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册公司名称上有什么要求

2017-03-03

注册公司也是有一系列需要注意的事项,其中最重要的是名称,公司的名称在注册时候有什么要求呢?小编为你带来了“注册公司名称要求”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企业名称注册规定

1、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2、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1)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2)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企业(公司)名称应由以下部分依次构成: 行政区划 + 字号 + 行业或经营特点 + 组织形式 (例:广州市 XX 贸易 有限公司)

■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 字样。

■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

■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标点 符号。

■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

■ 企业名称不得含"帝"、"总统"、"大和"等封建、殖民、资本主义不良文化色彩的内容。

■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企业名称中行业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相一致。

■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行业所从事行业的(例如"实业"、"发展"),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2、 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3、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标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 实业公司要求(暂时): 经营范围需含有生产、加工项目,未有厂房的可以先成立公司后设分支机构生产。

如何设立新公司

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设立公司设立申请人材料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二、公司设立登记程序

公司设立人首先应当向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作为申请人。

(一)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6、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公司住所证明;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及其相关非货币财产的资产评估报告;

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其中,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对于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由此可见,公司经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就是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进而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身份

四、公司登记

所谓公司登记,是指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法人团体资格确认的一种法律宣告,是一种公示和监督法律行为。公司登记在本质上仍属公司设立行为,是公司设立这一系列行为的最后一个阶段,而公司成立则是公司设立和公司登记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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