受该继父母扶养或于该继父母死亡前仍与共居者为限外,其余丧假应以原因发生时,所存在之天然血亲或拟制血亲为限。
丧假得分次申请。但应于亲属死亡之日起百日内请毕。
第11条 事假规定如下:
一、志愿役军官、士官于慰劳假不足或因特殊事故必须本人亲自处理者,始可请事假。因事请假在一年内超过应给之慰劳假日数者,应在次年慰劳假内扣除之。但最大限合计不得超过两年应给之慰劳假日数。
二、义务役军官、士官因特殊事故必须本人亲自处理者,得视需要,于其一年内放假之纪念日、节日及例假日调整核给事假。
第12条 本规则所规定假期之核给,除病假外,扣除放假之纪念日、节日及星期例假日。
第13条 军官、士官于上班、上课或操作时间内,按时数请事假者,应依照时数折合日数标准,以累计八小时为一日。
第14条 军官、士官请假,权责主官得视其往返路程实际交通状况,核给所需之路程日数。
第15条 军官、士官请假离营,因不可抗拒之原因,延误其回营日期,而具有确实证明者,得免以逾假论处,亦不扣慰劳假或放假之纪念日、节日及星期例假日。
第16条 负有战备任务部队之各种请假及实施时间,由国防部另以命令定之。
第17条 各级主官对所属人员之准假权划分,如附件一。
前项准假日数,应与续假日数合并计算。
陆海空军各级重要主官请假核准权,由国防部另以命令定之。
第18条 配属单位,任务编组单位及受作战管制单位,其军官、士官请假之准假权责规定如下:
一、配属单位主官之请假,呈报受配属单位主官核准,一般军官、士官之请假,在其主官权责以内者,由其主官核准,如逾其权限者,应呈报受配属单位主官核准。
二、任务编组单位主官及其一般军官、士官之准假权责,同配属单位。
三、受作战管制单位主官之请假,由原隶单位协调作战管制单位同意后核准为原则,一般军官、士官之请假,由原隶单位主官核准。
第19条 战备各时期之请假,依附件二之请假配合战备情况实施概定表规定办理。
前项各时期暂停实施之请假,国防部得以命令恢复实施。
作战时期军官、士官请假实施规定,由国防部另以命令定之。
第20条 各军事学校学员、国军派赴国外及特殊地区工作人员等之请假,由权责单位依本规则精神另订规定,呈报国防部或所隶总司令部核准实施。
第21条 本规则所需之书表格式及作业规定,由国防部另定。
第22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