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触犯刑法如何处份

2017-06-21

导语:党员触犯刑法如何处份?党员触犯刑法与普通人一样接受处分,如果党员是特殊身份人员,则按照其身份犯性质构成犯罪。同时,党员还要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处分。

党员触犯刑法如何处份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的犯罪与党纪处分问题有具体规定,摘录如下:“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分析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关于中止被依法逮捕党员权利的条件、程序等问题,江苏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王海艳表示,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中止党员权利的前提必须是党员已经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且尚不具备及时作出党纪处分的条件。中止权利的内容为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中止党员权利的管理权限,与党纪案件的立案决定权基本一致,并与干部管理权限和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相适应。

至于什么情况下恢复党员被中止的权利,必须是党组织根据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结论和《条例》等规定,经审查认为应给予该党员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之外的其他党纪处分、组织处理,或者是不构成违纪不予处分的情况。

本案中,吴某因涉嫌受贿犯罪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市纪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中止了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后因司法机关判决吴某无罪,市纪委经审查后认为其不构成违纪,及时恢复了他的党员权利,这符合《条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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