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惹官司 爱情的巨轮说沉就沉
近,“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火遍,这句话的延伸版叫“爱情的巨轮说沉就沉”。我们在生活中都愿友谊天长地久、爱情地久天长,但万一在财产,比如房产上发生纠纷,伤了和气,这小船儿也就真的说翻就翻了!
案例:借女儿名义买房还是为结婚买房
2012年,南京的黄女士买了一套二手房。这套房以女儿小丽和一名叫李伟的男子的名义购买。现如今,黄女士想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李伟却不同意。
李伟介绍,他和黄女士同住区,二人产生感情,并打算结婚。于是,两人决定买一套二手房。由于当时黄女士没有工作,贷款以李伟的名义办理。李伟拿出仅有的5万元积蓄交给黄,首付和贷款均由黄女士支付。
李伟的说法却被黄女士推翻,她介绍,2012年南京正实行限购令,若以自己的名义买房困难,于是,她就想以女儿小丽的名义买房。但小丽正在上大学,办不了贷款。这时,中介出了个主意,让黄女士加一个人的名字,只要这个人名下银行卡有一定的流水就能办到贷款。于是,黄女士找李伟帮忙,就这样,李伟的名字出现在了产权证上,但李伟并没有出过一分钱。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伟和黄女士到底什么关系,对于案件并无实质性影响,问题的关键在于双方对于房屋产权到底是怎么约定的。法庭上,黄女士拿出一纸协议。协议载明:小丽和李伟购买该房屋,首付款由黄女士支付,中介费由黄女士支付,贷款47万元由黄女士一人承担,房屋产权归黄女士一人,与小丽和李伟无关,等贷款还完后,李伟要无条件把名字从房产证上撤出。协议的后,有李伟的签名。
李伟的律师表示,李伟受了黄女士的蒙蔽,签订了该协议,该协议中没有反映出那5万元。
终,法院依据双方协议,判决小丽和李伟将房屋产权变更到黄女士名下。李伟则表示,他将另案起诉要回5万元。
借名购房:你所意想不到的风险
由于“限购令”的施行,很多人因没有“买房资格”而想到“借名买房”,导致各种房产纠纷越来越多,如果真的遇到借名买房这种情况,不管是出资人还是被借名者,都面临着不可忽视的风险。
出资人的风险
1、借名买房后,如果登记权利人反悔,即使当事人拿出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借名买房的事实存在,也会给自身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无法证明借名买房事实的存在,出资人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导致钱房两空;
2、如果登记权利人擅自将房屋设定他项权利如抵押权等,在他项权利人为善意的情况下,出资人如果要求确认权属,通常需要涤除他项权利,才能获得他项权利人的认可,更甚之,如果抵押权人按照法律规定和抵押权登记实现抵押权,势必对出资人自身的权利造成影响。
被借名者的风险
1、如果购房需要的是登记权利人的资格、条件以享受优惠,借名买房后,登记权利人通常会丧失再次享受该优惠条件的机会,如部分城市的首套房优惠政策等;
2、如果出资人没有全款购买该房屋,而是办理了按揭手续,在出资人不履行按揭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实际上是对登记权利人信用资质发生影响,甚至银行直接向登记权利人要求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