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福州网约车新规

2017-03-27

2017福州如何对网约车进行管理?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福州网约车新规,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福州网约车新规如下

2016-2017年福州网约车管理

记者昨日获悉,我市正着手建设全市统一的出租车管理系统,并研发配套手机APP,为市民的出行提供便利。

市交通委在回复市人大代表赵容的建议时表示:“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市交通委积极应对专车等新事物、新业态,多次组织相关部门调研辖区内的约车软件平台,了解其运作的总体情况,并参考借鉴专业的运作模式,研究出租车、公交车等行业的转型升级问题。”

据介绍,市交通委已委托第三方对我市出租车行业改革进行顶层设计,为今后出租车行业的转型升级作铺垫。同时,市交通委着手制定我市网络预约车管理实施细则,规范网络预约车的发展。

市交通委正积极协调“智慧福州”管理服务中心、市数字办批复公交智能化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将加快公交智能化建设,并依托智能化平台对我市移动出行进行创新研发,为市民提供更全面、精准、完善的出行信息服务。事实上,2013年底开通的“掌上公交”手机APP已覆盖全市3000多辆公交车,接入的公交线路超过200条,受到市民的普遍欢迎。

市交通委还在着手建设全市统一的出租车管理系统,并研发配套的手机APP,应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对出租车运营模式进行改造升级,提高出租车运营管理效率,更科学地组织调度车辆,提供精准化服务,满足群众出行需求。

市交通委在回复郭琼等市人大代表的建议时表示,正着手建设出租车信息管理平台,待平台建设完毕后,市运管处计划在出租车后窗价目表上印制企业公众号二维码。届时,乘客扫描二维码可获取车牌号、驾驶员姓名、所属企业等相关信息,对出租车服务质量进行评价,或通过信息平台进行投诉与求助。(记者 李晖)

网约车新规解读

闽发布网约车管理细则

(记者王成)福建省近日出台意见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提出对网约车不实行数量管控,强化“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管理车辆与驾驶员”的管理模式。对比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出台的规定,“福建版”细则对社会普遍关心的驾驶员资质和车型限制并没有提出明确要求,而是规定由各地政府部门确定。

意见规定,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列入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不良记录的驾驶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网约车经营。已经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类别的从业资格证,且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交通运输部门可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意见明确,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该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二手车应符合相应标准和要求。鼓励各地对网约车运输证发放实行备案制,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依据规定条件对申请接入平台的车辆进行审核,将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向许可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意见还要求网约车需依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按时报废。

运价机制方面,意见指出福建省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网约车经营者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网约车不得享受国家燃油补助;价格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实行明码标价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此外,福建省出台的意见还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利用平台提供合乘服务的,每车每日不得超过4次。

据新华社福州电 (记者王成)福建省近日出台意见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提出对网约车不实行数量管控,强化“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管理车辆与驾驶员”的管理模式。对比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出台的规定,“福建版”细则对社会普遍关心的驾驶员资质和车型限制并没有提出明确要求,而是规定由各地政府部门确定。

意见规定,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列入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不良记录的驾驶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网约车经营。已经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类别的从业资格证,且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交通运输部门可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意见明确,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该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二手车应符合相应标准和要求。鼓励各地对网约车运输证发放实行备案制,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依据规定条件对申请接入平台的车辆进行审核,将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向许可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意见还要求网约车需依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按时报废。

运价机制方面,意见指出福建省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网约车经营者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网约车不得享受国家燃油补助;价格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实行明码标价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此外,福建省出台的意见还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利用平台提供合乘服务的,每车每日不得超过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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