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2017年退税政策

2017-06-17

退税(Tax rebate)是指国家按规定对纳税人已纳税款的退还,即国家为鼓励纳税人从事或扩大某种经济活动而给予的税款退还。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关于财政部2017年退税政策的相关文章,希望对你有帮助!!!

财政部2017年退税政策

广东离境退税政策通过7月1日起将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

据财政部官网消息,广东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已被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予以备案,将自201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财政部称,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就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向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备案,经审核,予以备案。

财政部表示,广东省自2016年7月1日起,按上述公告规定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2831项商品出口退税7月1日调整

取消553项产品出口退税 降低2268项商品出口退税率

财政部宣布,从7月1日起,调整2831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这些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

为进一步控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我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减少贸易摩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于6月18日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自7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这次政策调整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主要包括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盐和水泥等矿产品、肥料、染料等化工产品、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皮革、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一般普碳焊管产品、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以及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二是降低了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主要包括服装、鞋帽、箱包、玩具、纸制品、植物油、塑料和橡胶及其制品、部分石料和陶瓷及其制品、部分钢铁制品、焦炉和摩托车等低附加值机电产品、家具,以及粘胶纤维;三是将10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政策,主要包括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和印花税票。

财政部表示,鉴于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以缓解外贸顺差过大为主要政策目标,考虑到去年出口退税政策调整设置过渡期出现的问题,这次政策调整没有设置过渡期,而是将调整的政策内容提前向社会公布,以使企业有提前准备时间。同时,考虑到一些造船合同和对外工程承包合同一般期限较长,价格难以调整,因此,此前已经签订的船舶出口合同和工程中标或已经签订的价格上不能更改的长期承包工程合同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于7月20日前在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

外国驻华使(领)馆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互惠对等原则的基础上,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的货物和服务,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货物和服务,是指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属于合理自用范围内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是指为满足日常生活、办公需求购买的货物和服务。工业用机器设备、金融服务以及其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货物和服务,不属于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

三、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申请增值税退税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1.除自来水、电、燃气、暖气、汽油、柴油外,购买货物申请退税单张发票的销售金额(含税价格)应当超过800元(含800元)人民币;购买服务申请退税单张发票的销售金额(含税价格)应当超过300元(含300元)人民币。

2.使(领)馆馆员个人购买货物和服务,除车辆外,每人每年申报退税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超过12万元人民币。

3.非增值税免税货物和服务。

四、增值税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增值税发票上未注明税额的,为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税额。

五、本通知所称馆员,是指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及行政技术人员,但是中国公民的或在中国永久居留的除外。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行政技术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人员。

六、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按照有关协定享有免税待遇的,可参照执行上述政策。

七、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外交部另行制定。如中外双方需就退税问题另行制定协议的,由外交部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予以明确。

八、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4〕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8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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