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

2016-12-02

剥夺政治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附加刑罚,载于刑法第三章第七节,可以单独实施或是和另一种主刑(例如死刑、有期徒刑等)共同实施。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的相关法律知识。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有三种情况:

1、根据主刑确定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必需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严重的盗窃罪和伤害罪也可以附加适用。严重的盗窃通常是重大的盗窃,严重的伤害通常指重伤以上的伤害罪。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刑期的起算。起算点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假释的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的适用于主刑执行的期间,这意味着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宣告刑期与实际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是不一致的。如甲被判了10年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3年的附加刑从10年刑满释放或假释之日起计算,再执行3年。实际剥夺政治权利时间等于宣告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加上主刑实际执行的时间,也就成了13年。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什么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司法解释规定,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并依照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

如果数罪中有一个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因其剥夺政治权利已达到该刑种法定最高限度,应采取吸收原则,只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此,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没有异议。但是,对剥夺政治权利均为一定期限的,是采取限制加重方法,还是采取相加方法,存在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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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的主要内容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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