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公布公积金贷款新政 公积金中心这样说

2017-05-10

福州发布新的公积金贷款政策,这意味着今后在福州买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将有新的情况。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11月24日发布相关条例,公积金新政该这样解读:

回顾:福州市五城区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有关事项通知:

一、对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继续执行不低于30%的规定。

二、对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任一方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结清满2年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继续停止向第三次(含)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怎么实施新政策?

1、此次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涉及哪些职工?

此次调整首付比例范围为在本市五城区内(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购房的职工家庭。在福州七县(市)购房的职工家庭不受影响。

2、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是多少?

对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五城区购房的,首付款比例继续执行不低于30%的规定。

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在五城区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3、首次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后,多久可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家庭夫妻双方任一方使用过公积金贷款,又在五城区购房的,应在结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满2年后(含2年)才能再次申请。

4、如何认定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使用次数?

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次数认定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的任意一方无论在婚前还是婚后、在任何地方申请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能够查询到的,均认定为使用过。

5、本通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25日起实施,即2016年11月25日(含25日)后网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更多相关阅读

最新发布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