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时代的“特殊逻辑”:唯物史观的逻辑创新

2016-11-11

唯物史观作为马克思的第一个伟大发现,它最集中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在人类认识史上所实现的伟大变革。它创造性地发展和超越了包括黑格尔在内的以往的历史观,第一次借助政治经济学解剖市民社会。分析社会结构,在此基础上,具体地揭示了社会的基本矛盾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阐明了社会发展的本质规律及其内在机制,从而把历史观稳稳地安放在唯物主义的基地之上。但是,唯物史观自创立之后,它深邃和丰富的理论内蕴并没有被充分发掘出来,它的后继者们往往只是从其实际需要出发,根据自己的兴趣和意愿对其内容进行抽象的图解,结果使得这样一个本来生动活泼并在实践中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开放体系成为可以用来以不变应万变的简单公理和公式,这种状况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科学本性是大相径庭的。因此,根据时代的发展,结合我国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重新阐释马克思唯物史观的深刻内涵,特别是重点开掘和研究那种不同于普遍规律的特殊规律,即根植于我们这个时代和我们这个民族发展阶段的“特殊逻辑”,是创新和发展唯物史观的根本路径。

一、特殊对象的特殊逻辑

一般认为,社会基本矛盾论、社会规律论以及社会阶段论是构成唯物史观的几大基本理论内容,我国现行哲学教科书就是按照这个模式来阐释唯物史观理论的。应该说,这样的理论构架基本反映了马克思在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关于唯物史观的经典概述。然而,这毕竟是一个“简要”的表述,是指导我们进行研究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唯物史观的全部理论决不能限于此而止于此。唯物史观的创始人一再强调,他们的理论所“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实际上,在历史领域,马克思主义区别于旧哲学的不仅仅是在历史观基本问题上的分野,而且是研究的基本方法和基本内容的不同。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深刻地批判了黑格尔泛逻辑主义的神秘思辨,提出了要“把握特殊对象的特殊逻辑”的思想方法。黑格尔在研究国家理论的时候,不是具体地实际地研究国家内部的各种矛盾关系,探求这些矛盾关系赖以产生的根源,而是始终停留在一般的抽象思辨上。他的全部兴趣就是把实际过程套在其事先就已预制好的关于理念的逻辑框架之中。例如,他只满足于对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内在目的性”和“外在必然性”、“特殊性和普遍性”、“自在性和自为性”、“有限性和无限性”的抽象思辨,至于家庭、市民社会的特殊利益和国家的普遍利益的矛盾性表现在什么地方?同一性又表现在什么地方?这种矛盾性和同一性又是由什么引起的?这些都是黑格尔所不感兴趣的。对此,马克思指出:“没有指出differentia specifica(类别差别)的解释是不成其为解释的。”“对现代国家制度的真正哲学的批判,不仅要揭露这种制度实际存在的矛盾,而且要解释这些矛盾;真正哲学的批判要理解这些矛盾的根源和必然性,从它们的特殊意义上来把握它们。但是,这种理解不在于像黑格尔所想像的那样到处去寻找逻辑概念的规定,而在于把握特殊对象的特殊逻辑。”

“把握特殊对象的特殊逻辑”,这一命题包含了深刻的内涵。这里所谓“特殊对象”,是特指历史领域中某一具体发展阶段或这一阶段中某一具体的历史研究对象。对于历史观来说,“历史”本身就是一个最高层次的“普遍对象”,任何历史观首先要把握的是关于历史这一“普遍对象”的普遍规律即“普遍逻辑”;同时,要把握造成这种“普遍逻辑”的根源和必然性,“从它们的特殊意义上来把握它们”。这就要求我们联系历史发展的各个特殊阶段来研究它们的特殊矛盾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特殊逻辑”,尤其要研究现代社会和“现代国家”在现阶段的发展,这就是马克思所强调的历史观研究的“特殊对象”。这就是说,一个完备的历史观理论既要研究作为历史本身这一最高抽象层次的“普遍对象”,又要研究历史在其实现过程中所经历的各个历史阶段的不同的“特殊对象”。“普遍对象”是通过“特殊对象”来表现的,离开了“特殊对象”,“普遍对象”就成为一个空洞的抽象之物。

