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额信贷作用
农村小额信贷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供给渠道,但是随着这项工程的进行,政府干预、贷款利率受限、缺乏监管等问题开始浮现出来并成为阻碍小额信贷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开农村小额信贷作用,希望能帮到你。
农村小额信贷作用
一、我国推广小额信贷制度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稳步推进。二是“三农”贷款持续增长。截至2006年上半年,我国农业贷款余额近3万亿元,约占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的14%,60%以上农户的贷款需求得到满足。但是当前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中也存在突出的矛盾和问题:
(一)我国当前农业金融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是农村地区资金外流情况严重。目前,通过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等商业性金融组织,每年从农村地区流出的资金大于从城市流入的资金,导致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受阻,城乡差距过大。
二是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不健全。商业银行改革以来,几家主要银行都大批撤出了在农村地区的营业网点,与此同时,为“三农”服务的金融机构建设没有跟上,造成机构网点覆盖率偏低,农民接受金融服务困难。
三是金融产品创新不足,盈利水平不高。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经营传统的信贷产品和商业保险产品,而对农民需求量较大的小额贷款和农业保险则缺乏创新,造成金融产品单一,盈利能力严重不足,造成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薄弱,而一些非正式的农村金融组织由于金融服务比较符合农民需求,发展较快,但是潜在风险较大。
小额信贷作为一种为低收入人群提供金融服务的模式,是发展中国家特定发展阶段上的金融制度,这种制度不仅仅是一种金融服务产品,也是一种社会发展的途径。各发展中国家在小额信贷的实践上形成了多种具体的模式,各种模式的基本出发点都是向中低收入者提供金融服务,特别是提供信贷服务,并且有效地控制风险。根据我国农村特点将小额贷款制度引进农村金融市场,将有利于弥补当前农村金融存在的缺口和需求,同时对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民的生活水平都有巨大的潜在推动力。
(二)小额贷款制度的推广对于我国农村发展的意义
1、壮大农村信贷规模,优化农村信贷体系结构,搞活农村经济
小额信贷的引入将为低收农村中的入借贷群体和乡镇企业提供资金来源,扩大可借贷资金规模的同时有效抑制住借贷风险。另一方面,矫正了长久存在的不平衡借贷结构,调动各个群体的参与积极性,活跃整个农村经济。
2、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农户信贷投入的增加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提高了农业产出效率, 从根本上增加了农户收入,农户的收入水平的提高又直接影响农户消费水平和消费意愿。同时, 小额信贷对中国东部、中部和西部农民生活质量指标人均纯收入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对恩格尔系数有显著的负向影响,这说明小额信贷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有着显著的作用。从这些因素中都可以看出发展小额信贷,扩大其在我国农村中的规模的巨大影响力。
缺乏发展小额信贷组织的政策环境(法律地位)
难以实现财务上的可持续性(利率、资金来源)
小额信贷组织不能向公众吸收储蓄存款,没有正常筹资渠道(资金来源)
机构和人员缺乏独立性(固定成本高,需大规模整合,吸纳专业人员)
四、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建议
(一)完善监管措施
在监管政策和风险控制上,实行非审慎、行业自律为主的监管政策和宽严适度的控制机
制。面对目前小额信贷机构和高层监管部门之间高度的信息不对称和监管成本过高的事实,实行在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和授权下的非审慎、行业(小额信贷协会)自律为主的监管政策,既有必要也是可行的。
首先,通过对加入协会的小额信贷机构进行准入评估,并定期收集各机构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定期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这样可以解决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其次,小额信贷协会可以就小额信贷发展的政策问题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积极协调,寻求政策、法律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为小额信贷的发展争取较好的宏观环境。 促进农村金融产品的创新,拓展业务品种
(二)制定合理的贷款利率,适当放开利率限制
让参与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赢利,是金融机构愿意扩大并能持续提供小额信贷的根本保证。随着我国银行商业化程度的提高,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是:如果农村信用社在小额信贷项目中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又得不到有关部门的补助,那么目前的小额信贷工作就无法持续下去。要使开展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能得到收益,关键是利率的高低。小额信贷与银行一般贷款的操作程序不同,有额度小、成本高的特点,有较高的存贷差才能弥补操作成本,不能用一般银行对工商业甚至较大的农业项目的利率水平来套小额信贷的利率。适当放开小额信贷利率限制,寻求农村信用社利益与农民融资“双赢”,是小额信贷项目良性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金融机构可以在上级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适当放宽贷款的限制条件。如贷款期限适当放宽,贷款额度适度提高,贷款偿还方式可以多样化。另一方面,小额质押贷款应考虑试点银行定期存单、凭证式国债、记账式国债、保险单质押等信贷业务。
