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党委会议事规则

2016-12-20

各高校从规范区委常委会,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方面入手,推出常委会议事规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3篇大学党委会议事规则范文,欢迎大家阅读。

大学党委会议事规则范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推动学院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决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决策水平,提升治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陕西省省属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院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进行行政决策的基本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教学工作为中心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规范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坚持教职工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决事项,坚持会前充分准备、会议决定、会后落实、结果反馈的运行程序。

第二章 院长的主要职权和职责

第五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在民事活动中,依法行使法定代表人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第六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院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应当坚持院务公开,坚持民主办学,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坚持依靠专家治教治学,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调动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章 院长办公会议事范围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院工作中的以下重要事项: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教育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或会议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二)贯彻执行院党委关于学院行政工作的重大决策,提出具体实施办法。

(三)学院年度行政工作计划、总结,有关全院性行政

工作的意见、制度、办法。

(四)教师及职工聘任与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学生学籍处理、奖惩、资助和学生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国有资产管理、实验室建设、校园基本建设、招生就业、审计与监察、后勤保卫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与国(境)外高校等组织的重大合作项目和交流项目。

(八)未列入预算,且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九)院长认为应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院工作的以下重大事项:

(一)院学术委员会提交的学术事项。

(二)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财经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提交的重要事项、工作方案。

(三)重要的内部审计报告及其他重要事项的专题报告。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需提交院党委会审定的事项:

(一)学院重大改革方案、学院发展战略与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学、学院基本建设与产业发展等规划。

(二)学院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学院改革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院长工作报告。

(四)学院编制和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年度人才招聘与引进计划,教师及职工聘任政策和整体方案。

(五)财务年度预算方案和年度预算中未安排的一次性开支超过50万元的项目。

(六)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七)涉及全院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改革方案以及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大事件处理和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事项。

(九)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党委会审定的其他事项。 院长办公会研究的重大事项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本应院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党委审定的事项,也可经院长与党委书记协商,直接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组织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如因工作需要,院长可以决定适时召开。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有明确行政分工的党委成员。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院长可以确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者师生代表列席。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其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五章 议决方式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决方式以规范性决定为主。重点制定全院适用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制度、发展规划、工作方案。创制新的制度和制订中长期规划,一般经过两次会议决定。第一次以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议为主,第二次以科学性、可行性审议为主。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可以对适用于全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的特定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对于日常管理工作和具体执行制度的具体事项,院长办公会一般不予议决。

第六章 议题准备和申报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并由院长征求党委书记意见后确定。

各系(教学部)可以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向院长办公会提交议题。

第十八条 拟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应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如意见尚不成熟或准备不充分,不列入院长办公会议题。对跨职能部门的议题,必须先协调并形成基本一致的意见和建议。

依照有关规定,应提交教代会审议讨论的重要事项,在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须提交教代会审议讨论。应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须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除紧急情况外,会议不讨论临时动议。

第十九条 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内容应当包括议题来源和依据、问题性质、调研过程、方案及其选择理由、资金来源、效益评估等等。相关材料应当作为议题说明的附件。

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如涉及预算外资金问题,必须有财务部门和分管财务的院领导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 各单位拟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由分管院领导请示院长同意后,在院长办公会召开前3个工作日汇总到办公室。

第七章 议题材料传阅

第二十一条 经过院长审定的议题,办公室应提前1—2天将会议通知、议题和相关资料送与会人员传阅。

第二十二条 会议组成人员应及时阅知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并做好讨论议题的准备工作。传阅中如果对于议题有异议,可以直接向院长反馈意见,院长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调整议题。

第二十三条 会议组成人员对于议题和相关材料存有疑问或者有专门问题需要咨询的,可以直接向提交议题的主体询问,提交议题的主体应当认真答复。

第八章 审议

第二十四条 提交议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院长办公会汇报议题内容。特殊情况下,主要负责人可以委托他人向会议汇报议题内容。分管院领导可以就议题内容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五条 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对议题内容充分发表意见,有论有据,表明态度。

列席人员可以就议题内容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二十六条 院长在归纳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会议决议。如对重要问题存在意见分歧,可以暂缓决定,由院长决定授权有关院领导召集专题会议进一步研究或者下次会议再议。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完整、真实。会议原始记录应当归档。院长办公会组成人员以外其他相关人员查阅会议记录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九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八条 凡不能按时出席会议的成员,应事先向院长请假,并将自己对议题的意见事先向院长说明。

第二十九条 列席人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与会。除会议组成人员和固定列席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员应按办公室的通知时间另室候会。

第三十条 院长办公会讨论事项涉及出席会议人员本人及配偶、子女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本人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与会者应当严格执行会议纪律,贯彻执行会议决定事项,在决议未公布前不得传播会议内容。对决议事项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在会议以外任何场合发表与会议决议不相符的言论,也不得对外透露会议讨论时参会人员发表意见的情况。

第十章 决议的执行、督办和反馈 第三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一般应当印发会议纪要。院长办公会纪要由办公室起草,院长签发。

第三十三条 对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牵头单位(牵头人)或承办单位(承办人)须按决议要求认真落实,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应当及时报告院长。

第三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的督办,并且就落实情况向院长或者院长办公会反馈意见。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院长主持召开的专题工作会议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院长办公会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5年x月x日起施行。

大学党委会议事规则范文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保证学校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规范、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海交通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对学校重大行政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的会议。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落实上级部门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或会议精神。

2、研究和落实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关于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等决议。

3、制定和落实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校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

4、对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财务、国际化办学、学生工作、审计与监察、行政管理、资产管理、后勤保障、产业、基本建设等全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策。

5、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有影响的重大资金筹措和使用、基本建设计划、学校财务经济政策、重大资金项目等事项,并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策。

