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提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有哪些

2017-03-2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可以提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有哪些?

一、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该解释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的五个条件,对于前四个条件在实践中不会有什么问题,关键在于第五个条件:何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该条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首先,受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次,受害人物质损失的原因只能是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或财物被毁坏。

因为只能对物质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这里所讲的人身权利仅指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的人身权,而不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精神性的人身权;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例子是因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除了人身损害以外,财物被毁坏的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必须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的上述规定,如果受害人的财物不是被毁坏而是被侵占或非法处置,是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关于这一点,《规定》在第五条作了详细的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人只是非法占有、处置受害人的财产而不是毁坏其财产的话话,受害人只能要求其退赔。如果无法退赔,则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例子是盗窃、诈骗等案件,对于这些案件的受害人是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而对于诸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放火罪等案件,受害人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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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条件

提起诉讼的条件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⑴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⑵有明确的被告人;⑶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⑷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⑸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要求被告人或其他责任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文书。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首部应当写明

1)文书名称,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⑵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正文应当写明

:⑴诉讼请求;⑵事实与理由;⑶证明损失的证据等。

诉讼请求,应当写明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的项目和具体数额。

事实,应当写明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情况。

理由,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写明为什么应当电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

证明损失的证据,应当一一列明名称、种类及来源。

尾部应当写明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⑵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份数;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签名或者盖章;⑷具状时间。

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检察机关已经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应当重点写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情况及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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