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来!福州房产交易契税营业税咋优惠?

2017-05-03

近日,福州房地产公布了房产契税营业税的调整细则,那么,福州房地产交易契税营业税是咋优惠的呢?

套数认定主体改为家庭

之前:购房人个人为认定主体。

调整后:购房套数的认定主体明确为购房人本人及家庭成员(含配偶、未成年子女)。

个人首购房证明11日起停用

调整:此前已按“闽七条”开具购房证明(个人首购房证明、个人首改房证明)的购房人,在2016年4月10日前(含10日)办理契税申报的,仍按“闽七条”涉税口径征收。4月11日(含11日)起受理的,应提交按闽财税〔2016〕8号文件规定的申请减免税类查询证明,不再受理未按闽财税〔2016〕8号所附文本格式开具的查询证明。

市房屋登记中心有关人士表示,这也就是说,4月11日起申请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如果申请契税减免,应提交以家庭(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购房查询认定主体的证明。4月10日(含10日)前申请契税减免的,仍可提供以购房个人为查询主体的查询证明。市民手中如已持有个人首购房证明、个人首改房证明,应在4月10日(含10日)前申请办理交易登记手续,逾期该证明不再使用。

对符合个人首购房、个人首改房政策但不符合家庭首购房、家庭首改房政策的购房群众,如尚未办理个人首购房、个人首改房查询证明,可于4月10日(含10日)前持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明确所购房屋具体位置,到福州市房地产档案馆或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4楼档案查询窗口申请开具证明。购房人无法到场委托亲属代办的,由受托人持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理。已在房地产档案馆或市民服务中心受理但尚未领取证明的,请在4月10日(含10日)前领取并使用。所有已办理的个人首购房、个人首改房证明4月11日起不再使用。

转让住房营业税征收时有哪些变化?

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征收计算时点问题。根据财税〔2015〕39号规定“对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其中涉及的个人转让住房的购房时间,从2016年4月11日起(含11日)改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契税完税凭证时间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时间孰先原则认定,不再实行“闽七条”按原购房合同签订时间认定的规定。

解释:市房屋登记中心有关人士举例说,张三2012年向开发商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网签时间为2012年3月11日,2014年初接到开发商可以办理产权证的通知,但张三未办证,直到2015年年底才办理了产权证,产权证记载时间为2015年12月23日,现在张三打算卖了这套住房。从产权证记载时间到今天计算,该套住房未满2年,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实施细则,购房者需注意:

手中已持有个人首购房证明、个人首改房证明的或者符合目前契税、营业税减免条件的购房群众打算办理交易登记手续的,于2016年4月10日(含10日)前尽快前往房屋登记窗口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不受上述执行细则影响的购房群众(比如家庭成员名下无住房、现购买1套住房的群众,4月11日后仍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契税优惠),可于4月11日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更多相关阅读

最新发布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