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郊限购细则最新版

2017-04-14

住在燕郊的读者们,你们知道燕郊出限购令了吗?你们又有多少的了解呢?下面小编整理了部分信息,供大家参考!

燕郊限购细则最新版

为全面落实《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管局等六部门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监管

由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召集相关部门,每周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遇有紧急重大情况随时调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负责密切关注燕郊高新区及周边京津冀各县(市、区)市场动态,掌握市场准确情况,全面落实房地产市场交易“日报告”制度,建立市场交易数据信息“日报告、周汇总、月分析”制度,根据市场情况,提出对策措施。

二、坚持规划引领,严格规划管控

严格执行《三河市城乡总体规划》和《燕郊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河北省《关于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要求,主动加强与北京、廊坊有关方面的沟通联系,建立联动机制,严格控制城市开发边界和开发强度。此项工作由市城乡规划局、燕郊高新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负责。

三、全面落实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信贷政策

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且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1、指导各商业银行分类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各商业银行严格执行并进一步加强住房信贷风险控制。此项工作由市人行、市银监办负责。

2、整合房产登记系统、商品房联机备案系统和二手房网签系统,对购房者户籍及房产信息情况进行核实。购房时间的认定,以在房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时间为准。此项工作由市房管局负责。

3、购买商品住宅且在我市缴交三年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地人,准许迁入我市户籍。此项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

四、严格商品房预售管理

1、进一步加强预售管理,规范审批程序,严格要件审查和形象进度要求,限期一次性公布全部可售房源;落实住房价格备案制度,加强价格管控,限定申报预售价格上涨幅度;销售价格6个月内不准调整,6个月后上涨幅度不超过10%;推进商品房联机备案系统的互通互联,有效遏制和防止倒卖房号等投机行为。此项工作由市房管局负责。

2、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现场公示。此项工作由市物价局负责。

五、开展严厉打击违规经营专项行动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管,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执法检查。

1、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违规销售行为专项整治,检查商品房项目信息公开情况,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销售、违规销售、哄抬房价、囤积房源、捂盘惜售和投机炒房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此项工作由市房管局负责。

2、开展虚假广告宣传专项整治,对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固定印刷品及户外电子显示屏、移动交通工具、建筑围栏等发布的各类房地产广告进行全面清理检查。重点打击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等房地产广告违法违规行为。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负责。

3、开展路边散发售房宣传广告专项整治,对乱发宣传广告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此项工作由市综合执法局、燕郊高新区综合执法局负责。

4、开展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重点查处无资质经营、无证经营、违规收费、散发虚假房产信息、恶意压价等行为。此项工作由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负责。

各单位将整治情况报告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盘活存量土地,加大棚改力度,增加住房供给

1、编制全市房地产开发土地年度和中长期供应计划,通过控制土地供应节奏、提供不同区域产品,平衡价格、平稳市场;进一步盘活存量土地,加快存量土地开发建设进度。此项工作由市国土局负责。

2、科学编制棚改工作计划,加大棚改建设力度,将城中村、城郊村以及整合撤并的村庄、城市危房、城镇危陋住宅区纳入棚户区改造范畴;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严格控制高档住宅开发;将公租房覆盖范围扩大到非本地户籍常住人口。此项工作由市房管局负责。

七、加强房地产金融风险防控

开展违法违规金融信贷行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开发企业等从事首付贷、过桥贷、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此项工作由市金融办、市银监办、市人行负责。

八、加强信息公开,正确引导舆论

1、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进行及时、全面的官方发布,将房地产项目供地中长期规划、预售许可楼盘、可售房源等信息进行公开公示,稳定住房消费预期。此项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房产局负责。

2、建立新闻发布机制,负责有关房地产项目热点敏感问题新闻指导和协调工作,对媒体记者采访进行统一调度指挥,引导新闻媒体正面报道,及时掌握、通报境外媒体的关注重点和采访动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热点敏感问题的舆情研判工作。各职责单位要明确专人随时准备接受媒体相关采访。此项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房产局负责。

此实施意见自2016年4月10日零时起开始执行。由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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