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与合同法有哪些区别
导语:以下是小编整理给大家的关于债权法与合同法有哪些区别,希望文章能够帮助到大家!
债权法与合同法有哪些区别
债权法包括什么?
一、债权法包括什么呢?
债权法又称债法,是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对商品流通关系的反映与保障。
债权法可分为形式上的债权法和实质上的债权法。形式上的债权法,仅指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典或民法典中的债编;实质上的债权法,除上述之外,还包括有关债事的单行法、立法与司法解释以及司法中适用的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等一切债的法律规范。
一、债权法相关法律条文
1、涉他合同:(合同法第 64、65 条)
(1)第三人的地位——并非债的主体;
违约责任——仍由原来的债务人向原来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四条 【合同债务的代为履行】当事人约[1] 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 【合同债务的代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第三人原因导致的违约(合同法第 121 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责任承担】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3、加害给付中的违约责任(消法第 35 条)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转租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 224 条)
第二百二十四条 【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揽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 253 条第 2 款,合同法第 254 条)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亲自完成主要工作义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 【辅助工作的完成】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6、多式联运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 317、318 条)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经营人权利义务】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经营人权利义务】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合同法包括什么?
1、不适用《合同法》的合同
(1)没有财产内容的身份合同:收养合同、离婚协议、监护合同;
(2)行政合同;
(3)执行企业内部生产责任制的协议。
2、优先适用其他法律,仅在其他法律没有规定时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的合同
(1)设立用益物权的合同: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地役权合同;
(2)担保合同;
(3)保险合同和海商合同;
(4)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转让合同、许可使用合同
(5)肖像权使用许可合同、企业名称权转让合同
(6)劳动合同;
(7)合伙协议等共同行为;
(8)遗赠扶养协议、分家析产协议、夫妻财产协议等以财产关系为内容的协议。
3、完全适用《合同法》的合同
(1)《合同法》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
(2)无名合同。
4、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协议无效。
注意事项:
合同与债权有何关系?
《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民法通则》第84条的规定,债权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权务人。债权具有以下特征:
(l)债权的主体的特定性。债权的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债权的关系仅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债权权人和债权务人都是确定的、具体的。如果债权权人和债权务人一方是特定的,而另一方不特定就不可能构成债权的关系。
(2)债权的内容为债权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债权权和债权务。所谓债权权,是指一方当事人(债权权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债权务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权为一种典型的请求权,亦即债权权人只能依据债权的规定,请求债权务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而不能直接支配债权务人的财产。换言之,债权权人权利的实现,必须借助债权务人的行为。因此与为典型支配权的物权相比,债权权不产生优先权、追及权等效力。所谓债权务,是指一方当事人(债权务人)所负的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3)债权权具有期限性。即任何债权权都是有一定的存续期限,不可能永恒存在的,期限届满,债权权归于消灭。
(4)债权权具有平等性。即数个债权权人对于同一债权务人,先后发生数个债权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面有优劣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