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广西农村贷款优惠政策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为了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服务水平,加大支农信贷投入,简化信用贷款手续,更好的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而开办的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要抵押、担保的贷款。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广西农村贷款优惠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年农村创业贷款政策
一.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或合作社将合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金融机构申请做抵押的贷款。
准备什么资料
1.身份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2.土地经营权权属证明资料;
3.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4.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证;
5.土地经营权抵押承诺书;
6.抵押贷款申请书;
7.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流程介绍
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归还
二.银行小额贷款
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用社和其他各类商业银行。
以农村信用社为例,农户可以持《贷款证》及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农村信用社在接到贷款申请时,要对贷款用途及额度进行审核,一般额度控制5-10万元以内,具体额度因地而异。
信用社还有农民联保贷款,三五户农民组成联保小组,相互为彼此贷款担保。有联保的贷款额度比个人信用贷款额度相对高一些。
三.家庭农场贷款
农业银行对家庭农场贷款额度最高为1000万元,除了满足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等流动资金需求,还可以用于农田基本设施建设和支付土地流转费用,贷款期限最长可达5年。
有哪些抵押或担保形式?
针对农村地区担保难的问题,农业银行创新了农机具抵押、农副产品抵押、林权抵押、农村新型产权抵押、“公司+农户”担保、专业合作社担保等担保方式,还允许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发放信用贷款。
2017广西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一、什么人可申请农村低保
《办法》实施后,只要是自治区农业户口,且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都将纳入享受低保标准的范围。
按《办法》规定,享受低保的农村居民家庭成员,不仅指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员,如父母、子女、配偶等,还涵盖了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和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包含户口迁出的大专院校就读学生和服现役义务兵。
农村低保不保懒人。农村低保实行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生产自救相结合,应保尽保与引导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因此,《办法》规定,有劳动能力不从事生产劳动,违法生育,赌博、吸毒屡教不改等,有这些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其本人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低保对象收入如何计算
《办法》规定,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是指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按家庭成员平均的纯收入水平。
家庭总收入包括:从事农副生产获得的收入,外出务工收入,承包经营收入,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出租、转让收入,出租家庭财产收入,房屋拆迁、征地补偿费,依法接受的赠与,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以下几种情形不计入家庭纯收入:按照规定获得的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保健金、伤残补助金、伤残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生活补助费、医疗救助费等,独生子女保健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高龄老年人生活补助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救灾、救济款。
三、怎样申请农村低保
《办法》赋予村(居)委会受理低保申请和初审的权利。
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以家庭为单位,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受理申请和初审,再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决定、公示等程序,群众无异议后给申请人办理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凭证。自发证当月起,申请人便可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享受农村低保的家庭,以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名义,在发放保障金的金融机构开设个人账户。民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不得直接抵扣贷款、欠款等款项,不得代替其他救助款项。
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按照其家庭困难程度分档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别困难户按照一档发放;比较困难户按照二档发放;一般困难户按照三档发放。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为享受计划生育优待的家庭,可以提高一个档次;已属于一档的,按照档次标准提高10%的保障金。划分档次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四、低保标准适时调整
农村低保的保障标准是多少?《办法》规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县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年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据悉,目前广西已在全区109个县(市、区)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截至2008年底,已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对象达182万人,月人均补助标准35元。自治区今年计划将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由35元提高到45元。
五、低保对象每半年复核一次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调查了解农村贫困居民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分别于每年的1月和7月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相应的自然村(屯)公示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名单,对有异议的,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复核;家庭经济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复核,按照程序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六、申请流程
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村(居)委会受理申请和初审,再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决定、公示等程序
群众无异议后给申请人办理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