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

2017-06-21

导语: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是和一个人的年龄和智力有关系,如果是认定某个成年人是否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到法院去申请宣告,然后由法院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部门去做鉴定。

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第一百九十条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标准及认定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是法律为保护弱者的利益,对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进行救济而设立的制度。法律对于民事行为能力制度采取“年龄主义”和“有条件的个案审查”。司法机关的工作量决定了不可能全部采取个案审查,故需划定一定年龄界限,因为毕竟人的智力发育水平和人的年龄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我国以10周岁和18周岁作为界限将自然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不排除已经达到成年年龄的人欠缺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此种情况下,法律采用司法个别宣告的制度来一一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身行为,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其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与自然人的意思能力有关,包括理解能力和意思表达能力。理解能力是自然人对自己行为将发生何种效果的认识能力,表达能力是自然人能否将自己的理解完整、明确表达出来的能力,二者都属于事实问题。根据民事行为能力的这种内涵,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两者都具备的人当然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两者都不具备的人当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两者具备其一的人可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现行立法技术对心智正常人范围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作出了规定,但除此以外对其他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只规定了一项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作为救济。

我国现行立法技术按年龄主义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划分为以下几类: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但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婚姻法对婚姻双方的资格作了明确规定,因此,我们仅关注成年已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关于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我国只规定了包括痴呆症人在内的精神病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样的规定显然是在考虑立法当时我国的社会生活状况基础上设立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出现了很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条件的成年人,比如植物人、脑萎缩、脑瘫患者等等。此时,关于规范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范围的法规就显得狭窄,更不能满足当前社会的需要,而这些人的离婚问题又屡屡出现,那么此类离婚诉讼的能力就亟待法律来规范。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作扩大、解释,其范围应涵盖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在本质上相同的植物人、脑萎缩、脑瘫患者等特殊人群。需要指出的是,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其并未完全丧失判断能力,是否离婚应由其自己决定。离婚的身份性比较浓,掺杂了当事人的感情色彩。“清官难断家务事”,每个人对于婚姻的理解和体验是不一样的,最有发言权的应该是当事人自身。每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任何人不能越俎代庖,在婚姻问题上为他人决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有情感需求,在其未完全丧失判断能力的时候,比如间歇性的精神病人,我们应尊重其对婚姻的自由决策权。所谓“鞋子是否合适只有脚才知道”。显然,维系或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专属于本人,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表示。

认定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对于精神病人,人民法院一般应委托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具体认定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所患精神病的病情轻重程度,应以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理论性、科学性的根据,即采用医学鉴定标准确定。诉讼中当事人为证明肯定或否定患有精神病必须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以合法、真实的鉴定结论为定案根据,来认定涉案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所提出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对于精神病人,可以参照精神病医院出具的有关诊断证明、鉴定加以确认。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医院诊治过程中,有关专家对精神病人的病情所作出的科学检查、检测等绩论性意见,仍可以由法官在作出确认时作为证明材料使用。但应以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无异议为限,或者经开庭质证双方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或者由其他证据或事实相互印证为审查条件。对于患有其他疾病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参照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三,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在此值得注意的是:必须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害关系人(法定代理人〉对所公认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为限。群众公认的事实,应该是无民事行能力人的住所地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具有真实性的证明材料所认定的事实。同时,也包括周围群众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左邻右舍,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长期的起居、生活等基本情况的感知和认识。

对这类事实要求是:能够起到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病情的情况,比如,精神病人因先天或后天形成的精神疾病和现在仍然继续持有的精神状态,并且是人们均普遍认为和说法一致的事实。第四,关于在诉讼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该精神病人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为解决当事人对此项诉讼争议,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需按民事诉讼法程序作出认定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按特别程序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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