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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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的格式
指示一般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构成。
(1)指示的首部。包括标题、成文时间、发文字号和主送机关。
1)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构成。
2)成文时间。用括号在标题正下方注明年、月、日期。
3)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组成,位置在标题之下居中处。
4)主送机关。即受文单位,格式与一般公文相同,顶格书写,后面用冒号;也可以用抄送”形式写于公文最后一项的下方。
(2)指示的正文。由开头、主体和结尾三部分组成。
开头部分是指示的开端,主要交代发出指示的原因、目的、依据、意义。
主体部分是指示的具体内容,包括工作任务、指导原则、具体步骤、措施方法等项内容。
结尾部分要以简洁的文字向受文者重申工作的重要性,提出希望和要求。
指示范文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
(一九六一年三月四日)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而又富于革命传统和优秀遗产的国家,保存在地上地下的遗迹、遗址、遗物遍于全国,极为丰富。解放以前,由于帝国主义者和反动统治阶级的掠夺和破坏,使我国历史文化遗产遭受不少的损失。建国以来,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进行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文物保护工作,并且通过陈列、展览等活动,向广大人民进行了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为科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资料,成绩是很大的。为了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现在根据几年来在实际工作中积累的经验,结合当前国家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公布了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现在再作以下几点指示:
一、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重要工作。我国丰富的革命文物和历史文物,是世界人类进步文化的宝贵财产。切实保护这些文物,对于促进我国的科学研究和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以及向广大人民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级人民委员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凡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都应当妥善保护,不使遭受破坏和损失。文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还应当本着重点保护、重点发掘,既对基本建设有利,又对文物保护有利的方针,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
二、文物保护工作必须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对于革命纪念建筑和古建筑,主要是保护原状,防止破坏,除少数即将倒塌的需要加以保固修缮以外,一般以维持不缺不漏为原则,不要大兴土木。保护文物古迹工作的本身,也是一件文化艺术工作,必须注意尽可能保护文物古迹的原状,不应当大拆大改或者将附近环境大加改变,那样做既浪费了人力、物力,又改变了文物的历史原貌,甚至弄得面目全非,实际上是对文物古迹的破坏。
三、各级人民委员会对于这次公布的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地方原来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必须做好保护和管理工作。此外,还应当继续通过调查了解,对于尚未经公布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特别是关系中国共产党党史、革命史的遗址、遗迹,加以适当选择,公布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加强保护工作文化部应当继续选择其中价值重大者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陆续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四、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不仅是文化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各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特别是基本建设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有关规定,使祖国文物不致遭到破坏和损失。各级人民委员会和文化行政部门还必须采取适当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保护文物的政策、法令,教育爱护祖国文物,使文物保护成为广泛的群众的工作。
指示范文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御特大洪水的紧急指示(1993年7月31日)
今年我国气候异常。进入7月以来,长江中下游地区接连发生大水,一些地方已超过1954年特大洪水的最高水位。沿江广大军民,在当地党委、政府和军区领导下,积极投入抗洪抢险,全力以赴,日夜奋战,目前已取得很大胜利。中共中央、国务院特向参加这一斗争的广大干部和群众,向解放军指战员,表示亲切的慰问,希望再接再励,夺取全胜。
一、当前长江洪水险情未过,黄河、淮河、海河和松花江、辽河都进入大汛时期,珠江流域仍有发生洪水和台风灾害的可能。据气象部门分析,对此必须有高度警惕,中共中央、国务院要求各省、市、自治区都要做好防御特大洪水的充分准备,认真检查落实各项防汛措施,做到有备无患,力争在发生不可抗御的特大洪水时,尽可能减少损失。
二、根据我国目前大江大河防洪工程的能力,如遇特大洪水,为了保全大局,减少损失,需要在一些地方有计划地采取分洪、蓄洪措施。各有关地区要及时做好组织群众安全转移的各项准备,同时向分洪区、蓄洪区的广大干部和群众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说明小局服从大局的道理。要求在洪水面前,每个人能以大局为重,一切行动听指挥,不允许违抗上级命令。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对不服从指挥调度而造成恶果的,要严加惩处。
三、各地在防汛抗洪斗争中,必须大力加强治安工作。对制造遥言、聚众哄抢的为首分子,对乘机抢劫、盗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破坏防洪抢险设施,以及其他破坏防洪救灾工作的犯罪分子,可采取特别措施和必要手段坚决镇压,严厉打击,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以确保防汛工作的顺利进行。
指示范文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
(中发[1982]11号1982年2月9号
