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节和青年节是否属于法定节日

2017-06-06

在妇女节和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关于用人单位是否必须安排职工放假,以及职工在此期间正常工作有无加班费的问题,一直受到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广泛关注。下面跟小编一起对这些问题展开研究学习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妇女节和青年节的简介

三八妇女节又叫三八节,是国际劳动妇女节在中国的叫法。国际劳动妇女节全称“联合国妇女权益和国际和平日”,又称“国际妇女节”等,是各国妇女争取和平、平等、发展的节日。三八妇女节是国际妇女斗争的纪念日,1909年3月8日,美国芝加哥女工团要求男女平等权利而举行示威,次年8月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的国际第二次社会主义者妇女大会上决定,为了促进国际劳动妇女的团结和解放,以每年3月8日为妇女节。中国于1922年开始纪念“三八”节,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规定每年的3月8日为妇女节。中国妇女和世界各国妇女一样,都为国家独立、解放、革命、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和牺牲,为世界和平和人类发展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和牺牲。

五四青年节,为民国初年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节日,是为纪念1919年5月4日爆发的五四运动而设立的。它来源于中国1919年反帝爱国的“五四运动”,五四爱国运动是一次彻底的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爱国运动。也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开始。1939年,陕甘宁边区西北青年救国联合会规定5月4日为中国青年节。1949年12月,中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正式宣布五月四日为中国青年节。青年节期间,中国各地都要举行丰富多彩的纪念活动,青年们还要集中进行各种社会志愿和社会实践活动,还有许多地方在青年节期间举行成人仪式。五四精神的核心内容为“爱国、进步、民主、科学”。

妇女节和青年节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据此,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用人单位必须安排劳动者休息。此处,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和国庆节都是确定的,并无可争议之处。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的规定则属于兜底性条款,相对模糊、存在不确定性,具体该如何理解呢?

首先,我们要对此处“法律、法规”的概念进行界定分析。根据法律效力的位阶和制定机关不同,我国法律主要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等。其中,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行政法规(即“法规”)则由国务院进行制定。因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是指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作出规定的应当休假的节日。

纵观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除《劳动法》之外,主要是《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对应当休假的节日作出了规定: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从法律性质来看,《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由政务院(国务院前身)颁发,属于行政法规,符合《劳动法》第四十条中关于“法规”的规定。

妇女节和青年节加班薪资

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属于法定休假日。而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在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加班费。

虽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中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但从法律位阶的角度进行分析,该《函》仅仅属于一部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严重低于《劳动法》。在二者出现法律冲突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劳动法》。

综上,在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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