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一楼盘迟迟不见房产证 业主要求退房

2017-04-21

淄博一市民在位于张店区金晶大道上的东方星城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原定于2015年12月25日之前领到房产证,可至也未见到房产证。根据合同约定,购房者可以据此向开发商提出退房,可开发商拒绝退房。

对此,内部人员表示,房产证“还在办理中”。但购房者表示, 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房产证,业主可以要求退房,但开发商却说“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退房。

购房者提供的购房合同上有如下内容:出卖人(开发商)应当在2015年12月25日前为买受人(业主)办理房产证,也就是在交房使用后360日内办理完成,如违约,出卖人(开发商)应按房价款的1‰乘以超期天数,作为违约金。

但内部人员人表示,办证的相关资料已经提交给了房管部门,现在还在办理中。按照合同约定是365个“工作日”内办出房产证,节假日不包含在内,扣除节假日并未超期,业主提出的退房要求,也就不能接受。负责人称,关于这个问题,都已经向业主解释清楚了,如果还有疑问,业主可以直接找售楼处询问。

关于购房房产证问题,购房者应当注意什么?

专业人士建议,业主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要明确约定不能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责任,具体到多少金额或多少比例,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即使开发商迟延办理房产证构成违约,也不能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只能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但业主必须举证证明因为迟延办理房产证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是多少,否则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业主领取开发商为其办好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后仍然可以追究开发商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责任,但必须在自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2年内,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否则,超过诉讼时效则会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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