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返乡创业政府扶持政策
农民工返乡创业是很瘦关注的事情,那么政府方面有哪些扶持的政策呢?一起来看看下面小编为你带来的“农民工返乡创业政府扶持政策”,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返乡农民工创业有什么扶持政策
一、扶持政策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贯彻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型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执行时限延长至2013年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年底。全省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及时梳理和公布国家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提供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支持税务部门落实小型微型企业优惠政策。
(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加快研发中心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研发中心,省财政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经认定的小型微型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开展技术开发和转让服务,一个纳税年度内,对符合税法规定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企业管理创新。对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和省级以上知名品牌产品、优质工程、优质服务品牌的企业,各级政府要给予奖励。
(三)支持各类群体创办小型微型企业。贯彻非禁即入政策,方便市场主体准入。拓宽创业出资方式,鼓励投资者依法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评估作价出资和增资,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自有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降低小型微型企
业市场准入门槛,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放宽对经营场所的限制,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毕业3年内的大学生及3年内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优先给予创业资金补助,3年内对厂房租金给予补贴。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要及时足额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促进社会各类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进入小型微型企业创业风险投资领域。
(四)帮助企业开拓市场。积极推动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分工协作和产销对接,支持大中型企业开展产品和服务外包,拓展小型微型企业市场空间。引导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依托行业协会和骨干企业组建产业联盟,开展技术对接、产品对接和信息交流活动。积极组织小型微型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产品销售、会展活动,对参加省级以上会展活动的给予展位费补助。联合电子商务龙头企业,组织实施助推中小企业市场开拓翔计划,推进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建设,3年内帮助3万家中小企业建立电子商务营销网络。发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作用,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扩大出口,省财政对小型微型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全额补贴。
(五)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组织开展新录用人员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小型微型企业,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六)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以上(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0%)的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七)扩大政府采购份额。负有编制预算职责的部门要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20%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政府采购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小型微型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二、扶持资金
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政策支持、条件改进和环境优化。县级以上政府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返乡农民工创业无息贷款优惠政策
农民工创业优惠政策
农民工创业,政府首先在场地上给予支持。对场地内的房租、水电费、物管等给予一定减免。其次,降低门槛。在农民工及大学生自己创业正式注册前,申领《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即可从事经营活动;大学生创业注册资本可以“零首付”;在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居民自住楼可以作为注册地址。第三,政府在资金上也给予很大帮助。政府通过建立小额担保机构,对自主创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一般在5万元左右,根据人数和项目具体情况,最高额度一般在50万元左右,并且为全额贴息;对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为200万元以内,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当地财政各负担一半。此外,全市所有的区、街道、社区还建立了创业服务平台,提供创业培训与咨询。
农民工创业无息贷款申请条件
从2009年开始,返乡创业的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 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 从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4、 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40%;
5、 无不良纪录,信用良好;
6、 应通过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
贷款人持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的返乡创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等资料到桂东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对从事微利项目的,根据规模大小,可以发放5万元以内的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农民工创业难的四个方面
一是部分银行对农民工创业信心不足
农民工创业贷款难,归根结底是银行对农民工创业没有信心。返乡农民工创业搞的大多是种植、养殖业,与市场不能有效接轨,是“二级市场”,弄不好投资就“打水漂”了,因此银行信心不足。
二是缺少有效的抵押物,加重贷款难度
金融机构在贷款评估、抵押等程序上设置门槛较高。农民工仅有几万元的启动资金,根本无法用来抵押,一些银行名义上的小额贷款,成了被农民工戏称为好看却“摘不到的桃子”。
三是申请小额贷款的流程复杂
据了解,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具备还贷能力;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具有当地居民常住户口;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须有担保人,担保人必须是由县财政发放工资的在职人员等等。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绝大多数从事的都是种养殖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很少,加上申请小额贷款还需担保人,农民很难找到符合条件的担保人,再加上很多吃财政饭的人也不愿给别人担保,因此,真正能申请到小额无息担保贷款的返乡农民工极少。
四是政府优惠贷款有附加条件
如要求一定的资金和人员规模,甚至要求雇佣多少返乡农民工就业等等。这些附加条件导致返乡创业农民工不能真正享受到政府给予的优惠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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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一)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二)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三)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四)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自主创业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2年;提供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服务;适当减免参加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收费;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宁波银行针对个人有两类贷款:一、抵押类:用房产做抵押。二、信用类:无需任何抵押。白领通放贷对象:1)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人员;2)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里的高级管理人员,这两类人员可以向银行递交相关资料,待银行审核后通过过发放贷款。
民政:免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劳动保障: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另外,还免收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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