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海落户最新政策 落户条件放宽

2017-04-14

对于在北海打工的购房者来说,买了房子,能落户就更好了。那么,在北海买房落户的政策你了解吗?小编为您整理了2015年北海落户的新政策,快来看看。

政策一:购房落户

受理条件:在本市购房、分房、自建房、受赠或继承房产的市内、外户籍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父55周岁以上,母50周岁以上、25岁以下未婚子女)。

需要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房屋产权证书(没有房屋产权证书的,需提供经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完税发票;单位分配住房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由房屋所在地所属单位证明及购房发票;经批准自建的集体土地证包括宅基地证);

2、户口簿、身份证;

3、家属岁前提供结婚证、未婚证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政策二:直系亲属投靠

受理条件:1、夫妻投靠;2、父(55周岁以上)、母(50周岁以上)投靠成年子女;3、成年子女(含本人配偶和子女)投靠身边无子女父母。4、离婚回迁原籍

需要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夫妻投靠:提供双方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

2、父(55周岁以上)、母(50周岁以上)投靠成年子女:提供户口薄、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成年子女(含本人配偶和子女)投靠身边无子女父母(父55周岁以上,母50周岁以上):提供户口薄、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或派出所调查父母身边无子女证明;

4、离婚回迁原籍: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离婚的提供判决书(离婚申请人必须符合在原户籍地无房产、无职业)。

政策三:随军家属落户

受理条件:按规定符合不对随军条件的军人家属。

需要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师旅机关政治部门批准家属随军的证明和所在部队单位的证明;

2、随迁人员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政策四:投资兴业人员落户

受理条件:1、在本市城镇投资兴办实业,年纳税0.5万元以上的或工商注册资本2万元及其以上的农村居民;

2、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注册资产达到10万元以上、有固定成产经营场所、并且年纳税2万元以上的市外投资者、业主及聘用两年以上的管理、专业技术;

3、在本市城镇投资兴办实业注册资金达到5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并且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国内亲属[指港澳台和国外人员在内陆的配偶、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以及聘用两年以上的管理、专业技术人员。

需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户口薄、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或企业所在地住所证明、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纳税证明、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员工聘用合同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证明等材料。

政策五:外来务工人员落户

受理条件:

1、在本市务工经商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1年)劳动合同,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缴纳1年以上(含1年)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拥有产权的房屋、公租房、单位集体宿舍、亲属住所等,下同)的市区农村居民本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及其25岁以下的未婚子女;

2、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2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外市外来人员本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及其25岁以下未婚子女;

3、荣获县区级以上优秀农民工称号、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农村劳动者本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及其25岁以下未婚子女。

需要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除提供申请人、投靠人双方户口簿和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夫妻和父母子女(25岁以下未婚)等关系证明外,依据不同情形分别提供:

(1)在本市务工经商的室内农村籍居民还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连续缴纳1年以上(含1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证明;

(2)外市外来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2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证明;

(3)优秀农民工还需提供县区级以上政府颁发的奖励证书等。

政策六:干部(职工)调动、录用

受理条件:1、因工作需要调入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2、被本市有关部门录用的公务员。

需要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当地市(县)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垂直管理部门出具的调动证明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户口簿、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父55周岁以上、母50周岁以上;子女25周岁以下未婚)的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提供未婚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政策七:复退转军人落户

受理条件:当地市(县)级以上(含)复、专业或退队军人安置办公室安置的部队复退转军人。(家属随迁的必须符合父55周岁以上、母50周岁以上;子女25岁以下未婚)

需要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市(县)级以上(含)复、转业或退队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安置证明、《军人公民号码登记表》、军人身份证、单位接收证明。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政策八: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肄业、转学、退学户口迁入

受理条件: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肄业、转学、退学的学生,

需要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毕业、肄业学生回原籍落户:提供毕业证或肄业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

2、毕业生直接到就业地落户: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和就业报到证、中等专业毕业生介绍信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等凭证材料;

3、入学学生到学校落户: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录取花名册;

4、退学、转学学生回原籍和到新转入学校落户: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教育部门的退(转)学证明。

注:属于政府控制迁入范围内的按政府预公告规定办理。属于政府控制迁入范围内还需提供所在区(县)政府批准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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