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跳高规则
跳高是奥运会田径项目里一个重要的比赛,相信大家都不陌生。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奥运跳高规则。
奥运跳高规则
跳高有下列之一情况即判犯规
①使用双脚起跳;
②由于运动员的试跳动作致使横杆未能停留在横杆托上;
③在越过横杆之前,身体触及立柱前沿垂直面以外的地面或落地区。但如果裁判员认为运动员并没有受益,则不应由此而判该次试跳失败;
④无故延误时限;
⑤当裁判员通知运动员试跳开始后,运动员才决定免跳,当时限已过时,应判该次试跳失败;
⑥试跳时,运动员有意用手或手指把即将从横杆托上掉下的横杆放回;
⑦无故错过该次试跳顺序。
撑竿跳高有下列之一情况即判犯规
①试跳后,由于运动员的试跳动作致使横杆未能停留在横杆托上;
②在越过横杆之前,运动员的身体或所用撑竿的任何部位触及插斗前壁上沿垂直面以外的地面或落地区;
③起跳离地后,将原来握在下方的手移握至上方的手以上或原来握在上方的手向上移握;
④试跳时,运动员用手稳定横杆或将横杆放回;
⑤无故延误时限;
⑥当裁判员通知运动员试跳开始后,运动员才决定免跳,当时限已过时,应判为该次试跳失败;
⑦当裁判员根据运动员登记的架距调整好架距后,计时员已开始计时,运动员再提出调整架距,则再次调整架距的时间应计入运动员的试跳时间内,如因此而超出试跳时限,则应判定试跳失败;
⑧无故错过该次试跳顺序;
⑨试跳中,当撑竿不是朝远离横杆或撑竿跳高架方向倾倒时,如有人接触撑竿,而有关裁判长认为,如果撑竿不被接触,将会碰落横杆,则应判为此次试跳失败。
奥运跳高赛制
奥运会跳高比赛通常先分组进行及格赛,凡通过及格赛标准的选手可直接进入决赛。如达到及格标准的运动员不足12人,不足的人数按及格赛成绩递补。跳高比赛如果出现选手最好成绩相等,需按以下规定评定名次:第一,出现在成绩相等的高度上,试跳次数较少者名次列前;第二,如成绩继续相同,以试跳失败次数比较少者名次在前;第三,如成绩仍然相同,当涉及第一名时再进行决定名次的比赛,其余名次并列。
除犯规外,跳高比赛中运动员每次跳过的高度均为有效成绩。
奥运跳高历届冠军
2004年第28届雅典奥运会
男子跳高
斯蒂芬·霍尔姆/StefanHolm/瑞典/2.36米
女子跳高
叶莲娜·斯列萨连科/YelenaSlesarenko/俄罗斯/2.06米
2000年第27届悉尼奥运会
男子跳高
谢尔盖·克留金/SergeyKliugin/俄罗斯/2.35米
女子跳高
叶莲娜·叶列西娜/YelenaYelesina/俄罗斯/2.01米
1996年第26届亚特兰大奥运会
男子跳高
奥斯丁/CharlesAustin/美国/2.39米
女子跳高
科斯塔迪诺娃/StefkaKostadinova/保加利亚/2.0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