所谓“特殊逻辑”,是指“特殊对象”即历史发展的每一特殊阶段所具有的特殊规律。毫无疑问,历史本身有其变化和发展的“普遍逻辑”,这种“普遍逻辑”是适合于人类历史发展的一切阶段的,它就存在于人类历史发展的一切阶段之中。并与人类历史共存亡。这种“普遍逻辑”是最高层次的逻辑,它所揭示的是人类历史发展的最普遍最一般的规律。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关于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的规律、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状况的规律,就属于这种具有普遍意义的“普遍逻辑”。但历史的过程除了具有这种普遍适用的“普遍逻辑”之外,还具有只适用于特殊历史阶段的“特殊逻辑”。它们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普遍和特殊或一般和个别的关系。在这里,“普遍逻辑”不仅存在于“特殊逻辑”之中,并通过“特殊逻辑”表现出来,而且“普遍逻辑”本身就是一种独立的客观存在,它对历史活动同样具有规范作用。这样,在历史实践活动中,作为历史主体的人既要受“普遍逻辑”的支配,又要受“特殊逻辑”的制约。但是,“普遍逻辑”和“特殊逻辑”并不是平行或平列的,“普遍逻辑”在独立地发生作用的同时,又对“特殊逻辑”发生统帅和规约的作用。这就造成了历史现象的极端复杂性。

历史现象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造成这种历史现象的根源是纷纭多样的,它是历史和现实、外在和内在、偶然和必然、主观和客观、物质和精神、普遍和特殊、一般和个别、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多方面的因素复合作用的结果。在这些纷繁复杂的因素及其耦合作用之中,历史的普遍规律和特殊规律都同时在各自的时空范域内发生影响,并使得“普遍逻辑”和“特殊逻辑”之间的关系呈现出相互渗透而又相互交错的情形。因此,作为一种历史观在观照历史发展的时候,不但要研究其演进的“普遍逻辑”,而且要研究其“特殊逻辑”,同时还要研究“普遍逻辑”和“特殊逻辑”如何有机结合和交互作用的逻辑。黑格尔的历史哲学虽然犯了以“普遍逻辑”来取代“特殊逻辑”的泛逻辑主义错误,但却正确地提出了研究每一特殊历史阶段的“特殊逻辑”的任务。在其《历史哲学》中,黑格尔明确指出:“每一个阶段都和任何其他阶段不同,所以都有它的一定的特殊的原则。在历史当中,这种原则便是‘精神’的特性——种特别的‘民族精神’。民族精神便是在这种特性的限度内,具体地表现出来,表示它的意识和意志的每一方面——它整个的现实。民族的宗教、民族的政体、民族的伦理、民族的立法、民族的风俗、甚至民族的科学、艺术和机械的技术,都具有民族精神的标记。这些特殊的特质要从那个共同的特质——即一个民族特殊的原则来了解,就像反过来要从历史上记载的事实细节来找出那种特殊性共同的东西一样。”在黑格尔看来,这种“特殊的原则”,就是在历史内部支配着一个民族在特殊历史阶段向前发展的“特殊逻辑”即特殊规律。考察一个民族国家,关键就是要深入到这个民族的历史表象的深处,捕捉其“内部的指导灵魂”即这一特殊的“精神原则”。无论这些历史表象看起来是多么的杂乱、偶然和多样。并且相互矛盾,这个特殊的“精神原则”都一以贯之地把这些看似杂乱、偶然和多样的历史表象以内在的必然的本质的特性统一起来。因此,只有捕捉住了这种一以贯之的“精神原则”,才能在纷繁迷离的历史事件中找到解开一切矛盾和疑团的逻辑线索。

