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指示的相关知识

201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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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是什么

2.作用具有指导性。

指示是针对全局或局部的重要工作而发,其中有些问题按以往的政策措施不能解决或解决得不好。上级机关为了统一认识,统一行动,以期取得好的效果,便在指示中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工作原则。指示不仅体现上级机关的意图,还明显地体现其政策性和指导性。

3.发文机关级别较高。

理论上说,凡有下级机关的机关,都可发指示。但实际上,基层单位一般不用,市以上的机关才用得较多。这一点,同内容有关,高级领导机关居高临下,才能较好地提出指导原则问题。另外,指示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决定了指示的严肃性,切忌滥发,既不能对任何问题都发指示,也不能对任何机关和个人都发指示。除了高中级党政机关及其主要领导人外,县以下的基层机关及其领导人,不宜直接发指示。一般情况下,县以下的机关向下级机关布置日常具体工作,多用“通知”行文。

(二)适用范围和类型。

1.全局性指示。

为解决当前工作中一些全局性、普遍性问题而发的指示,叫全局性指示。

2.局部性指示。

针对当前工作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局部问题而发的指示,叫局部性指示。

二、写法

指示不论是全局性的,还是局部性的,都是由标题、发文字号、正文和发文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标题。

指示的标题,多用全称(完整式),即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三要素都俱全的标题。发文紧迫的指示,其标题可在文种前加“紧急”字样。指示的标题如果省略了发文机关和文种,应该在题解中加以必要的说明。

(二)正文。

指示的内容如果比较简单,正文可以是一段到底。有的指示涉及的内容较多,篇幅较长,结构上就要适当安排。这种指示的正文,一般分指示依据、指示事项和执行要求等三个部分。

指示范文一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

当前,许多地方再次出现了乱砍滥伐森林的歪风,并且,这股歪风还在继续蔓延扩大。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有关的党、政领导机关,对违法毁林事件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打击不力,有的甚至不抓不管,听之任之。必须使同志们明白,当前,森林工作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如增拨抚育基金、控制采伐计划、调整购销价格等问题,有的还没有解决,或没有完全解决,林区群众生活还有一些实际困难等等,这些都必须有准备、有步骤地一一加以解决。但是,这需要相当的时间。而对当前的违法毁林事件,决不可借口工作中存在缺点就可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国家制定的有关森林的法律、法令,体现着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受到广大群众的拥护,甘愿犯法毁林只是极少数,姑息放纵这些极少数犯法者,是对人民的犯罪。只有对少数犯法者坚决给以打击,才能有效地刹住这股歪风,鼓励更多的人保护森林,发展林业,否则,百年树木,毁于一旦,将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为此,特紧急指示如下: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责成凡有森林地方的县委和县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护林法令的执行。望立即采取果断措施,限期制止乱砍滥伐森林事件,无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和破坏国有的和集体新有的山林,都必须彻底追查,依法惩办。对这些犯法者制止不力,就是失职,上级党委和政府必须追究县委书记和县长的领导责任。

二、对于破坏森林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要分别情况,该退赔的必须退赔,该罚款的必须罚款,该判刑的要依法判刑。不管什么人,也不论是哪一级干部,犯法者同罪,不得姑息、包庇,或者借故掩护顶着不办。对当前毁林严重的地方,要抓住几个典型案件,从重从快处理,处理结果,要在报纸上公布,以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广大干部、群众。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由中纪委会同林业部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重点协助一些省、自治区抓好毁林案件的处理工作和纠正某些党、政机关领导不力的问题。

三、抓紧搞好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凡是没有搞完林业“三定”的地方,除国家计划规定的木材生产任务以外,其他采伐暂时一律冻结。“三定”结束的地方,必须切实加强林政管理,普遍制定乡规民约,严格执行木材采伐审批和运输管理制度,没有林业部门发给的证明,不得采伐、运输和销售木材。林区和毗邻地区木材自由市场,必须坚决关闭。同时,要认真解决好山林纠纷。在山林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准先发山林权证,不准砍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准挑动、制造新的山林纠纷,违者要适究责任,严肃处理。集体所有林,要实行专业承包责任制,不允许按人平分。 四、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对森林的保护和管理必须加强,在任何时候不能丝毫放松。今后对乱砍滥伐歪风,应当随起随刹,绝不能手软。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对坚决刹住当前乱砍滥伐森林的歪风,今后如何加强对森林的管理和保护,以及进一步落实林业政策等问题,一定要立即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具体部署,切实把工作抓好,务求取得成效。

