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业优惠政策解读

2017-03-27

随着各项“双创”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创业创新者不断涌现,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解读最新的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7号)

3.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33号)

4.《龙岩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0]511号)

自主创业优惠政策解读

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方面对创业者有哪些政策支持?

(1)鼓励重点人群自主创业。就业困难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间实现自主创业,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的,允许其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至规定期满。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后实现自主创业,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的,可比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申请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实现自主创业,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的,可将其按规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扩大创业培训补贴范围。创业培训补贴的范围由失业人员扩大到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复退军人、返乡农民工、残疾人、农村被征地农民和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人员,并逐步将城乡所有有创业愿望并参加了创业培训的劳动者全部纳入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范围。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根据培训项目和培训内容确定,在省定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创业培训补贴标准。

2、我县在财政金融信贷方面对创业者有哪些政策支持?

答:(1)设立创业扶持基金,确保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的各项费用支出。各级政府每年可从再就业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充实创业扶持基金,确保创业扶持基金规模逐年扩大。创业扶持基金主要用于提供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创业孵化基地的补助、经营场地的补贴、创业成功奖励、实训基地补助、项目推介补助、创业师资人员的聘用等。

(2)加大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支持力度。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创业农民自主创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或其他形式的小额贷款贴息。小额担保贴息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到8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符合现行规定条件的人员首次小额贷款还本(付息)后,再次新创业或设立分公司(店),在其新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允许其再次申请小额贷款,贷款(或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均8万元,贴息利率和贴息期限仍按现行有关规定。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达不到上述规定条件的,可根据其实际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按人均2万元的标准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利息由财政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给予全额贴息。

3、我县在创业经营场地方面有哪些政策支持?

答:(1)建立创业孵化基地。依托现有工业园区、专业化市场中已创业成功的优秀企业,或利用各地闲置的厂房、场地等设施,按照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建设各具特色的创业孵化基地,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开业指导、经营管理、投资融资、市场开发等孵化服务。对于列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单位,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由政府创业扶持基金给予孵化基地一定数额的补助资金。基地内创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相关的创业服务。鼓励各类成功企业加盟孵化基地,成功企业为创业培训人员提供实训、孵化服务的,由政府创业扶持基金给予一定的补助费用。

(2)放宽经营场所限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以及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经电信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鼓励在互联网上开办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对法律、法规未规定必须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农村流动经营业户,大中专毕业生个体从事学习辅导、翻译服务等,可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4、我县对创业者在工商、税收方面有哪些政策支持?

答:(1)放宽市场准入。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外,所有行业和领域全面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公民和各类组织均可依法自主创业,申办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济实体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发展一人有限公司。允许创业人员选择最低出资门槛注册企业,并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创业人员申办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可自行申报出资数额,出资多少不受限制。以科技成果出资的,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其出资比例可达到注册资本总额的70%。 (2)实行税费优惠。税务部门对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工商部门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5、如何通过建立创业培训和实训基地以及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来提高全民创业能力?

答:(1)加强创业培训基地、实训基地建设。实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制度,制定和完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标准、管理办法。以连城县职专学校为基础,以社会培训机构为补充,通过考评招标方式确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创业培训基地)。对创业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对管理不善、培训质量差的创业培训基地取消其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资质,责令退出创业培训市场。选择一批优秀企业确定为创业实训基地,安排经过创业培训的人员到基地进行实训,提高其创业实践能力。对提供实训的实训基地由政府创业扶持基金给予一定的实训费用补贴。(2)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实施创业培训师资培养计划,建立专业化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到2011年,全县创业培训专业师资达到5人以上。其中每个创业培训基地保证专业教师不少于2人,每所高校不少于3人。制订创业培训师资管理考核办法,专业师资实行持证上岗,每年组织1次进修培训,组织1次资格考核。

6、我县如何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切实开展创业指导服务?

答:(1)建立项目库。采取政府开发、社会征集、个人提供、有偿设计等多种形式进行项目采集。加强与专利管理部门、科技管理部门、产业管理部门和各经济团体联系,拓宽创业项目征集渠道。广泛征集投资小、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的创业项目,建立全市统一的项目库,2011年底县创业项目库项目总量不少于50个。项目库项目被采用运作后,按吸纳就业人数由政府创业扶持基金给予项目提供者一次性补助。建立创业项目库动态管理机制,每年新入库项目数不少于总量的20%,每两年更新一批无人选用的项目。重点扶持劳动密集型创业项目,努力创造品牌效应,促进当地特色产业发展。(2)建立创业孵化基地。依托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专业化市场中已创业成功的优秀企业,或利用各地闲置的厂房、场地等设施,按照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建设各具特色的创业孵化基地,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开业指导、经营管理、投资融资、市场开发等孵化服务。对于列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单位,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由政府创业扶持基金给予孵化基地一定数额的补助资金。基地内创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相关的创业服务。鼓励各类成功企业加盟孵化基地,成功企业为创业培训人员提供实训、孵化服务的,由政府创业扶持基金给予一定的补助费用。2011年县级各建立2家创业孵化基地。(3)组建创业服务中心。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基础上组建创业服务中心,选定业务骨干力量,建立创业服务平台,设立创业服务窗口,强化创业辅导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为创建工作的主要实施者,要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形成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开发、融资服务、用工维权服务等“一条龙”的创业服务体系。(4)建立创业导师团,从全县优秀企业和相关行业当中聘请优秀企业家、专家作为“创业导师”。创业导师实行一年一聘,定期或不定期为创业培训学员开设讲座,介绍创业经验,指导创业过程。导师团成员按照不同行业,做好与创业人员的对接,根据创业者需求,进行对口服务。(5)设立“创业连城”网站,向社会发布国家和本县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办事流程、创业信息、创业项目等公共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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