历史规律和自然规律不同,在自然界中,存在于自然现象中的自然规律由于可以离开人和人的活动而独立,因而它不具有精神的特性。但是,历史规律与之有别。历史规律由于通过人和人的活动来加以实现,因而它必定带有精神的特质,并以特殊的“精神原则”表现出来。人与物(包括自然物和动物)的本质区别不在于它同样是一个物质性的存在,而在于它是一个具有理性的和自我意识的精神性的存在。人的任何活动包括物质的感性活动和有意识的精神活动,都是在一定的“精神原则”的指导下进行的。历史规律就存在于人的这种历史的活动之中,这种活动既不是单纯的物质性活动,也不是单纯的精神性活动,而是在一定的“精神原则”指导下的历史实践活动。在这里,起指导作用的“精神原则”是存在于历史活动之中的“精髓”和“灵魂”。它既是历史活动的发动者,也是其推动者,这就是人的自觉的历史活动和动物的本能的自然活动的本质区别。

在这个问题上,过去一直存在着一个误解。在谈论人的历史活动的时候,只强调了人的历史活动的物质的感性特征,而忽视了人的历史活动的精神的理性特征。在唯物史观的创始人那里,由于创立“新唯物主义”亦即“实践的唯物主义”的需要,他们常常注重的是历史实践活动中的前一个方面,以便与费尔巴哈的直观唯物主义和黑格尔的唯心主义相区别。但是,我们不能由此就得出马克思恩格斯否定了人的历史活动的精神性特征的结论。对于马克思恩格斯的“实践的唯物主义”来说,人的历史实践是物质性活动和精神性活动的统一。如果说,“以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如果说,“和唯物主义相反,能动的方面却被唯心主义抽象地发展了,当然,唯心主义是不知道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那么,马克思恩格斯的“实践的唯物主义”则既从客体的物质方面又从主体的精神方面来理解“对象、现实、感性”,即是说,它把二者以扬弃的形式统一于“实践的唯物主义”之中。

因此。在历史领域,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否定黑格尔的“精神原则”或“民族精神”,而是在实践基础上把“精神原则”与“物质原则”、“主体原则”与“客体原则”统一起来。黑格尔的唯心主义不在于提出了“精神原则”并考察了它的发展,而在于脱离了客体的物质原则将其变成了抽象的神秘思辨。然而,这决不妨碍我们从特殊的“精神原则”出发来探究历史发展的“特殊逻辑”。

毫无疑问,历史发展的最终动因是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这是人类自诞生以来永恒不变的前提和基础。这个前提和基础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而且这是这样的历史活动,一切历史的一种基本条件,人们单是为了能够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去完成它,现在和几千年前都是这样。”人类为了创造更好的生活,除了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之外,还必须不断改进和提高物质生产的能力,制造和发明新的劳动工具,并相应地改变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由于劳动实践是人之为人的本质,由于物质资料生产是人类为了生存必须进行的活动,由于无限的需求欲望是人类的社会性生物本能,因而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改变基本上是一个自然和历史的过程,它无须从外部提出要求并施加动力。正如人缺氧就要呼吸、饥寒就要吃穿一样,人类需要劳动来维持生存和发展,这是一个近乎本能的人类行为。而且。直接从事这种生产行为的人们在行为的过程中最有能力选择最有效的行为方式,处在生产行为之外的人们从善良的主观愿望出发企图人为地干预这种直接生产行为过程,往往收到的是适得其反的结果。

但人类作为一种理性的社会存在物,他要对自身的生产活动乃至思维本身进行反思,并在这种反思的基础上,对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进行重构。于是,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历史自发性、客观性、自然性和人的自觉性、主观性、创造性的矛盾关系就发生了。在自然物和动物那里,这样的矛盾关系是不会发生的。但是,人类却要注定在这自我反思和自我矛盾中实现自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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