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污点”要当心!房贷有可能遭拒!

2017-04-17

不少购房者会遇到这样的难题,这边购房首付已经付了,而另一边银行房贷却因不良信用记录被拒,结果房子没买成,还要搭上一笔不小的违约金。那么,这种情况下首付可以退还吗?

案例:

吓一跳

信用“污点”房贷遭拒

杜某2015默哀吗新购一处99.63平方米住房,总房款为651343元。杜某需缴纳首付款201343元,贷款45万元。双方签订合同后,杜某先期交付81343元,其余首付款尚未支付。可是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她却遭遇麻烦。

由于存在个人信用记录不良情况,银行拒绝为杜某办理贷款。杜某无法筹集到房款,无奈选择退房,可是她又被退房违约条款吓了一跳。因为根据售房合同,她需要赔付开发商购房款10%的违约金,算下来需要65134.3元。杜某一时欲哭无泪。

傻了眼

违约金一分不能少

杜某只好和售楼处销售人员说小话,要求降低赔付违约金。可是售楼员说一切得依据合同办事,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由于买受人原因在房屋交付使用之前提出退房要求,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出卖人同意,买受人按总房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双方解除合同。”所以想退房,违约金一分钱也不能少。

杜某急了,说:“我并不是主观不想买房,而是信用记录出了问题,这个我之前一点都不知道,这应属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双方应无条件解除合同。况且开发商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即使赔也应予以调整。”双方协商不成,只好对簿公堂。

法院判

退房须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真实有效,但杜某存在信用不良记录的问题,因此贷款已经不能实现,合同不具备履行性。现杜某支付了81343元首付款,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完毕。杜某应对国家的信贷政策有所了解,且信贷政策已经实行多年,不存在新鲜事物的问题,由于杜某不提前了解自己的信贷及征信情况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已经构成违约,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杜某主张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结合本案开发商损失情况,法院调整为杜某已付房款的10%。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杜某返还首付款81343元,杜某支付违约金8134.3元。

“信用记录缺失”

自己埋单

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就应该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信用记录问题引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应引起大家注意。

本案中,杜某在买房时并未发现自己的信用记录有问题,但是,信用记录是购房人自身应掌握的,审查信用并不是开发商的义务,所以杜某以开发商未尽到审查义务,不再购买房屋并不愿承担违约责任,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如果购房者提供的资料不实或信用记录不好,造成银行不批贷款,购房者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购房者可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法官提醒购房者,在签合同时要格外细心,留意每一条合同条款,规避违约风险。同时在购房之前,购房者也要提前掌握自己的信用状况,避免出现因个人原因而导致购房纠纷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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