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2015年住房公积金新政汇编

2017-04-14

如今,在公积金贷款买房和提取方面,国家政策进一步放松,地方各市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实施了一系列的惠民措施。本期购房指南整理了截至2015年11月2日衡阳市的住房公积金新政,看看有哪些与我们切身利益相关的方面吧?

(一)提高贷款额度

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高贷款限额调整到50万元。

(二)降低首套和二套自住住房首付比例

职工购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

(三)支持改善性购房需求

自购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职工购买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个人贷款。

(四)支持子女为父母购房或父母为子女购房贷款

缴存职工在2010年7月1日后购买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网签备案购房合同登记人的父母或子女均可申请个人贷款(可凭户籍证明、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结婚证、领养证明等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界定亲属关系)。

(五)支持同一套房再一次贷款

借款人贷款额度未超过购房总价款70%的(首套房、二套房80%),可再次以该套住房申请贷款,但两次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70%(首套房、二套房80%)。

(六)推进省内异地贷款

我市在启动异地贷款的基础上,将进一步拟定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合作协议,实现省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满足职工的多样化贷款需求。

(七)实施“先取后贷”政策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同时,可申请自住住房贷款,但提取与贷款总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总价款。

(八)调整租赁提取政策

1. 职工租住公租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2.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或其他住房的,每户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高月提取限额为1000元。

(九)缴存职工在2010年7月1日后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房住房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可以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次数不限,提取周期每年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包括契税、物业维修基金、首次购房包括车库或车位)。

(十)缴存职工子女、父母在2010年7月1日后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一并提取子女、父母住房公积金一次。双方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包括契税、房屋维修基金、首次购房包括车库或车位)。

(十一)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物业管理费。每年办理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所购房近 12个月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

(十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住房公积金缴存为封存状态(改制企业职工除外),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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