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发改委
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相关工作,现在有什么相关的通知吗?今天小编整理了创业投资企业发改委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创业投资企业发改委
发改委: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继国务院常务会议刚刚决定对小微企业实行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减法政策之后,国家发改委昨日又发布了《进一步做好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加快审核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发债申请。
通知明确,将支持发展天使投资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加快设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结构调整。
据了解,我国企业债券具有很高的信用级别,企业债的发行审批权限归属国家发改委,属于具有“国家信用”的准政府债券。业内认为,此次支持创投企业发企业债,实质上降低了融资门槛。目前,江苏省已经发行了首单10亿元规模的创投类企业债。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发改委将进一步简政放权,不再承担创业投资企业的具体备案年检工作,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职能移交至创业投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承接地管理部门要做好管理职能转移的衔接工作。
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程序及相关工作:
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送交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 1: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2: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4: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2: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4:委托管理协议。 5:复印件应清晰、可辨,申报材料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1: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开具《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受理单》; 2: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3:不符合受理条件,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
申请人应: 1:企业申请资料原件由初次接受机关核对后,由企业保存备查; 2:在补正通知规定时间内补正有关证明材料; 3: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资料有疑异的,企业应当积极接受咨询,并提供相关资料原件。
审批部门应: 1:行政审批处收到申请后,由宁波市发展改革委在8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出具备案文件。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或自收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
从其规定8个工作日
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8〕116号)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第39号令)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 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668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4号) 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甬政办发[2011]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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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的概念出自《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它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在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创业投资企业只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子概念,也是中国特有的概念。
创业投资企业的目标企业只限于投资处于创建或初建过程中的成长性非上市企业。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是所有非上市企业,目标企业可以处于创建初期,亦可处于成长期或上市前期(Pre-IPO)阶段。
创业投资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有一定区别的。在组织形式上,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和法律允许的其他企业形式,比如合伙制或合作制的中外合作企业,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但可以是公司制、有限合伙制,还可以是以信托为典型代表的契约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备案创业投资企业
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有关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
为健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制度,并配合财税部门做好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工作,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以下简称《税收政策通知》)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为促进备案创业投资企业规范运作,各级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切实遵照《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每年的5月末以前,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在上年度是否遵守《办法》第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同时,为确保各合格创业投资企业能够及时享受应纳税所得额抵扣优惠政策,各级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在5月末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为年度检查合格的创业投资企业出具证明文件。投资运作不符合《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提出改正意见并督促落实。
二、备案管理部门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年度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投资运作是否符合《办法》第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
(二)在上年度不定期检查中,如发现投资运作不符合《办法》第二、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的,是否已及时改正;
(三)《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是否已及时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
三、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年度检查时,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提交下列文件,并在收到下列文件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能够准确陈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资产负债和投资收益等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
(二)能够准确陈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历史沿革、组织管理结构、资本资产状况、投资运作及典型投资案例等情况的年度业务报告。年度业务报告应当附加下列能够简要反映截止到上年末全年度业务情况和经济社会贡献情况的相关表格,以及能够证明实际投资情况的法律文件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1、《创投企业基本情况表》;
2、《创投企业或其管理顾问机构高管人员情况表》;
3、《创投企业资本资产情况表》;
4、《创投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
5、《创投企业投资退出情况表》;
6、《创投企业投资收益与应纳税所得抵扣情况表》;
7、《被投企业经济社会贡献情况表》;
8、《创投企业经济社会贡献情况汇总表》。
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所提交的上述文件涉及商业机密的,备案管理部门应当为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保守机密。
为避免漏检和重复检查,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代理其他备案创业投资企业资产的,以委托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作为年检对象并以委托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名义提交上述文件。
四、在创业投资企业申报应纳税所得抵扣工作中,同级财税部门需要备案管理部门配合的,备案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备案管理部门在配合同级财税部门审核公布享受税收优惠的创业投资企业名单后,应将享受税收优惠的创业投资企业名单向我委报备。
五、在完成年度检查和配合财税部门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抵扣额核定工作后,各级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汇总相关情况,在6月末以前编撰本地区创业投资发展年度报告报我委并抄送同级财税部门。
地区创业投资发展年度报告应全面总结备案管理部门已开展的相关工作,汇总本地区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经财税部门核定的应纳税所得抵扣情况和典型创业投资案例,并提出本地区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思路。
六、在每年的7月和8月,我委将邀请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通过抽查方式,对省级(含副省级)备案管理部门的年度检查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进行检查。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