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折算三倍工资的计算方法

2017-06-12

工资与劳动生产率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长期以来备受关注的两个话题,工资水平与劳动生产率的高低都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开年假折算三倍工资的计算方法,希望能帮到你。

年假折算三倍工资的计算方法

年休假是折算三倍工资。具体的依据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年假未休完折算工资的方法

(一)年度结束时有年假未休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年休假未用完的情况是这样规定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一条款表明以下两层意思:

1)年休假使用不掉,既是单位的决定,也要得到员工的同意;

2)未休年休假需要支付三倍工资报酬。

所以,在征得员工同意的前提下,单位可以将未休年休假通过折钱的方式给员工。不过要注意,折钱的标准是给3倍的工资。考虑到正常的一倍工资已经发放了,所以在具体操作时,补发2倍工资即可。

不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所以有些单位也希望和员工达成谅解,由员工出具自愿不休年休假的证明,给予1倍的工资。

(二)离职时有年假未休完

首先要纠正员工容易产生的一个观念,以为离职时可以把全年的年假作为计算基础,来判断未休年假,其实这样是错误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可见,员工离职时只有权利得到自己已工作月份对应的年休假。

具体的折算方法是:(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举例来说,2012年6月30日离职的员工,只做了半年,原本年休假有10天的,那计算时只能拿5天来计算。

至于离职时确实有未休年休假的话是按照1倍还是3倍工资来补偿,这点法律没有明确。

如果离职时已把全年年假休完了,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工资的交税情况

2014年的个税起征点是3500元,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即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目前,个税起征点是3500元,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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