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有法律效力吗

2017-06-26

导语:协议离婚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快捷离婚方式。协议离婚要求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共同债权债务的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夫妻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想以一种简单方式来办理,协议离婚似乎是不错的选择。但是,协议离婚有法律效力吗?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协议离婚有法律效力吗

一、《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原因,就是因为这类协议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有的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剧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产生二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首先应该强调,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到的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没有涉及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该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二、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

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三、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

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法院判决的重要的参考。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四、如果离婚协议中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节,离婚协议书会无效。

即使离婚了,财产也分割了,但是只要在1年之内,一方就有权利提出要求重新分割。同时也有部分人士认为存在显失公平亦可重新确认。但是对已离婚协议中没有涉及的债权债务可重新确认。

相关案例分析:

从白百何事件浅析协议离婚的法律效力

近期,白百何事件不断发酵,攻占了各大媒体头条的同时,也成为了不少人茶余饭后的谈资。从对婚内出轨的声声谴责,到陈羽凡视频回应双方已于2015年协议离婚,再到网曝两人并未完成法律程序,并非真正离婚,各方评论众说纷纭,是内有隐情的顺利洗白还是经济利益驱动下的隐离欺瞒,相信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旁观者可能也不宜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进行审视评价。但声明公开后,不少人关注到了“协议离婚”这个字眼,也引发了不少讨论与争议。

一、我国目前离婚的两种形式——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

在我国,合法的婚姻关系解除方式只有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两种。所谓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是孩子抚养权、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相比于将聚合离散之事对簿公堂,协议离婚则更为便捷和和缓,只要双方就协议离婚的相关内容达成合意,双方前往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经过公权力机关的确认颁发离婚证,即可从法律上解除婚姻关系,是最节省时间成本的离婚方式,在古代,这种方式被称为“和离”或者“两愿离”,也就是此事件中,陈羽凡与白百何二人采取的方式。

而简便省时的协议离婚其实也存在缺陷,正是因为离婚协议书是基于双方的协议产生,协商与合意是其形成的基础所在,只是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其不像法院的判决或者调解书一样具有强制执行的对抗性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协议离婚之后,如果一方不按协议履行,另一方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让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效力并赋予强制执行权利后再申请执行。

二、尚未办理离婚手续的协议离婚效力如何?

此次事件中引发大家热议是,所谓的“协议离婚”是否已经结束了法律上的婚姻关系?这其实是一个事实问题,在法律上并不存在争议。根据我国《婚姻法》31条规定,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需要满足以下必可可少的特征:一是当事人双方在离婚以及子女和财产问题上达成一致;二是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这时候才正式的从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也就是说,如果白百何与陈羽凡两人仅仅是于2015年自行达成了离婚协议,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出于隐瞒的目的没有前往民政部门完成离婚登记的相关手续,那么无论其离婚协议书规定的如何详实,双方是否处于形同陌路不相往来的状态,在法律上两人依旧是夫妻。当然也不可否认,当双方形成合意并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的时候起,离婚协议已经成立,但成立并不代表离婚协议生效,其中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子女由谁抚养等内容的约定应当以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前提尚未成立时,离婚协议书仅能作为双方意思表示的一个证明。

三、“分居两年之久”能否作为协议离婚的标准?

事件中另一个讨论点在于,不少媒体报道,事件中的两人虽住在同一个小区但居住在不同单元,分居状态已达两年之久。不少人质疑,分居达到两年是否就可以认定为“双方感情破裂”,进而以此为由认定其已经离婚?这种理解显然已经混淆了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断章取义的进行判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出现在我国《婚姻法》32条中的一种情形,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种情形作为认定感情是否破裂的参考之一,其适用的前提是“法院已经审理离婚案件”,也就是说只有在诉讼离婚的案件中,才能作为法官衡量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的标准,而在双方自愿情况下的协议离婚中是不予以考虑的。此外,即使在诉讼离婚中,关于分居两年之久的判断也是比较严格的,强调一定是一个连续性的分居状态,如果中间夫妻感情和好又共同生活在一起,时间就要重新起算。

四、诉前离婚协议可否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若我们更进一步思考,假设双方仅签订了离婚协议,而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正式离婚手续。之后如果一方以离婚协议为依据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在判决的时候是否要依据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判决呢?亦或是重新对具体案情进行分析进而做出判决?

讨论中出现两种声音,一种意见是从契约自由的角度考虑,认为离婚协议是基于双方自愿签订的,属于真实的意思表示,法院应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作出判决;另一种意见则着眼于离婚协议尚未生效,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从法院的判例结果来看,第一种观点实际很难立足,虽然离婚协议是基于双方的合意形成,但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抚养关系于一体的综合的合意约定,其已经超越了我国《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与债权合同具有实质性的差别,自然不能用合同法的效力规则进行考量。

正如上文所分析的,在没有在民政部门完成离婚登记这一具有要式性的行为前,离婚协议实际上并没有发生效力,当事人关于身份变动的意思表示应当是不具有拘束力的。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的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在离婚协议未生效的情况下,其不能作为判决依据。

更多相关阅读

最新发布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