请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于今年年底前向中央、国务院写出报告。

指示范文二

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指示

(1982年2月28日)

人口普查,是查清我国国情、国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准确地掌握我国人口的分布及构成情况,对于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更好地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制定人口政策和规划,具有重大意义。为此,中共

中央、国务院1980年6月决定,1982年7月1日进行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一年多来,各省、市、自治区和各部门共同努力,做了大量准备工作,是有成效的。国务院已批准颁发了《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为了高质量地完成这次人口普查任务,特作如下指示:

一、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人口普查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现在,离正式普查登记只有4个月的时间了。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全面检查一下各项准备工作落实情况,切实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特别要注意选调得力干部,建立和健全各级人口普查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总的部署和要求,做好周密的安排,围绕提高人口普查资料的准确程度这个中心,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从6月末起,在半个月左右的时间内,要把人口普查作为一项中心任务,做到人口普查和工农业生产两不误。普查登记以后,还要做好一系列汇总工作。各项工作必须保证质量,如果某项工作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必须返工重做。

二、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对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作出统一安排,广泛深化入地进行宣传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主动配合,运用各种宣传手段,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宣传人口普查的意义、内容和要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以取得全国各族人民的积极支持。宣传工作从现在起就要逐步展开,6月份作为人口普查宣传月,掀起一个高潮。

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各级干部都要以身作则,模范地执行人口普查办法,

并向周围群众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

三、切实做好普查人员的选调和培训工作。人口普查是一项极为复杂、细致的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几百万人包括普查员、编码员、录入员的队伍,才能顺利进行。在短期内组织和培训好这样一支队伍,任务是艰巨的。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按照《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的有关规定选调和培训各类普查人员。被选调人员的单位,要当作一项政治任务,保证抽调合格的人员参加普查工作。

四、节约办普查。人口普查经费要在保证完成普查任务的前提下,精打细算,厉行节约。普查经费,除财政部拨一部分外,不足的由地方财政解决。普查所需要的物质条件,计划、商业、物资、交通、电力等部门要予以保证。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在10亿人口这样一个大国进行人口普查,从我国的历史来说,规模之大是空前的。我们的工作不仅为全国人民所关心,而且为世界人士所瞩目。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计划、有步骤、高标准、严要求地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胜利完成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任务。

指示范文三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

(一九六一年三月四日)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而又富于革命传统和优秀遗产的国家,保存在地上地下的遗迹、遗址、遗物遍于全国,极为丰富。解放以前,由于帝国主义者和反动统治阶级的掠夺和破坏,使我国历史文化遗产遭受不少的损失。建国以来,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进行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文物保护工作,并且通过陈列、展览等活动,向广大人民进行了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为科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资料,成绩是很大的。为了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现在根据几年来在实际工作中积累的经验,结合当前国家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公布了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现在再作以下几点指示:

一、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重要工作。我国丰富的革命文物和历史文物,是世界人类进步文化的宝贵财产。切实保护这些文物,对于促进我国的科学研究和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以及向广大人民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级人民委员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凡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都应当妥善保护,不使遭受破坏和损失。文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还应当本着重点保护、重点发掘,既对基本建设有利,又对文物保护有利的方针,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

二、文物保护工作必须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对于革命纪念建筑和古建筑,主要是保护原状,防止破坏,除少数即将倒塌的需要加以保固修缮以外,一般以维持不缺不漏为原则,不要大兴土木。保护文物古迹工作的本身,也是一件文化艺术工作,必须注意尽可能保护文物古迹的原状,不应当大拆大改或者将附近环境大加改变,那样做既浪费了人力、物力,又改变了文物的历史原貌,甚至弄得面目全非,实际上是对文物古迹的破坏。

三、各级人民委员会对于这次公布的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地方原来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必须做好保护和管理工作。此外,还应当继续通过调查了解,对于尚未经公布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特别是关系中国共产党党史、革命史的遗址、遗迹,加以适当选择,公布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加强保护工作文化部应当继续选择其中价值重大者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陆续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四、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不仅是文化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各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特别是基本建设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有关规定,使祖国文物不致遭到破坏和损失。各级人民委员会和文化行政部门还必须采取适当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保护文物的政策、法令,教育爱护祖国文物,使文物保护成为广泛的群众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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