(三)政府财政给予扶持
小额信贷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政府扶持,对信贷资金不足的农村地区,央行要积极疏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引导辖区金融机构重点支持,逐步建立以市场为导向,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的现代农业。
另外,赋予优势项目优先权。加强对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业和农产品信贷投入,特别是支持高科技农业、特色农业、订单农业和创汇农业及农副产品的深加工项目,促进农业产业化建设。如把支持粮、棉、油等基本农作物始终放在突出位置,突破“春贷秋收” 传统模式,按照产业周期、性质和特点,放宽农民小额贷款还贷时间;逐渐增加信贷投量数额,扩大发放范围,放宽贷款额度限制;并根据市场需要,调整信贷投放渠道,积极支持农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市场需要、效益好、销路广的农产品生产,提高农业发展的质量,增加农民的收入。
(四)提高信贷人员素质,大力推行农户贷款证。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发动信贷人员深入农户,调查实际情况,了解农民对贷款的使用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农户经济档案,利用信用社广泛的社会联系优势,为农民提供信息、技术和咨询服务,当好农民致富的参谋。加大创新力度,推行农户贷款证,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民贷款,使农户贷款证成为农民贷款的绿卡,使信贷人员真正为农民服务,树立其良好形象。
(五)加强对小额信贷的风险防范
在思想上,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培育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相关金融机构应积极投身到诚信的宣传中去,通过各种形式,在社会上营造出“诚信至上”的氛围。另一方面工作人员要使农户明确小额信贷的性质和法律责任,使农户在思想上增强遵守法律的自觉性。
在机制上建立科学规范的还款监测系统,减少不良贷款率,提高贷款的使用效率。主要是加大对农户借款人和贷款人的监督力度,建立合理的信用评级体系,从借出到收回形成一个有效的还款监测系统。一方面,严格农户信用调查,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保贷出后能及时收回,通过农户贷款知识培训,强化信用意识和贷款使用规则方面的知识;另一方面,
对信贷人员进行监督,一般是对其经手的业务进行审查,规定员工不允许向其亲属或者关系人员贷款,如需贷款必须出具贷款申请书,写明用途,必要时需要员工出具连带责任担保,同时还要防范员工发放贷款考察失误的问题。
农村信贷制度的完善是一项重大的系统工程。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东西部农村差距大,各地的农村信贷工作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要想真正把农村的信贷工作做好,真正地实现金融为“三农”服务,让布点在农村的广大金融机构能够实质性地支持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还需要各个主体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政府更要从制度上给予政策支持。
农村小额信贷的等级评定
(一)农户向信用社提出评定申请。
(二)客户经理 (信贷员)对申请评定信用等级的农户进行详细调查,内容包括:
1、查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审查申请人是否系本辖区农户,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是否具备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
3、核实财产、综合收入情况;
4、借款需求是否合理;
5、申请人在农村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6、向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咨询该户的资信情况;
7、其他有关情况。
客户经理 (信贷员)要依靠村两委、村民代表,采取评议方式认真评定农户信用等级,并依据调查内容填写《农户经济档案》,提出信用状况评定初审意见。
(三)客户经理 (信贷员)将签注意见后的《农户经济档案》提交信贷业务审批小组,由信贷业务审批小组依据客户经理 (信贷员)的初审意见和评定标准对申请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四)信贷业务审批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农户信用等级评定会议,对上报的农户进行评定,按照评定结果核发《 农户贷款证》,明确标明信用等级和贷款限额。核定的贷款限额不得超过农户当年综合收入(剔除当年需偿还的其他债务)的70%。《 农户贷款证》应加盖信用社公章,并由评定小组组长签字。
(五)信贷业务审批小组将《信用户评定记录》交信贷内勤人员凭以登记《农户经济档案》。
农村小额信贷的贷款由来
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农村信用社于2001年推出一种新兴的贷款品种——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