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如何处罚
导语:如何理解和把握非法经营罪的本质特征,正确阐释和适用该罪条文第四项规定,防止非法经营罪任意膨胀成为新的“口袋罪”,从而动摇罪刑法定原则的根基,是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们应当共同关注的课题。
非法经营罪如何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认定处罚注意事项
适用刑罚注意事项
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非法经营罪适用刑罚,应注意以下几点: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3、关于上述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刑法和司法解释没有统一的规定,而只有某些司法解释对特定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有相应的规定。
4、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从重处罚。
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和处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必须有非法经营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经营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如擅自经营烟草、食盐、化肥、农药、农膜、矿产等;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非法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等。
2、对于刑法已经单列罪名的非法经营行为,不能按照本罪处理,而应以相应犯罪定罪处罚。如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盗卖文物、买卖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等,从本质上讲也属于非法经营的范畴,但刑法已有专门规定,就不能再将这些行为作为其他非法经营行为,以本罪定罪处罚。
3、非法经营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能构成本罪,否则只能根据有关行政法规予以行政处罚。认定是否情节严重,一般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非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额的大小;
(2)实施非法经营行为次数的多少;
(3)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
(4)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
经营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是批准文件;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实施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具有非法营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