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于20l3年6月1日起强制执行,自实施1年后生效,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签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载有产品相关信息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等的说明物。化妆品说明书是指置于销售包装内的,以文字、图示等形式对产品生产、使用等相关信息进行介绍的说明性材料。
第四条 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所标注内容应真实科学,清晰完整,书写正确、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 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所标注的产品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用途等内容应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
第七条 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以下内容: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生产企业地址;
4.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国产产品);
5.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6.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7. 成分;
8. 净含量;
9.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10.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必要时,应注明使用方法和储存条件。
除上述必须标注内容外,化妆品生产企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注其他信息。
第八条 对净含量不大于15g 或15ml 的,或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并有相应标识(如标识为赠品、非卖品等)的化妆品,在其标签上至少应标注以下内容,其余内容标注在说明书中。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4.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5. 净含量;
6.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7.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第九条 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内容除注册商标、境外企业地址和其他必须使用外文的信息外所用文字应为规范汉字。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繁体字及外文,但应拼写正确。如果同时出现多种文字,化妆品标签同一可视面内规范
汉字的字体不得小于对应的其他文字。
第十条 化妆品名称应完整、清晰、突出地标注在标签的显著位置。
第十一条 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涉及适应症、疗效、医疗术语的内容;
(二)虚假夸大宣传的内容;
(三)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内容;
(四)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宣传超出其含义的内容;
(五)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二条 在保证标签和说明书所标注内容完整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合并标注项目的形式,标注相应的内容,合并标注的内容必须符合产品真实情况,易于理解,不得故意隐瞒需要标注的信息。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年 月 日起(实施1 年后)生产或进口的,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规定,此前已生产或进口的产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