题,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面临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也是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十分关心的问题。七十年代以来,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人口自然增长率已由一九七0年的千分之二十六,下降到一九八0年的千分之十二以下,十年累计少生六千多万人,初步扭转了人口无计划增长的局面,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一九八0年九月,中共中央发出《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要求广大党团员带头,做到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得到广大党团员和群众的热烈响应。一年多来,独生子女领证率提高,多胎率下降,计划生育工作有了新的进展。 目前突出的问题是,我国人口自然增长率正面临回升趋势。这是因为: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生育高峰中出生的人,已陆续进入结婚、生育期;农村实行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后,计划生育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来的一些办法有的已不适应,有些地方出现了放任自流的现象;新婚姻法实行后,结婚年龄比提倡晚婚的年龄提前了几个年龄组,一九八一年结婚人数比一九八0年成倍增长。计划生育工作面临这种新情况,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为了巩固和发展计划生育工作的成果,正确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特作如下指标:
一、 要充分认识计划生育工作的战略意义
如何使人口增长同国民经济增长相适应,这是我国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建国后相当一段时间内由于我们对人口问题在认识上有片面性,强调人多好,致使我国人口增长过快,与生产的发展不相适应,人民在吃饭、穿衣、住房、交通、教育、就业、卫生等方面都遇到越来越大的困难,也是国家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变贫穷落后面貌的一个重要原因。而且,由于我国的人口基数大,年龄构成轻,如果不下最大的决心,采取坚决而又恰当有效的措施,实行计划生育,把人口增长的势头控制下来。
我们应该看到,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同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的目的是完全一致的,都是为了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建国三十多年以来,我国的国民经济得到了很大发展,工农业生产的产量和产值的绝对数都较大,有的在世界上名列前茅,但是由于人口增长较快,每人所得仍很少,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地大物博,资源丰富是事实,但土地和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地大物博,资源丰富是事实,但土地和资源是有限的,人数越多,每人平均的份额就越少。因此,依靠增加人口来致富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取的。何况我国农村劳力实际上已处于过剩状况。我们的出路在于实行正确的经济政策,在积极发展生产的同时,坚定地毫不动摇地实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同国民经济的增长相适应,以逐步改善人民的生活,否则经济发展速度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就会受到影响。
计划生育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败的大事。我们党和政府的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必须有针对性地向全体人民进行长期的、深入的、坚持不懈的宣传教育,让越来越多的人真正懂得开展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的重大意义以及这个任务的迫切性、艰巨性、逐步变为自觉的行动。
中共中央、国务院要求报刊、广播、电视、出版、戏剧、电影、音乐、曲艺等宣传文艺单位和各种学校,根据自己的特长,运用各种宣传途径和宣传形式,经常不断地宣传《公开信》赵紫阳总理在五届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有关控制人口问题的论述和本指示的精神。要广泛宣传计划生育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宣传他们的典型事例和先进经验。宣传工作不仅要有一定的数量,还要不断提高质量,加强针对性。县一级要逐步建立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中央宣传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门,要定期督促检查,把这项宣传工作真正做好。
二、 要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社会主义事业不但需要人口有计划地发展,同时要求我们的人民德智体全面发展。因此,我们的计划生育工作要继续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具体要求是:
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者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二胎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不论哪一种情况都不能生三胎。
对于少数民族,也要提倡计划生育,在要求上,可适当放宽一些。具体规定由民族自治地方和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优生、优育是提高中华民族人口素质很重要的方面,要对各族群众特别是青年进行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教育。医疗卫生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优生咨询门诊,说服有遗传性疾病的夫妇不要生育,以免造成家庭和社会的负担。要加强妇幼保健工作,做好孕产期保健,婴幼儿喂养和早期教育等方面的工作。 男女青年适当的晚婚、晚育(按法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对于调节生育高峰,对于青年们的学习和工作以及家庭幸福,都是有利的,必须大力提倡。
三、 实行必要的奖励和限制,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计划生育工作,应以思想教育和鼓励为主。对于经过多次教育仍不按计划生育的,应实行必要的经济限制。进行奖励和限制的同时必须加强思想教育工作,使他们认识到计划生育的意义,增强计划生育的光荣感和责任感。
对独生子女及其家庭的奖励和照顾,各地已有一些可行的办法,如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国家职工中的独生子女母亲,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适当延长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并不影响其调资、晋级;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的地区和单位,对独生子女家庭包产低一些,或多承包责任田。各地究竟采取哪种办法,数量以多少为宜,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予以实施。
《公开信》提出“在入托儿所、入学、就医、招工、招生、城市住房和农村住宅基地分配等方面,要照顾独生子女及其家庭”,教育、卫生、劳动、民政、农委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应认真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农村社员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独生子女不在身边的,应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与无子女老人一样给予照顾,农村应积极举办敬老院等养老事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要经过调查研究,积极试办老年人的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