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成立前 物业费和停车费实行指导价

2017-04-14

12月3日,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文件,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通知》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关键词 收费标准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费和停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通知》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模式。《通知》明确了除对成立了业主大会的小区物业收费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外,其他普通住宅小区(指除别墅以外的所有住宅)全部实行政府指导价。这样有效解决了业主签订购房合同时签订物业服务协议信息不对称和利用交房强迫业主接受高价物业费的问题。

物业服务费具体为按服务质量等级由低到高从四级到一级多层住宅分别为0.3元、0.4元、0.5元、0.6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分别为0.8元、1.1元、1.5元、2元/月·平方米,以上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10%。

新建住宅小区业主在办理入住时,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不得高于普通住宅三级物业服务标准。即多层住宅0.4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1.1元/月·平方米。

停车服务费为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停车服务收费每车每月高64元,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停车服务收费每车每月高80元,租用地下车库(车位)每车每月高300元。对已购买车库(车位)的小区业主收取停车位物业服务费每车每月15元。

住宅小区的业主交纳以上停车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另外,临时进入居民住宅小区的车辆,1小时以内不收费,超过1小时,每小时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以内)高收取10元。

关键词 公示内容

服务内容等级标准等要公示

《通知》规定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关键词 公示方式

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告

物业服务企业要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每半年(当年7月31日之前,次年1月31日之前)公示一次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接受社区工作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监督。自2016年起,物业服务企业公共收益收支公示前,须经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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