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导语: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死亡,也就是呼吸和心跳停止。这里不包括脑死亡。一级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级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一、一级医疗事故的概念及分类
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伤残。分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具体的分级标准如下: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一级医疗事故的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具体标准如下: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
(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五)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八)住宿费及伙食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2、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3、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三、患者死亡后的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二)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其他: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一级医疗事故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7.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9.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10.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11.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
【案例分析】:
医院漏诊 患者死亡
案情介绍:因医院漏诊,患者在医院死亡,撇下妻女及年迈的父母。日前,这起被宜宾市医学会定性为一级甲等的筠连县首例最高等级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在该县法院开庭审理。死者亲属向被告提出了43万余元的赔偿请求。被告筠连县医院表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起医疗事故的最高赔偿不会超过10万元。
6月16日晚,筠连县居民陈刚因腹痛被送到该县医院住院治疗。入院不到30小时,于6月18日凌晨1时15分左右不治身亡。6月26日,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书》认为:“陈刚系机械性、坏死性肠梗阻导致中毒休克死亡。”8月7日,宜宾市医学会“宜宾医鉴【2007】4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出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筠连县医院遭遇了建院66年来首例最高等级的医疗事故。
该院表示:医院在患者入院后没有及时准确诊断出病情,“我们有责任”。据介绍,陈患的是“腹内疝”,属临床少见病,不易及时作出诊断,医院没有及时对其采取拍片、请外科会诊等方式,是造成漏诊的原因。
协商不成 状告医院
据陈刚的妻子尹天庆介绍,陈刚的死亡给家庭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他们育有3个女儿,最大的10岁,最小的才6个月。尹天庆和陈刚的父母向医院提出了30多万元的赔偿要求。协商中,医院表示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计算,赔偿“最多不超过10万元”。由于双方分歧太大,协商陷入僵局。9月17日,尹天庆和3个女儿以及陈刚的父母等人向筠连县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支付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合计43万余元。11月13日,筠连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赔偿多少 分歧很大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该案适用法律展开了激烈辩论。原告认为,医院在事故中存在明显过失,应根据《民法通则》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给予赔偿。被告则认为,由于此事属医疗事故,应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赔偿,赔偿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原告认为,这是一起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理应由医院承担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子女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等人的生活费等共计43万余元。由于原被告双方就适用法律和赔偿金额分歧太大,法庭调解没有成功。法院表示,将于近期对此案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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