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本融資是什么

2017-03-18

国际股本融资是指符合股票发行条件的公司依照规定的程序向境外投资者发行可流转股权证券的国际融资方式。它本质上是股票发行人将公司的资产权益和未来的资产权益以标准化交易方式售卖于国际投资人的行为。投资人认购股份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直接投资。依此交易,认股人将取得无期限的股东权利,其内容中不仅包括旨在实现资本利益的股东自益权,而且包括旨在控制、监督发行人公司的股东共益权。国际股票融资具有以下特征:

(1)国际股票发行人仅限于公司资本业已股份化的特定类型的公司组织,通常为股份有限公司或特定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

(2)国际股票发行人与投资人分属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其股票发行或上市交易行为受到不同国家法律调整。

(3)国际股票本质上是一可自由流转的股东权利凭证,它具有权利无期限性,采取记名证券形式,其权利内容又具有复合性与复杂性,故国际股票的发行,交易与权利争议解决均不同于国际债券。

(4)国际股票融资通常不以单纯的一次性股票发行为内容,发行人往往追求国际股票发行与股票上市的双重后果,其目的在于提高国际股票发行的效率,建立某种长期稳定的国际融资渠道。

(5)国际股票融资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特征和程序性要求。

国际股票融资依照其发行与上市结构可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我国目前的实践,境外股本融资中较普遍采用的类型主要包括境内上市外资股结构、境外上市外资股结构、间接境外募股上市结构和存托证境外上市结构。

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是指发行人通过承销人在境外募集股票(通常以私募方式),并将该股票在发行人所在国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融资结构。

境外上市外资股是指发行人通过国际承销人在境外募集股份,并将该股票在境外的公开发售地的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的融资结构,此类募股通常采取公开发售与配售相结合的方式。

间接境外募股上市是指一国的境内企业通过其在境外的控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筹资,并将该募集股份在境外公开发售地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融资结构。依其公司重组方式又可分为通过境外控股公司申请募集上市和通过收购境外上市公司后增募股份两种。

存托证(Depositary Receipt)又称“存股证”,它是由一国存托银行向该国投资者发行的一种代表对其他国家公司证券所有权的可流转证券,是为方便证券跨国界交易和结算而创制的原基础证券之派生工具。存托证所代替的基础证券通常为其他国家公司的普通股股票,但目前已扩展于优先股和债券,实践中最常见的存托证主要为美国存托证(ADR)及英国存托证(EDR)。

存托证境外上市结构即是指一国的发行人公司通过国际承销人向境外发行的股票(基础证券)将由某外国的存托银行代表境外投资人统一持有,而该存托银行又根据该基础证券向该国投资人或国际投资人发行代表该基础证券的存托证,并且最终将所发行的存托证在该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国际股票融资方式。我国目前已在境外上市的上海石化、上海二纺机、马鞍山钢铁等公司均采取ADR境外上市结构。

延伸阅读

存股证是一种特定筹资方式,它使一个国家发行公司的证券,直接面对不同国家的国际投资者。存股证创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它是发行公司的一种股权证明,代表托存于发行国境外的当地托管银行的基础证券,主要分为美国存股证和全球存股证两种形式。中国证券市场最近正研究这一特定的筹资方式。

存股证存托凭证又称存券收据或存股证,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这里的有价证券即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债券。1927年,美国人JP摩根为了方便美国人投资英国的股票发明了存托凭证。

境外上市外资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境外上市外资股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发行、由境外投资者以外币认购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境外上市外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其面值,以外币认购、交易和结算。

记名证券的转让应依背书或者一般债权转让的方式为之。依我国《公司法》第161条的规定,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由于债权质权的设定应以权利转让的方式为之,因此,依关于记名证券权利转让的规定,以记名证券设定质权的,应有当事人设质的书面质权合同,并于出质人交付证券时,质权才成立;同时,当事人还应当将设立质权的情事记载于证券上(背书);依有关规定须记载于债券存根簿的,还须记载于债券存根簿,否则质权不能对抗第三人(包括证券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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