6、审议以学校名义发布的涉及学校行政工作全局的规范性性文件,以及涉及师生利益的重要政策和规定。

7、审定校级教学、科研成果及校级行政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批准学生学籍注销及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

8、听取院(系)、部门有关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汇报,并就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9、其他应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工作和事项。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或由校长委托的其他校领导主持。会议出席人员如下:

1、全体校领导出席。

2、校长助理、总经济师、党办主任、校办主任、监察处长、工会主席、新闻中心主任列席。

3、议题相关的院系、部处负责人可列席相关议题的审议。涉及师生员工重大切身利益的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相关议题的审议。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周一上午。如有重要事项需要讨论决定的,可临时召开。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包括议题征集、人员通知、会场安排、资料准备、记录及纪要整理等。

第六条 参会人员应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领导提出,校长审定。院系、部处与直属单位如有议题,需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

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能够由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原则上不列入校长办公会议议题。

第八条 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策的议题,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学校规定应当事先履行审核或者审查程序的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经由有关部门的审核或者审查,必要时需经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院系、部处和直属单位的,应当充分协商并事先听取意见;涉及师生重大切身利益的,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校内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举行听证会。

第九条 有关部门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校长办公室提供议题相关材料,内容包括议题背景、需讨论决策的事项以及建议方案。

校长办公室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提交会议出席人员。

第十条 会议出席人员应在会前阅读和研究会议材料。如对议题有重大异议,应与有关校领导沟通,必要时可提请校长撤销相关议题。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和决定程序如下:

1、由提出议题的校领导向会议汇报,必要时可由相关列席人员补充汇报,并回答问询。在讨论决策时,本规则第三条第3项所列人员应该回避。

2、会议出席人员应针对提请决策事项发表意见,发言时应简洁、明确。

3、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与会成员意见后归纳集中,作出决定或决议。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的记录,并应于会议召开后两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送审稿,报校领导审阅。

校领导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校长办公室汇总整理校领导反馈意见后,报校长签发。

会议纪要印发至校领导和各院系、部处和直属单位负责人。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各单位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决议或决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对决议或决定作重大变更时,须经校长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复议。因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可由校长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校长办公会议上通报。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对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和决议进行督办,并及时向相关校领导报告。校长办公室每季度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督办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出席及会务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校长办公会议授权校长办公室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学党委会议事规则范文三

一、总 则

第一条 中共**大学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是代表**大学党委行使职权、对**大学重大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最高领导机构的议事决策会议。

第二条 党委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议事和决策。

第三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副书记均不在校时,原则上不召开党委会。出席会议人员为校党委委员。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党委会。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四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书记、院长如有一人缺席,原则上不研究干部问题;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第五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形成决议。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后再议。党委委员如因故缺席会议,会后由党委书记指定人员向其通报会议情况及党委决议。

第六条 党委会召开前,党委书记和院长应就会议议题充分交换意见,达成共识。

第七条 需要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共同研究决定问题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院长在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第八条 党委会一般情况下不讨论未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没有具体处理方案的议题。

第九条 党委会由党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并做好会议记录的保管和存档工作。

第十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二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议题确定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题范围:

1.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

2.研究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呈送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通过党委的重要决议、决定、通知及党委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

3.研究决定学校的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管理体制、重大改革方案等重要问题。

4.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等重要问题。

5.研究决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学校领导班子工作分工。

6.研究决定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考核、监督、奖惩等有关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问题,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7.研究决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年度进人计划、各类职称评审、人才培养引进有关政策等重要问题,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研究副高职称以上(含副高)人员和科级干部以上(含科级)人员的调进或调出。

8.审定学校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审定预算外10万元以上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等重要问题。

9.研究决定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党委书记、 院长代表党委、行政所作的工作报告。

10.研究确定校级学术机构、各类委员会的确立及调整。

11.研究决定纪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审定由纪委提出的党员干部重大违纪案件的处理意见。

12.研究决定民主党派工作的重要问题,审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3.审定校级先进,向上级推荐先进,对出国人员进行政审。

14.研究决定校行政提请党委决策的重要事项。

15.其它需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十二条 党委委员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列入党委会议题,但重大问题应在党委会上通报。

第十三条 根据党委会议事范围,各部门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事先向主管领导汇报,由主管领导决定是否提出该议题。主管领导应组织相关部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形成初步意见和处理方案。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党委书记、院长签署意见后方可列入党委会议题。

三、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党委会要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少数服从多数。决定重大事项要进行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与会的党委委员对议题应充分发表意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并认真听取其他同志的意见。对需做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党委书记在决策讨论时可对议题适时补充意见,但一般应末位表态。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及直系亲属、近亲近姻关系人员时,相关委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党委会决定的重要问题根据需要可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整理,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审阅签发。

第十八条 党委会的决定、决议,在工作中如确实难以执行,有2位以上党委委员提请党委会复议的,可在下次党委会上进行复议,复议后按复议决定执行。在党委会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执行原决议,并不得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四、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 党委会是学校党委研究和决策的重要会议,与会者应在时间和精力上予以保证,按时到会。会议期间不得另行处理其它事务,确实需要的,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事先请假。

第二十条 建立候会制度。除党委会固定参加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员应按党委办公室通知的时间、地点准时候会。

第二十一条 严格会议纪律,遵守保密制度,会议过程和结果任何人不得泄漏,如有泄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贯彻督办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学校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如有不同意见须按组织程序反映。

第二十三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决定、决议的督办和协调,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决议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党委办公室,重大紧急事项也可直接反馈至党委,必要时可写出专题书面报告。

六、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议题的征集、汇总,交党委书记、院长审定后,提前两天呈送党委委员。

第二十五条 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包括会议通知、准备会议有关材料、作好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起草会议要求制发的文件等。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更多相关阅读

最新发布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